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即應該隨父或母在經常居住地申報出生。提交父親或母親的申請書、《出生醫學證明》,《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居民戶口簿》等相關材料。
基本介紹
- 法定時限:即辦
- 承諾時限:即辦
- 辦理視窗: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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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條件
新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即應該隨父或母在經常居住地申報出生。
申請材料
1、父親或母親的申請書、《出生醫學證明》;
2、《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
3、《居民戶口簿》;
4、《結婚證》及複印件;
5、居(村)委會證明等。
許可程式
手續齊全到戶籍地派出所辦理。
許可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青島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工作規範》
收費標準
出生落戶5元、戶籍證明。魯價費發231號。
注意事項
計畫外生育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因沒有《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還需提供計畫外生育處罰的有關手續上報膠州市公安局審批。辦理期限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