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學是一種異源於古希臘哲學的學說。著名的自然哲學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與人為法,並認為法是戰爭的產物,將法歸結為永恆的產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法學說
- 外文名:natural law,theory of
- 異源:古希臘哲學
- 相關人物:赫拉克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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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概況
自然法學說
自然法學異源於古希臘哲學。著名的自然哲學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與人為法,並認為法是戰爭的產物,將法歸結為永恆的產物。(公元前六世紀)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與人為法的區別,但沒有作進一步的論證。但後來,詭辯學派代表人物普羅塔哥拉又對此作了闡述,認為法律起源於自然狀態,是正義的表現。蘇格拉底在此基礎上,正式把法律分成兩種: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並指出法是市民的行為準則。不成文法是人類行為的準則,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須服從神的立法。他的學生柏拉圖,尤其是他是徒孫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正式從法學的角度提出和論證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統。
率先把自然法系統化的是古羅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學家西塞羅。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統闡述自然法理論的代表作。他不僅給自然法下了定義,而且把它同理性、正義联系起來,並指出理性與正義均源於自然。他認為,自然法永世長存,萬古不變,是絕對正確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則有兩種情況:凡符合自然法原則的人定法是正當的法律,否則就不是法律。西塞羅把自然法理論推向其發展史上第一個高峰,而是古希臘思想家、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但這一時期的自然法理論有明顯的局限性:一是最後把自然法與神聯繫在一起;二是沒有同社會實踐結合起來。儘管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在他們對自然法極為重視,而仍然是“空中樓閣”,從而使他們的自然法理論只能成為一種文化遺產。
歷史
中世紀是整個法學的衰落時期,與其它社會科學一樣,法學成為神學的“附庸”與“婢女”。但神學家們沒有忘記自然法這一概念,經過他們的精心設計,毫不掩飾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學的外衣,公開提出自然法從屬於他們所講的上帝創造的永恆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們看來,只有永恆法彩色至高無上的法律,它淵源於神的智慧,就是說,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義、理性統一起來。
17、18世紀是自然法學說最盛行的時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和B.B.de斯賓諾莎,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德國的S.von普芬多夫,法國的J.-J.盧梭。這些思想家為了給資產階級革命提供理論根據,一般都從人性中尋找自然法的來源,或把自然法等同於人的理性(洛克),或看作是人的自愛心和憐憫心相互協調和配合的產物(盧梭)。他們強調個人的權利,並和社會契約論結合用以解釋國家的起源和目的。他們認為人類最初生活在自然狀態之中,雖受自然法支配,但有種種不便,為了更好地實現自然法規定的自然權利,人們才聯合起來,訂立契約,成立國家。由此 ,他們得出結論,認為封建統治違背了人們建立國家的目的 ,應予推翻,建立新的制度。19世紀初自然法學說衰落,19世紀末重又復興。德國的R.施塔姆勒,美國的L.L.富勒和J.B.羅爾斯等是19世紀末以來新自然法學說的主要代表。施塔姆勒認為,自然法的內容不是永恆不變的,它不是具體的法律制度而是社會理想,是衡量實在法是否正義的一種廣泛標準。富勒認為,法律與道德是不可分的,因為法律的制定有著外在的道德目的,法律的解釋和執行也必須遵循內在的道德原則。他把法律的外在道德稱為實體自然法,把法律的內在道德稱為程式自然法。羅爾斯認為,正義是至高無上的,它是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是衡量社會制度和法律合理與否的根本標準。他儘管沒有把正義原則直接稱之為自然法,但體現了自然法學說的基本思想。
重要意義
總述意義
自然法學說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幾乎貫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過程。從古希臘、古羅馬到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無不涉及自然法問題。
分述意義
或者說,在近兩千年的歷史中,自然法學說是西方法學中一脈相承經久不衰的理論。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自然法解釋社會政治現象或理想的政治哲學理論。自然法一般指人類所共有的權利或正義體系,它先於國家而存在,是社會得以維繫的人類正當行為的原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及國家權力應是自然法的體現和實現自然法的保障。因此,認真研究這一理論,對分析、批判和借鑑資產階級法學具有重大意義。
古典自然法學
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於17-18世紀,創始人為格老秀斯(荷蘭)、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彌爾頓(美國)、傑弗遜(美國)等,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自然法學說的某些觀點,以唯心史觀為理論基礎,並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學派。格老秀斯宣稱:“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正義的標準”;他給自然法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為善惡的標準。”他心目中的理性、正義與古希臘的自然法學說有所不同,他把理性從天上引到了人間,即他講的理性是指人類的理性,而不歸結於神。更可貴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把正義、理性同資產階級民主、人權、法治聯繫起來,並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武器。他們還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的觀點: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基本觀點
法律理性論。自然法學說的基本原則,就在於認定除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行為法)之外,還存在一種凌駕於實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們認為,自然法高於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基礎,是監督實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學不同時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與理性聯繫在一起,但歸宿不同。古希臘把理性歸宿於自然,中世紀把理性、正義淵源於神,而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則歸結於人類。他們認為人類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類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賦人權論。天賦人權論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來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統化,潘恩等人在《獨立宣言》和《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把它加以規範化;其主要內容有:
(1)人權是天賦的,與生俱來;
(2)人權的基點是個人;
(3)人權是抽象的,超階級的;
(4)人權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和財產權,而財產權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又增加了新的內容。
社會契約論。這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霍布斯、洛克、盧梭都先後系統地論證了這個問題,儘管他們各自講的理由不同,但結論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在自然狀態下,人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並讓出一部分權利賦予國家,由國家來保護每個公民的人權。他們的後繼者又把社會契約論擴展到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
主權在民論。這是“天賦人權論”和“社會契約論”的引伸和發展。按照盧梭的說法,由於人們把一部分權利轉讓給國家,並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他們放棄權利,因此,人民在國家中應該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是屬於人民,人民可以更換政府。在此基礎上,盧梭提出 了“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理論,他指出:“人民主權”應包括如下原則:
(1)主權不可轉讓;
(2)主權不可分割;
(3)主權不可代表;
(4)主權至高無上和不可侵犯。
法治論。自然法學派主張建立法治國,強調法律至上,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依法辦事,強調權力制約,並把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和政治體制。
對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評價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法學中影響最大時間最長的法學流派,特別是 20世紀以來,成為了西方三大派別之一,在世界範圍內曾一度廣泛傳播: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學派關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理論。既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又對社會的發展,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鑑作用。
自然法學派的的理論基礎是唯心史觀,它所謂的“人類理性”、“天賦人權”都有歷史的局限性和虛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