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為全市招商引資和經濟協作提供服務保障。擬訂投資促進和經濟協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性投資促進和招商引資活動的組織協調,負責投資促進經濟協作項目的收集、整理、篩選和信息發布,建立和完善全市投資促進項目庫;組織參與投資促進和經濟協作重點項目的評估、推介、洽談和協調;負責全市投資促進和招商引資的組織協調,為投資者提供政務服務和政策諮詢,協助辦理外來投資項目相關手續;承擔對外開放及招商引資對外宣傳工作;承擔全市招商引資工作考核評價及獎勵兌現工作;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解決機制;承辦市發改局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2.編制全市投資促進工作計畫並分解下達;負責全市招商引資數據統計和報送工作。負責匯集、整理、貯存經濟信息資源,建立完善經濟信息網路,發布有關招商引資信息;負責國內客商和市外企事業單位駐市機構(辦事處、聯絡處、公司等)的登記備案和管理工作;負責我市企事業單位到國外和州外投資、聯合辦企業的諮詢和資格審查;負責各類投資促進活動實施方案擬訂、組織、實施。指導和培訓全市投資促進工作人員,
3.收集、整理、篩選和調整、更新招商引資項目;編印《興仁市招商引資項目冊》和《興仁市投資指南》;參與招商引資項目論證、評估,並建立健全資料資料庫;承辦市招商引資聯席會議確定的投資促進合作有關事項和日常工作;組織市內企事業單位到外地進行招商引資、項目洽談;統計全市外來投資項目的到位資金、生產經營情況。
4.承擔全市招商引資工作考核評價及獎勵兌現工作。監督檢查招商引資政策的落實情況;負責督查招商引資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定期發布全市招商引資工作情況通報;負責投資企業和投資者在市內的跟蹤服務及投訴受理工作;開展與投資促進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調研活動,提出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5.為投資者提供政務、投資和政策諮詢;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並督促、做好招商引資項目代辦服務,為外來投資者代辦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提供項目考察、項目建設協調服務。
6.負責建立健全外來投資投訴處理制度,完善統一受理、分級承辦、全程跟蹤、綜合協調的投資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和投訴服務平台。牽頭抓好客商投訴意見處理,推動各部門制定出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工作措施,提升招商項目政務服務水平。
7.負責牽頭組織和推進全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負責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制度和具體措施。
8.負責全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受理並協調督辦相關投訴、舉報,參與對涉及營商環境建設的違法違紀行為和人員進行查處、問責。
9.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做好維護營商環境的輿論監督工作,對維護和侵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客觀公正報導,肯定改善營商環境的行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營造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10.藉助市內外各類媒體,加大對外宣傳推介力度,促進優勢資源和優質項目的有效對接,推廣宣傳全市招商引資軟硬環境。
11.負責組織全市投資促進系統和各部門參與招商引資工作幹部隊伍的業務培訓,提升全市招商引資幹部素質能力。
12.承辦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研究提出加強投資促進及經濟協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全市投資促進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推動與境內外企業的合作,開展區域經濟交流與協作;承辦政府、企業團組來市投資考察訪問及我市招商引資、經濟合作代表團赴市外、省外、國外考察訪問的聯絡、接洽工作。
(二)招商股: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吸引外商投資和投資導向。提出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編制全市投資促進工作計畫、分解下達負責全市招商引資數據統計,綜合情況收集、報送等工作。負責赴外招商、來市考察工作方案草擬及送審、擬投資項目的協定草擬工作;負責客商來訪臨時陪同、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省、州投促局招商股、上級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及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領域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系統性風險及債務風險等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
(三)項目股: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擬定吸引外商投資的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收集、整理、篩選和調整、更新招商引資項目,編印《興仁市招商引資項目冊》和《興仁投資指南》。負責聯繫、組織各類投融資機構及其他中介組織進行招商引資項目論證和評估,並建立健全資料資料庫。
(四)督查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市有關招商引資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招商引資政策的落實情況。統計全市外來投資項目的到位資金、生產經營情況。
(五)代辦服務中心:對符合國家、省、州產業導向的利用外資和境內省外的招商引資項目(不含國家明令禁止、關閉的項目、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項目、“兩高一資”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等)從項目立項、開工、投產全過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供電、供水、供氣、消防、排水、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事項的代辦服務。承接招商引資項目全程代辦服務工作,負責投資企業和投資者在市內的跟蹤服務及投訴受理工作;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解決機制。開展與投資促進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調研活動,提出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