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全區實施“三農”工作的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貫徹執行涉農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或制定農業農村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區漁農村社會事業、公共服務、鄉村文化、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組織實施“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牽頭組織改善漁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資產管理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高效生態農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家樂發展工作。培育、保護農業品牌,指導農產品行銷管理和農業貿易交流合作工作。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農業機械、農藥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農家樂安全管理工作,指導休閒觀光農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農業農村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配合做好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指導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七)負責農業資源管理。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依法開展農業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開展獸醫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區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監測動植物疫情疫病,依法組織撲滅疫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區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項目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技術推廣隊伍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組織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擬訂扶貧開發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扶貧開發工作。完成上級扶貧機構交辦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點幫扶工作。
(十四)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擬定或制定水利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戰略規劃、全區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五)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區域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供水工作。
(十六)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水利資金和省級、市級、區級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七)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八)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組織、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九)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湖庫塘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十)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水庫、山塘、河道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灘涂圍墾工作。
(二十一)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分工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建設與運行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十二)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三)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四)負責、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協調水事糾紛的處理。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水庫、山塘、河道、海塘、閘門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二十五)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推廣及對外交流。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定額並監督實施。
(二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颱風暴潮應急搶險的水利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制定水旱災害防禦水利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八)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提升農業發展質量,持續深化“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高水平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體系和協同處置機制,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推動農業農村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縱深發展,最佳化農業農村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數位化轉型,實現“掌上辦事、掌上辦公”,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4.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堅持建管並重,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堅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推動水利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縱深發展。推動水利數位化轉型,加快推進水利現代化。
(二十九)職責分工。
1.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有關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區海洋與漁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指導漁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財務管理,負責漁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減輕漁民負擔、漁民合作經濟組織和漁家樂建設與發展工作的牽頭協調,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具體實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法規科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新聞宣傳等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組織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承擔農業、水利行政許可監督、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契約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政策解讀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承擔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二)農村合作經濟指導科(掛政策與改革科牌子)。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相關政策建議,指導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業農村改革試驗區、鄉村振興工作指導員有關工作,指導國有農場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起草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政策,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三)發展規劃與計財科(掛區扶貧辦牌子)。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承擔農業資源管理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組織開展農業現代化評價,指導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提出扶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項目建議並組織實施。承擔銜接其他重點幫扶工作。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資金項目建議,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提出農業保險政策建議,參與農村金融政策制定。負責部門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工作。參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工作。
(四)農業科(掛農田建設管理科、區植物檢疫站牌子)。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家樂發展的政策措施。起草種植業、農作物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指導糧食生產、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發布農情信息。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發展節水農業、抗災救災、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品牌建設、展示展銷、農業統計、農業農村信息化等有關工作。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等監督管理。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與防治、植物防疫檢疫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五)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組織實施“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村莊規劃、美麗鄉村建設和歷史文化(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六)農產品質量監督與畜牧農機科(掛科技教育科、區動物衛生監督所牌子)。起草農業機械化、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畜禽屠宰、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指導農機試驗鑑定和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農機作業安全,組織農機安全監理和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承擔農業設施裝備發展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信用體系建設和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追溯、風險監測等相關工作。牽頭指導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指導農用地(除林地、草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的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
(七)水資源管理科(掛區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指導水量分配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實施水資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指導供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審核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利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八)規劃建設科。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查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提出中央水利資金和省級、市級、區級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建議,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中央和省級、市級、區級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開展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全區灘涂圍墾資源的調查評價,實施灘涂圍墾建設項目監管,指導灘涂治理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承辦對外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水利信息化工作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運行管理科(掛水旱災害防禦科牌子)。指導水利設施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擬訂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的政策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庫、水閘、泵站等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控制運用計畫,指導水庫、水閘、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組織開展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庫、山塘、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協調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水利系統防汛物資管理。組織指導水文工作。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行政審批科。負責農業農村視窗日常運行與管理。負責做好行政許可、日常管理服務等事項的審批、核准、備案等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張峭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