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7-12-11
- 實施日期:2008-1-1
- 頒布單位:建德市人民政府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參 加 對 象,第四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第五章 補 助 辦 法,第六章 有 關 規 定,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府法備告[2007]17號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7-12-11 |
實施日期:2008-1-1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建德市人民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17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臨政發[2007]21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臨政發〔2007〕214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市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減輕城鄉居民醫療負擔,提高城鄉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央和省、杭州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城鄉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鄉居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遵循“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力求平衡”的原則,實行市、鄉鎮(街道)、個人三級籌資為主,一級管理(市級)的形式,按比例定額補助的辦法管理基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城鄉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鄉居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遵循“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力求平衡”的原則,實行市、鄉鎮(街道)、個人三級籌資為主,一級管理(市級)的形式,按比例定額補助的辦法管理基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成立臨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領導,市委宣傳部、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殘聯、農辦、教育局、人事局、公安局、發展和改革局、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醫辦),成立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農醫管理中心)。
各鄉(鎮)、街道相應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並設辦公室。市農醫管理中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監督委員會由市審計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代表等組成。
第四條 組織機構職責
(一)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
1、制定和修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
2、負責本辦法實施過程的組織、協調;
3、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4、指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定期結算與公布;
5、對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情況進行督導。
(二)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
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監督、審計。
(三)市農醫辦
1、具體實施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決策;
2、負責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3、負責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用藥、診療範圍進行督導;
4、指導、檢查市農醫管理中心的工作。
(四)市農醫管理中心
1、制定具體業務操作流程及工作制度並具體實施;
2、核實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員名單,督促各鄉(鎮)、街道基金收繳;
3、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核對、審批、補助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4、負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及財務月報、半年報、年報等統計報告工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分析;
5、負責對鄉(鎮)、街道農醫辦的業務指導;
6、負責落實市農醫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
1、負責做好本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組織發動工作;
2、確保本鄉(鎮)、街道財政資助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居民基金收繳及時足額到位。
(六)鄉(鎮)、街道農醫辦
1、負責編制核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員名單,協助村委會向農戶收取個人繳費部分;
2、協助負責參加對象身份確 認;
3、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的發放;
4、負責對醫療費報銷憑證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並送市農醫管理中心審核、報批;
5、向本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上級匯報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村(居)委會、社區
1、負責收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
2、負責對參加對象的身份確 認;
3、負責收集城鄉居民反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信息並及時反饋給鄉(鎮)、街道農醫辦;
4、出具真實有效的外傷和外出務工證明。
(八)醫療機構
1、負責對參合病人進行身份確認;
2、按照醫療診治技術規範提供醫療服務,保證醫療和藥品質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水平,對參合病人需大型儀器檢查或使用丙類藥品的應實行書面告知制度;
3、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常用藥品價格上牆公布;
4、按規定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實時結報,外傷、產科等病種的審核工作。
(九)教育部門。應協助做好在校學生的宣傳、參合、登記、繳費工作。
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領導,市委宣傳部、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殘聯、農辦、教育局、人事局、公安局、發展和改革局、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醫辦),成立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農醫管理中心)。
各鄉(鎮)、街道相應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並設辦公室。市農醫管理中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監督委員會由市審計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代表等組成。
第四條 組織機構職責
(一)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
1、制定和修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
2、負責本辦法實施過程的組織、協調;
3、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4、指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定期結算與公布;
5、對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情況進行督導。
(二)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
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監督、審計。
(三)市農醫辦
1、具體實施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決策;
2、負責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3、負責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用藥、診療範圍進行督導;
4、指導、檢查市農醫管理中心的工作。
(四)市農醫管理中心
1、制定具體業務操作流程及工作制度並具體實施;
2、核實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員名單,督促各鄉(鎮)、街道基金收繳;
3、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核對、審批、補助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4、負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及財務月報、半年報、年報等統計報告工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分析;
5、負責對鄉(鎮)、街道農醫辦的業務指導;
6、負責落實市農醫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
1、負責做好本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組織發動工作;
2、確保本鄉(鎮)、街道財政資助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居民基金收繳及時足額到位。
(六)鄉(鎮)、街道農醫辦
1、負責編制核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員名單,協助村委會向農戶收取個人繳費部分;
2、協助負責參加對象身份確 認;
3、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的發放;
4、負責對醫療費報銷憑證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並送市農醫管理中心審核、報批;
5、向本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上級匯報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村(居)委會、社區
1、負責收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
2、負責對參加對象的身份確 認;
3、負責收集城鄉居民反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信息並及時反饋給鄉(鎮)、街道農醫辦;
4、出具真實有效的外傷和外出務工證明。
(八)醫療機構
1、負責對參合病人進行身份確認;
2、按照醫療診治技術規範提供醫療服務,保證醫療和藥品質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水平,對參合病人需大型儀器檢查或使用丙類藥品的應實行書面告知制度;
3、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常用藥品價格上牆公布;
4、按規定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實時結報,外傷、產科等病種的審核工作。
(九)教育部門。應協助做好在校學生的宣傳、參合、登記、繳費工作。
第三章 參 加 對 象
第五條 參加對象:
(一)本市在冊農業人口(包括撤村建居人口),按戶口名冊,以戶為單位參加,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除外。
(二)具有本市非農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城鎮居民):
1、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的老年居民;
2、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或雖已年滿18周歲但仍在本市就讀的中小學生;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臨安市職工家庭特困證》(以下簡稱《特困證》)、《臨安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的城鎮非從業人員。
(三)戶口在本市,但已參加異地社會保險的城鎮居民不納入參合範圍。
(一)本市在冊農業人口(包括撤村建居人口),按戶口名冊,以戶為單位參加,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除外。
(二)具有本市非農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城鎮居民):
1、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的老年居民;
2、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或雖已年滿18周歲但仍在本市就讀的中小學生;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臨安市職工家庭特困證》(以下簡稱《特困證》)、《臨安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的城鎮非從業人員。
(三)戶口在本市,但已參加異地社會保險的城鎮居民不納入參合範圍。
第四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基金籌集與使用。
基金籌集:由市、鄉(鎮)、街道財政、個人繳納及省市財政補助、社會各界捐助組成。
(一)參合的農民
參合人員按每人每年133元籌資。其中:個人繳納60元,市財政資助33元,鄉(鎮)、街道資助22元,其他各級財政補助18元。有條件的村可為個人繳納部分費用。低保戶、五保戶、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市與鄉(鎮)、街道財政各分擔50%;殘疾人(以市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為準)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市殘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中列支;勞模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市財政承擔。
(二)參合的城鎮居民
參合人員按每人每年133元籌資。其中:個人繳納60元,各級財政補助73元。殘疾人(以市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為準)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市殘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中列支;持有《特困證》、《低保證》和《勞模證》的城鎮居民個人繳納部分由臨安市財政全額補助。
基金使用:年人均籌資133元,其中105元用於住院醫療費用及指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補助,20元列為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藥費補助。市財政補助資金中提取人均8元作為風險基金,省市財政補助作為基金一部分統籌使用。
第七條 基金劃撥和繳納。
市、鄉(鎮)、街道兩級財政資助資金及市殘聯補助資金劃撥,一年的資金分別在2008年3月15日前和2008年10月31日前分二次劃入基金專戶。個人繳費部分以鄉(鎮)、街道為單位一次性收繳一年費用,由鄉(鎮)、街道農醫辦負責在2007年12月20日前統一存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城鄉居民應在上述規定時間內繳費,方可享受該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中途不可辦理補繳、退繳手續。
在本核算年度內的新生兒、當年退伍軍人可在出生或者退伍後一個月內憑有效證明辦理補繳手續,繳納一年的費用。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按參加年度的籌資標準在下一年度劃撥到位。
第八條 基金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建立專用帳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利息計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每季度由市農醫管理中心結清基金收支帳目,列出詳細清單,發到各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農醫辦負責每季度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基金結存用於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借支挪用,基金超支由市政府負責追加。
第九條 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鄉居民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合作醫療補助。
基金籌集:由市、鄉(鎮)、街道財政、個人繳納及省市財政補助、社會各界捐助組成。
(一)參合的農民
參合人員按每人每年133元籌資。其中:個人繳納60元,市財政資助33元,鄉(鎮)、街道資助22元,其他各級財政補助18元。有條件的村可為個人繳納部分費用。低保戶、五保戶、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市與鄉(鎮)、街道財政各分擔50%;殘疾人(以市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為準)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市殘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中列支;勞模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市財政承擔。
(二)參合的城鎮居民
參合人員按每人每年133元籌資。其中:個人繳納60元,各級財政補助73元。殘疾人(以市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為準)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市殘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中列支;持有《特困證》、《低保證》和《勞模證》的城鎮居民個人繳納部分由臨安市財政全額補助。
基金使用:年人均籌資133元,其中105元用於住院醫療費用及指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補助,20元列為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藥費補助。市財政補助資金中提取人均8元作為風險基金,省市財政補助作為基金一部分統籌使用。
第七條 基金劃撥和繳納。
市、鄉(鎮)、街道兩級財政資助資金及市殘聯補助資金劃撥,一年的資金分別在2008年3月15日前和2008年10月31日前分二次劃入基金專戶。個人繳費部分以鄉(鎮)、街道為單位一次性收繳一年費用,由鄉(鎮)、街道農醫辦負責在2007年12月20日前統一存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城鄉居民應在上述規定時間內繳費,方可享受該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中途不可辦理補繳、退繳手續。
在本核算年度內的新生兒、當年退伍軍人可在出生或者退伍後一個月內憑有效證明辦理補繳手續,繳納一年的費用。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按參加年度的籌資標準在下一年度劃撥到位。
第八條 基金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建立專用帳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利息計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每季度由市農醫管理中心結清基金收支帳目,列出詳細清單,發到各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農醫辦負責每季度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基金結存用於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借支挪用,基金超支由市政府負責追加。
第九條 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鄉居民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合作醫療補助。
第五章 補 助 辦 法
第十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鄉居民,結算年度內在醫療機構就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合作醫療補助:
(一)住院及指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包括再生 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精神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器官移植後續治療、血友病)。
累計超過500元(不含500元)以上部分,以分段按比例方法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
1、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補助(低保、五保、優撫對象、殘疾人、勞模、特困補助10%);
2、500元以上-5000元(含)部分,補助30%;
3、5000元以上-10000元(含)部分,補助40%;
4、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部分,補助50%;
5、30000元以上部分,補助60%。
年最高補助金額:連續三年參合人員及低保、五保、優撫對象、殘疾人、勞模、特困為6萬元,其他參合人員為5萬元。在本市以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則按上述標準的70%進行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數同市內。
(二)門診補助標準:在市屬醫療機構就診,門診可報藥費補助10%,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可報費用補助10%。連續三年參合人員及持有《特困證》、《低保證》和《勞模證》的城鄉居民門診補助累計最高封頂額為500元/年,其他參合人員為300元/年。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暫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其中在校學生可使用《杭州市子女統籌增補藥品目錄》,適當時候另行制定合作醫療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
第十二條 不能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範圍為:
(一)家庭病床、美容、整容、矯形手術、鑲牙、口腔正畸、陪客費、驗光配鏡、助聽器、健康體檢、救護車費;
(二)交通肇事、自殺、自殘、工傷、醫療事故、犬傷、預防接種、打架鬥毆、酗酒及故意傷害事故所用的醫療費;
(三)違反計畫生育的一切費用;
(四)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行為的;
(五)自購藥品的;
(六)其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予報銷的藥品及診療費用。
第十三條 在市內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實行信息化管理實時結報;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仍採用手工結報的方式。
(一)住院及指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包括再生 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精神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器官移植後續治療、血友病)。
累計超過500元(不含500元)以上部分,以分段按比例方法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
1、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補助(低保、五保、優撫對象、殘疾人、勞模、特困補助10%);
2、500元以上-5000元(含)部分,補助30%;
3、5000元以上-10000元(含)部分,補助40%;
4、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部分,補助50%;
5、30000元以上部分,補助60%。
年最高補助金額:連續三年參合人員及低保、五保、優撫對象、殘疾人、勞模、特困為6萬元,其他參合人員為5萬元。在本市以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則按上述標準的70%進行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數同市內。
(二)門診補助標準:在市屬醫療機構就診,門診可報藥費補助10%,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可報費用補助10%。連續三年參合人員及持有《特困證》、《低保證》和《勞模證》的城鄉居民門診補助累計最高封頂額為500元/年,其他參合人員為300元/年。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暫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其中在校學生可使用《杭州市子女統籌增補藥品目錄》,適當時候另行制定合作醫療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
第十二條 不能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範圍為:
(一)家庭病床、美容、整容、矯形手術、鑲牙、口腔正畸、陪客費、驗光配鏡、助聽器、健康體檢、救護車費;
(二)交通肇事、自殺、自殘、工傷、醫療事故、犬傷、預防接種、打架鬥毆、酗酒及故意傷害事故所用的醫療費;
(三)違反計畫生育的一切費用;
(四)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行為的;
(五)自購藥品的;
(六)其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予報銷的藥品及診療費用。
第十三條 在市內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實行信息化管理實時結報;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仍採用手工結報的方式。
第六章 有 關 規 定
第十四條 外出務工人員需提供暫住證或用人單位證明,走親訪友住院的需提供對方單位證明。
第十五條 在實施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實行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參加者、定點醫療機構及各級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在結算周期內可享受二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內容包括物理檢查(內、外科)、三大常規(血、尿、大便)、胸透、B超(肝、膽)和心電圖等五項。
第十七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因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符合《臨安市困難家庭醫療救助辦法》規定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請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在實施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實行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參加者、定點醫療機構及各級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在結算周期內可享受二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內容包括物理檢查(內、外科)、三大常規(血、尿、大便)、胸透、B超(肝、膽)和心電圖等五項。
第十七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因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符合《臨安市困難家庭醫療救助辦法》規定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請醫療救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臨政發〔2007〕105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臨政發〔2007〕105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