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恐龍博物館學術委員會

自貢恐龍博物館學術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恐龍博物館學術委員會
  • 所屬領域:地質學、古生物學、博物館學
  • 主管單位:自貢恐龍博物館
第三章 委員會組織形式,第六章 委員會議事規程,第七章 附 則,
第一條:為提高該館科技水平,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促進各項業務工作的開展,以達到收藏、科研、陳列、科普等業務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科學決策之目的,現根據《博物館管理辦法》、國家一級博物館運行評估標準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立“自貢恐龍博物館學術委員會”。
第二條:學術委員會是該館學術管理、諮詢、參謀、評價組織。
第三條:學術委員會在館領導班子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委員會工作職責
第四條:審議我館事業發展規劃和科研等業務工作計畫。
第五條:審議館內業務工作方案及成果。
第六條:審議館內科研課題的立項報告。
第七條:指導、協調各項業務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評介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成果。
第九條:組織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條:審議館長委託的其他重要業務問題和技術問題。

第三章 委員會組織形式

第十一條:學術委員會由地質學、古生物學、博物館學等領域在學術上頗有造詣、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科研和技術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嚴格遵守國家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我館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期滿換屆。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須經館長辦公會議批准。但延長或縮短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學術委員會由7人組成,其中本館委員5名,外聘委員2名。
第十四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均由學術委員會會議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和會議組織、會議記錄。辦公室主任1名,由學術委員會指定1名委員兼任。秘書1名,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科研人員兼任。
第四章 委員的產生
第十六條:人事主管部門從館內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中推薦學術委員會委員初步候選人,經館長辦公會討論確定正式候選人,通過差額選舉選出5名館內委員。
第十七條:參加學術委員會委員選舉的人員包括中層以上幹部和初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選舉大會必須有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選舉結果方能有效。
第十八條:外聘委員由館內委員推薦,經館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委員可以連任,但館內委員任期內達到退休年齡,一般不再繼續擔任,特殊情況須經館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繼續留任。外聘委員可不受年齡限制。
第二十條:委員因工作調動、達到退休年齡等情況出現空缺時,可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經館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增補委員。
第五章 委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權利
1、在學術委員會上有發言權、表決權、投票權;
2、對科研、收藏、陳列、科普等業務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3、對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有知情權和申請複議權;
4、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有調查權;
5、對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6、對學術委員會組織的活動有參與權。
第二十二條:義務
1、努力完成館領導委託的有關業務工作;
2、積極參與館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
3、積極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人才;
4、秉公辦事,保守秘密;
5、積極參加委員會議和活動,發表評議意見;
6、接受相關學術諮詢;
7、為館事業發展積極建言獻策。

第六章 委員會議事規程

第二十三條:學術委員會採取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對審議的事項要做出決議時,採用投票表決方式確定。
第二十四條: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有投票人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所作決議方能有效。特殊情況下表決方案可由主任根據大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學術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商討、評議或決定有關科研、技術及其他業務工作。其間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舉行評議、評審會議。每次會議前,應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辦公室主任研究確定會議主題及議程,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安排和組織。
第二十六條: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於會前提出初步意見,交委員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有委員提出複議,需先由辦公室出面徵得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方可召集全體會議進行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複議。
第二十八條:學術委員會會議一般由主任主持召開,學術委員會主任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委員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必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
第三十條:在有委員缺席會議時,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在徵得與會委員同意後,可指定相關的具有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為其代表,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並代行使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一條:委員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情節嚴重的,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可免去其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第三十二條:學術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凡審定的議題涉及委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利益,該委員須迴避,不參加審議和表決。
第三十三條:學術委員會的日常會務費、活動經費、外聘委員酬謝費和差旅費,由館裡列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章程的修改須經新一屆學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