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桂縣公安局

臨桂縣公安局

臨桂縣公安局是臨桂縣的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由臨桂縣政府、上級公安廳雙重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桂縣公安局
  • 總土地面積:2202平方公里
  • 總人口:47萬
  • 郵編:541000
歷史沿革,內設機構,榮譽,領導分工,主要職責,

歷史沿革

臨桂縣公安局成立於1949年12月5日,隸屬縣委、縣人民政府和桂林市公安局雙重領導,局址曾幾次遷移,目前在臨桂縣興臨路5號辦公,郵編:541000。

內設機構

縣公安局現有內設機構11個(指揮中心、政工監督室、警務保障室、治安管理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法制室、經偵大隊、國保大隊、禁毒大隊、刑偵大隊、交通管理大隊),派出所14個(二塘派出所、廟嶺派出所、五通派出所、保寧派出所、中庸派出所、宛田派出所、黃沙派出所、渡頭派出所、兩江派出所、茶洞派出所、四塘派出所、會仙派出所、六塘派出所、南邊山派出所),監管場所2個(看守所、拘留所)。此外,我局還負責對駐縣消防大隊、武警中隊,縣林業公安分局、公路派出所的業務指導。
臨桂縣公安局現有在職民警237名,其中男性民警194名,女性民警43名;黨員民警222名,民眾15名;大學以上文化程度81名,大專文化程度116名,中專或高中文化程度的37名,國中以下文化程度的3名;平均年齡為41.7歲。現有局領導11名。

榮譽

1994—1995年臨桂縣公安局榮立集體三等功二次。1996年獲全區優秀縣(市)公安局;1994—1996年度桂林市保密工作先進集體; “嚴打”集體三等功;兩江國際機場建設集體三等功; “雙學”和“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二等獎,市局規範化紅旗達標單位,臨桂縣委“先進黨組織”;獲市局集體嘉獎一次。1997年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集體嘉獎一次。1998年獲全區公安系統抗洪救災先進集體;桂林市委、市政府抗洪救災、恢復生產先進集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政法隊伍集中教育整頓先進集體。 1999年獲區公安廳授予“派出所規範化建設先進縣(市)公安局”稱號;“全區組織實施爭創活動先進單位”。2000年獲全區公安系統檔案先進單位;市局集體嘉獎二次;2003年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宣傳思想工作先進黨委。2004年獲宣傳思想工作先進集體;宣傳思想工作先進黨委。2008年獲全縣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先進單位。

領導分工

臨桂縣公安局共有領導班子成員11名。
副縣長、局黨委書記、局長秦榮光:領導和主持全局工作,主管指揮中心、治安管理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法制室、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國內安全保衛大隊、禁毒大隊、刑事偵查大隊、交通管理大隊、森林公安分局、公路派出所;
局黨委副書記、政委王金科:主管政工監督室、警務保障室、看守所、拘留所、工業園執勤室;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黃國強:協助局長、政委分管禁毒大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兩江派出所、渡頭派出所、公路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劉炳林:協助局長、政委分管法制室、出入境管理大隊、南邊山派出所、六塘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湘寧:協助局長、政委分管交通管理大隊、黃沙派出所、宛田派出所、中庸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梁志升:協助局長、政委分管警務保障室、指揮中心、四塘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政委黃勝鵬:協助局長、政委分管治安管理大隊、國內安全保衛大隊、五通派出所、保寧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侯中華:協助局長、政委分管二塘派出所、廟嶺派出所、森林公安分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秦福喜:協助局長、政委分管刑事偵查大隊;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蔣新華:協助局長、政委分管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隊、消防大隊、會仙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政工監督室主任蘇洪:協助局長、政委分管政工監督室、茶洞派出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全國公安工作方針、政策和公安部的統一部署;研究、制定、部署全縣公安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措施;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偵查工作,參與偵查或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協調處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門牌、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城鄉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管理、檢驗和駕駛員考核、駕駛證件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防範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全縣勞動教養案件審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自治區黨委、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技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和交通管理技術建設。
(十四)制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制度;分配管理裝備物資。
(十五)統一領導、管理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消防大隊、武警中隊執行公安業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教育培訓及公安宣傳文化工作,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七)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林業、公路公安機關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十九)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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