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縣交通運輸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舒城縣交通運輸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舒《舒城縣機構改革方案》制定的指導性檔案,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舒城縣交通運輸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31日
方案詳情
第一條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辦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舒城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六辦〔2019〕8號)和《中共舒城縣委、舒城縣人民政府關於舒城縣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舒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交通運輸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交通運輸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縣委的工作要 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擬訂全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涉及全縣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公路、水路、港口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計畫,並按分工做好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強化郵政行業市場監管職責,指導制訂相關發展規劃。
(三)負責全縣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負責本縣區域內公交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班線客運、農村客運、旅遊客運及相關旅客運輸服務業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港口航道、船舶船員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
(四)負責公路、水路和港口建設市場監管;制定公路、水路和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公路、水路和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的行業管理;參與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的建設並負責公共客運設施監管;指導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負責交通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行政區域職責範圍內的交通建設及道路運輸、漁船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及漁船的檢驗、監督工作;負責港口、航道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管理;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省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做好公路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工作;負責全縣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行業有關投融資政策建議,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七)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科技進步和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全縣交通運輸體制改革和交通運輸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縣交通運輸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中心)。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政務調研、宣傳報導、督查、督辦、機要、保密、檔案、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安全、後勤管理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職業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勞動保護工作;負責計畫生育服務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學會、協會管理工作;協助黨組抓好中心組學習;協助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三)規劃建設股。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涉及全縣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有效銜接的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公路、水路、港口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計畫,並按分工做好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規劃;參與制定郵政、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公路、水路、站場等建設的年度投資計畫並監督執行;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審批、報批工作;承擔綜合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承擔交通扶貧管理工作。
組織擬訂交通運輸行業工程建設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監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設項目實施,維護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秩序;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資質管理工作;承擔重點公路、水路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審查和竣(交)工驗收;負責對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公路、水路建設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指導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
(四)財務審計股(結算中心)。負責全縣交通運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財務管理及預決算管理工作;負責籌集、下撥交通建設資金,並對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所屬各單位財會隊伍建設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財務內審、檢查、專項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預決算管理和政府採購管理,並做好相關經費保障工作;負責與財政、發改、審計、稅收、信貸、引資等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交通行業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審計工作。
(五)綜合運輸股。承擔全縣綜合運輸市場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促進綜合運輸體系協調發展;負責經濟運行中涉及交通、郵政方面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交通重要科研項目攻關、科技交流、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指導行業節能減排工作;負責承擔縣內鐵路、公路、水運等運輸方式的銜接和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全縣貨物運輸、汽車維修、汽車駕駛員培訓市場、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搬運裝卸、貨運中介和營業性客運站(場)、公路治超等行業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物流業的發展和管理。
負責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的培育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縣交通旅客運輸行業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推進交通旅客運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本縣區域內公交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班線客運、農村客運、旅遊客運及相關旅客運輸服務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多種旅客運輸方式的銜接和節假日旅客運輸組織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旅客投訴處理工作;協助物價部門實施客運價格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對校車管理工作。
(六)行政審批股(政策法規股)。指導、監督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的體制改革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牽頭推進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相關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公路超限檢測站設定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交通執法隊伍的教育、考核、監督工作;負責交通綜合治理工作。
(七)交通應急中心(交通戰備辦公室)。負責全縣交通戰備工作;規劃國防交通網路布局,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平時擔負抗震救災、防汛等突發事件的交通保障任務;負責全縣的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和交通戰備器材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和監督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公路、水路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協調重點運輸、緊急客貨運輸安全;依法監督經營性道路運輸源頭、公路建設及養護、水上交通和交通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交通行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行業維穩工作。
第五條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內設機構股級職數7名。紀檢監察、工會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交通運輸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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