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或剝奪違法者人身自由的懲戒制裁措施。主要形式:(1)拘留。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人,公安機關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戒制裁。(2)勞動教養。對犯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有勞動能力的人在較長時間內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違法者的人身自由受到較大限制。由於自由罰針對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其實施受到嚴格限制,必須依法實施。
法律規定或者認可並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活動的權利。最早由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認為自由權屬天賦人權,神聖不可侵犯。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告:“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後來取得政權的資產階級都將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規定在憲法中。中國憲法確認公民享有廣泛的自由權。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居住自由、通信自由、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自由、婚姻自由等。並對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提供物質上和法律上的保障。自由是相對紀律而言,沒有絕對的自由權,行使自由權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