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障礙賽是一項在規定環形路線上進行的腳踏車比賽,其比賽場地由監督區(比賽區域)組成。比賽要求腳踏車運動員以最少的失誤完成比賽(失誤將導致罰分)。比賽總用時視所設障礙而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腳踏車障礙賽
- 外文名:Cycling race
- 比賽種類:個人賽,團體賽
- 最高榮譽:世界錦標賽
- 比賽場地:戶外或者室內場館
- 比賽線路:大約2公里的路線
- 比賽總用時:視所設障礙而定
因素,比賽種類,
因素
1 概述1.1.01 考慮到自然環境等各方面因素,國際腳踏車障礙賽通常在戶外或者在室內場館舉行(室內比賽)。
1.1.02 組織者和/或參賽者必須遵守行政管理條例和治安條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國際自盟有關腳踏車運動的一般規定、環境保護法規以及現行的腳踏車障礙賽的比賽規則。
1.1.03 組織者有義務獲取舉辦國際比賽以及使用比賽計畫路線所需的行政許可或其他許可。
比賽種類
2 比賽種類1.1.04 根據腳踏車障礙賽的比賽規則規定,腳踏車障礙賽分為以下幾類:
個人賽:
1.1.05 20英寸輪徑(障礙賽用車);
26英寸輪徑(山地車).
團體賽:
1.1.06 在腳踏車障礙賽世界錦標賽上應設定國家隊團體成績排名。
(2004年1月1日修改)
1.1.01 在開賽之前,每個國家應有5名不同的運動員分別參加下列比賽:
1名運動員參加男子優秀組20英寸輪徑障礙賽
1名運動員參加男子青年組20英寸輪徑障礙賽
1名運動員參加男子優秀組26英寸輪徑障礙賽
1名運動員參加男子青年組26英寸輪徑障礙賽
1名運動員參加女子組障礙賽
以上成績最好的4名運動員的積分之和構成國家隊團體成績。每名運動員獲得的國際自盟積分確定最終排名。
(2004年1月1日修改)
2 比賽區域(監督區)1.2.02 根據不同類型的比賽,組織者應設定不同數量的比賽區域(監督區)。
1.2.03 各類比賽所設比賽區域數量規定如下:
優秀組: 至少16個區域
青年組: 至少16個區域
女子組: 至少14個區域
U16歲以下組: 至少14個區域
U14歲以下組: 至少14個區域
U12歲以下組: 至少14個區域
U10歲以下組: 至少14個區域
每組比賽最多允許設定2個人工障礙區域(室內比賽除外)。只有當所有障礙材料都為人工材料時,該比賽區域才被視為人工障礙區域。若比賽區域內既有人工障礙又有自然障礙,則該比賽區域不被視為人工區域。
(2004年1月1日修改)
1.2.04 比賽區域都是由較高難度的地形組成。每個區域內最多包括3個規定難度動作(障礙),該規定障礙為人工障礙和自然障礙均可,如:石塊、水坑、沙土、台階、斜坡、樹幹、水泥管道等。
1.2.05 有關比賽區域面積建議如下:
20英寸輪徑比賽區域長度: 約20米
26英寸輪徑比賽區域長度: 約60米
比賽區域寬度: 至少1米(腳踏車車把高度)
1.2.06 強烈建議在賽道兩側設立標記卡,標記卡高度為10—30厘米。
標記卡的相關要求在特殊規則中應有詳細說明。
1.2.01 每個區域都應設有入口門和出口門,標明出發線和終點線,並用相應的字板標明(A表示出發、E表示終點)。同時,出發區門也應表明其所在區域(如:A1區)。入口和出發標記在特殊規則中應有詳細說明。
1.2.08 每個比賽區域都應在出發線前設有一個3米長的“中立區”,該區域內只允許一名參賽運動員在其中停留。
1.2.09 終點線應設在最後一個難度動作(障礙)之後至少3米處,以避免運動員對於判罰產生爭議。
1.2.10 進入或者離開一個比賽區域應以腳踏車前輪車軸為判定標準。
1.2.11 比賽開始之前,腳踏車不允許進入正式比賽區域。
1.2.12 運動員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將被取消出發資格。
1.2.13 每個比賽區域最長用時2分30秒,但國際裁判小組可根據比賽區域的難度來調整比賽用時。
1.2.14 組織者在選擇比賽區域時,禁止超出下列有關跳躍高度的限制。(如果需超出限制,國際裁判小組則將對組織者提出具體要求)
20英寸輪徑比賽 白色障礙 最高0.60米
20和26英寸輪徑比賽 藍色障礙 最高0.80米
綠色障礙 最高1.00米
黑色障礙 最高1.20米
紅色障礙 最高1.40米
黃色障礙 最高1.80米
女子組 粉色障礙 最高1.00米
(2004年1月1日修改)
3 比賽路線1.2.15 比賽區域設定在一條長大約2公里的路線上,其設定應保證運動員能夠順利完成比賽。
1.2.16 在每個比賽區域的起點處和終點處應設有比賽路線圖,以便參賽運動員能夠了解各比賽區域所處的位置。
1.2.11 組織者應確定比賽區域的先後次序,可以是連續的或者是隨機的。
1.2.18 在兩輪比賽之間,國際自盟技術代表有權對比賽區域進行調整,但事先應徵得國際裁判小組的同意。
(2004年1月1日修改)
4 出發和騎行規則1.2.19 在比賽正式開始之前,應召開一次全體運動員賽前會議。在會上,有關比賽的所有重要信息都應通知參賽運動員。所有參賽運動員都必須出席會議。會議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代替,如:分發或者公示信息。
1.2.20 當運動員出發時間間隔較短或者以團隊的形式出發時,每名運動員都有義務了解自己的出發時間。
1.2.21 為保證比賽的公平、公正,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必須遵守規則,遵循國際自盟的條例和規程。在運動員遞交參賽報名表之前,應了解這些情況的詳細說明。
1.2.22 萬一出現事故,參賽運動員應立即給予傷員緊急救助,或者至少要呼喊求助。傷員應對事故造成其他運動員損失的時間給予確認。
1.2.23 禁止運動員對比賽區域的路線和結構進行改動。
1.2.24 國際裁判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國際自盟技術代表
總裁判長
國際自盟障礙賽委員會委員
(2004年1月1日修改)
1.2.25 除裁判員、國際裁判小組、國際自盟技術代表外,只允許被裁判員點名的運動員進入監督區。
(2004年1月1日修改)
1.2.26 比賽區預內可以步行。
1.2.21 裁判員做出的判罰應記錄在積分卡上,並在起點處交給每名運動員。此外,罰分也應記錄在每個比賽區域的處罰審核單上。如出現積分卡和審核單的記錄不一致,則由國際裁判小組做出最終裁決。
1.2.28 比賽路線套用箭頭標記指明,箭頭標記的顏色應與比賽類型保持一致,運動員在比賽中應按箭頭標記騎行。箭頭標記的相關規定在特殊規則中有詳細說明。
1.2.29 運動員只能從自己的入口門進入比賽區域。入口門應標有兩個箭頭標記,指明左、右方向。
1.2.30 運動員的出發位置應在中立區的前方45角處。
1.2.31 退出比賽的運動員應將本人的計分卡交到成績統計處。
§4
5 比賽用時1.2.32 比賽總用時應由國際自盟技術代表和裁判組協商而定。比賽總用時應確保運動員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比賽。在比賽過程中,國際裁判小組有權視具體情況延長比賽時間。
(2004年1月1日修改)
1.2.33 默認的比賽用時為30分鐘。如果出現10名以上的運動員因逾時而被淘汰,國際裁判小組可在賽後適當地延長比賽用時。
6 計時與成績1.2.34 在起點和終點處應對參賽運動員進行計時。計算參賽運動員的比賽總用時可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在運動員的積分卡上紀錄出發時間和結束時間,另一種是電子計時方式。
1 器材維修1.2.35 在比賽過程中,允許運動員對器材進行維修,但器材維修禁止在監督區內進行,也不允許阻礙或者威脅到其他運動員的正常比賽。
8 場外幫助1.2.36 下列幾類來自場外隨隊人員的幫助行為是明令禁止的,對於接受下列幫助行為的運動員將罰分10分:
1.2.36.1 在比賽區域入口處幫助運動員占據出發位置;
1.2.36.2 批評指責裁判員;
1.2.36.3 進入比賽區域。但是在不影響運動員比賽的情況下,允許有保護運動員的幫助行為;
1.2.36.4 向正在比賽的運動員提供建議(運動員所處的位置)。親屬、朋友或者隨行人員都禁止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
9 罰分1.2.31 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如出現下列行為,可對其進行罰分:
1.2.38 運動員憑藉身體的任何部位或者賽車除輪子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依靠障礙物或者著地來保持平衡(罰分1分)。允許運動員在賽車行進過程中清理賽車。允許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定車。
1.2.39 賽車腳踏板和/或賽車鏈罩下沿著地或者依靠障礙物(罰分1分)。
1.2.40 超出每個比賽區域2分30秒的最長時間限制(每超出15秒,罰1分)。
1.2.41 在作為比賽區域界線的緞帶和箭頭標記的上方或下方騎行,抬高或者撕裂緞帶和箭頭標記(罰5分)。測量點為賽車的車輪輪軸和賽車的縱軸。
1.2.42 進入比賽其他組別的入口門(罰5分)。
1.2.43 在把持賽車時,握住除賽車車把以外的其他部分(罰5分)。
1.2.44 雙腳同時著地或者依靠障礙物(罰5分)。
1.2.45 賽車前輪在入口門外側(罰5分)。進入比賽區域後,前輪輪軸再次通過入口門。
1.2.46 當單腳著地時,雙腳置於賽車同一側(罰5分)。
1.2.41 摔倒,身體臀部以上任何部位著地,或者坐在地上或障礙物上(罰5分)。
1.2.48 當運動員被罰滿最大罰分(5分)時,運動員必須退出該比賽區域。
1.2.49 在運動員未進入比賽區域時,禁止在積分卡上標明5分罰分。
1.2.50 非持車把的手著地或接觸障礙物(罰5分)。
10 追加處罰1.2.51 當出發方式為短時間間隔出發時,運動員在出發點每遲到1分鐘(罰1分)。
1.2.52 從隨隊人員處尋求幫助(罰10分)。
1.2.53 遺失積分卡或者遺漏一個比賽區域(罰10分)。
1.2.54 缺乏體育道德的行為(罰10分)。
1.2.55 在錦標賽上,遺漏比賽區域總數達3個以上(取消比賽資格)。
1.2.56 脫離比賽路線或走捷徑(取消比賽資格)。
1.2.51 放棄比賽(取消比賽資格)。
1.2.58 改變比賽區域的設定(取消比賽資格)。
1.2.59 運動員受傷後未經醫生批准繼續參加比賽(取消比賽資格)。
1.2.60 經國際自盟技術代表和國際裁判小組協商一致後,國際自盟技術代表有權對運動員做出追加處罰,並將其追加計入其他罰分的判罰決定。
(2004年1月1日修改)
1.2.61 比賽逾時的運動員按超出規定時間每分鐘罰0.5分的標準進行處罰,逾時不足1分鐘的,按1分鐘計算。
1.2.62 比賽逾時的運動員不列入最終排名。
1.2.63 不按規則要求佩戴頭盔(罰10分)。
1.2.64 不按規則要求掛放車牌號和/或佩戴號碼布(罰10分)。
11 排名和成績1.2.65 在每輪比賽結束之後,比賽過程中判罰的罰分應製成表格,在起點和終點處公布。總罰分數最少的運動員是本組的冠軍。
1.2.66 其他名次按總罰分數遞增的順序排列。
1.2.61 如果出現有2名或2名以上運動員的總罰分數相同,則由比賽中 “零失誤”的區域數量決定其排名。
1.2.68 如果以上情況仍然持平,則由比賽中一次失誤的區域數量決定其排名,依此類推。
1.2.69 如果以上情況仍然持平,並且運動員排名涉及到上台領獎,則由國際裁判小組指定某一區域進行附加賽。如果出現平分,則由比賽用時決定其最終排名。如果多名運動員都獲得5分,則獲勝者為在該區域內完成比賽距離最遠的運動員。如果運動員得分相同,但不涉及上台領獎,則其排名由比賽總用時決定。
12 運動員會議1.2.10 所有運動員必須參加賽前召開的運動員會議。
1.2.11 會議上將宣布比賽相關信息,包括:出發方式和出發時間,比賽區域數量和順序,比賽輪數,比賽總用時,以及國際裁判小組會議上對規則作出的修改決定。
13 抗議1.2.12 抗議程式必須遵守國際自盟相關規定。
1.2.13 只有運動員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才有權提出抗議。
1.2.14 抗議截止時間為本組最後一名運動員完成比賽後30分鐘內。
1.2.15 禁止集體抗議,針對計時的抗議或者針對裁判員判決的抗議。
1.2.16 經國際自盟技術代表和國際裁判小組協商一致後,國際自盟技術代表有權對抗議做出裁定。
(2004年1月1日修改)
III
Chapter 年齡和比賽分組
1 20英寸輪徑障礙賽分組1.3.01 20英寸輪徑障礙賽分組以年齡作為標準。
1.3.02 U10歲以下組:9 —10 歲: 白色賽道;20英寸輪徑比賽
U12歲以下組:11 — 12 歲: 藍色賽道;20和26英寸輪徑比賽
U14歲以下組:13 — 14 歲: 綠色賽道;20和26英寸輪徑比賽
U16歲以下組:15 —16 歲:黑色賽道;20和26英寸輪徑比賽
青年組: 16 — 18 歲: 紅色賽道;20和26英寸輪徑比賽
優秀組:19歲以及19歲以上: 黃色賽道;20和26英寸輪徑比賽
為了更便於運動員的理解,可對比賽區域內的箭頭進行編號,例如:在人工比賽區域中,對箭頭進行編號。
(2004年1月1日修改)
1.3.03 15歲以下的女子運動員,根據實際年齡,可參加低一年齡組的比賽。
1.3.04 (2004年1月1日起廢止)
1.3.05 (2004年1月1日起廢止)
1.3.06 上屆世青賽冠軍,如本人願意可參加本屆高一年齡組的比賽。
2 女子組20英寸和26英寸輪徑障礙賽1.3.01 女子組障礙賽分組以年齡作為標準。運動員有資格參賽的分組年齡由其實際年齡決定,運動員實際年齡計算方法為:運動員參賽的年份減去其出生年份。
1.3.08 女子組: 15歲以及15歲以上: 粉色賽道。
IV
Chapter 器材裝備
1 比賽用車概述1.4.01 比賽用車必須裝有2個能正常工作的剎車(前、後輪)。
1.4.02 車架、車把和前叉不能出現裂痕。
1.4.03 踏腳板和車輪不能太花哨。
1.4.04 比賽用車禁止使用腳套。
1.4.05 比賽用車禁止存在可能導致運動員受傷的鋒利的邊緣。
1.4.06 輪胎可以與鏈條、索套或其他裝置不保持一致。
2 26英寸比賽用車(山地車)1.4.01 普通的26英寸輪徑山地車,其傳動裝置至少設有6個不同大小的檔,並保證其能正常工作。
(2004年1月1日修改)
1.4.08 傳送面只允許裝有一個圓形鏈罩。不允許裝有附加的低鏈罩。
3 比賽號碼1.4.09 運動員的號碼布和車牌號必須清楚地顯示其比賽號碼、賽道顏色和贊助商標誌。號碼布和車牌號必須是防水的。車牌的顏色應與賽道顏色保持一致(例如:優秀組車牌為黃色,青年組車牌為紅色)。車牌的相關要求在特殊規則中有詳細說明。
1.4.10 車牌號碼應固定在賽車前部最顯著位置處,號碼布應固定在運動員後背上。
1.4.11 禁止刪除或改動號碼布和車牌號碼,違者給予追加處罰。
1.4.12 從第一個項目開始,運動員的比賽號碼應連續。1號車牌應保留給現世界錦標賽冠軍,其餘號碼則按運動員的現國際自盟排名分配。
(2004年修改)
4 比賽服裝1.4.13 在所有腳踏車障礙賽的比賽項目中,運動員在整個比賽過程中,在不同區域之間騎行時以及在訓練時,都必須佩戴頭盔。運動員有義務選擇符合高標準要求的頭盔,如:Snell, ANSI 或DIN 33954.
1.4.14 要求運動員合理著裝,穿戴堅固的運動鞋。
1.4.15 建議佩戴手套。
1.4.16 有關廣告事宜的條款遵循國際自盟相關規定。
V
Chapter 腳踏車障礙賽世界錦標賽和青年世界盃
1 世界錦標賽和青年世界盃比賽項目1.5.01 每年舉行的“腳踏車障礙賽世界錦標賽”的比賽項目及其相關分組在下表中附有說明:
比賽類型 | 優秀組 | 青年組 |
20英寸輪徑個人賽 | x | x |
26英寸輪徑個人賽 | x | x |
20英寸和26英寸輪徑女子組比賽 | x | |
障礙賽團體賽 | x |
每年舉行的“腳踏車障礙賽青年世界盃”的比賽項目及其相關分組在下表中附有說明:
比賽類型 | U16歲以下組 | U14歲以下組 | U12歲以下組 | U10歲以下組 |
20英寸輪徑和26英寸輪徑個人賽 | x | x | x | |
20英寸輪徑個人賽 | x |
(2004年1月1日修改)
2 世界錦標賽和青年世界盃賽前註冊
1.5.02 世界錦標賽和青年世界盃賽前註冊的相關規定如下:
每個國家每日參加比賽的運動員最多: 20人;
世界錦標賽每個組別參賽運動員:最少8人最多40人;
青年世界盃(包括所有組別)參賽運動員最多:80人。
1.5.03 準備參加世界錦標賽/青年世界盃的運動員只能通過本國單項協會機構在主辦方進行報名註冊。同時必須附上參賽報名日期,凡遲到的報名均不接受。所有報名表都必須遞交國際自盟辦公室。
3 世界錦標賽和青年世界盃規程1.5.04 世界錦標賽各組別比賽由資格賽和決賽組成。在資格賽中排名前8位的運動員有資格進入決賽。資格賽中的積分不帶入決賽。每位參加決賽的運動員以零分開始計分。參加決賽的運動員可根據個人需要挑選2輛比賽用車。在比賽過程中,第二輛賽車作為備用車,置於競賽辦公室,如果需要,可替換第一輛賽車。
1.5.05 如果有資格參加決賽的一名運動員放棄參加決賽,其最終排名為第9名,原來的決賽資格轉與資格賽中排名第9名的運動員。如果有資格參加決賽的兩名運動員放棄參加決賽,其最終排名分別為第9名和第10名,原來的決賽資格轉與資格賽中排名第9名和第10名的運動員。依此類推。
1.5.06 (2004年1月1日起廢止)
1.5.01 青年世界盃只設個人賽。
1.5.08 每場比賽的比賽區域數和比賽輪數如下:
世界錦標賽,半決賽: 8 比賽區域,2 輪;
世界錦標賽, 決賽: 4 比賽區域, 2 輪;
世界錦標賽,女子組: 4 比賽區域,20英寸輪徑,2輪;
4 比賽區域, 26英寸輪徑,2輪;
青年世界盃: 5 比賽區域,3 輪.
(2004年1月1日修改)
4 世界錦標賽和青年世界盃排名方式1.5.09 所有運動員都有100分作為基礎積分。該基礎積分減去運動員在比賽中與冠軍的積分之差。
如果出現平分,則從第2次平分的總和中扣除0.1分,從第3次平分的總和中扣除0.2分,依此類推。
1.5.10 積分最高的運動員可獲得的稱號:
–20英寸輪逕自行車障礙賽世界錦標賽冠軍;
–26英寸輪逕自行車障礙賽世界錦標賽冠軍;
– 女子腳踏車障礙賽世界錦標賽冠軍;
– 青年世界盃各組別冠軍。
1.5.11 積分最高的國家可獲得的稱號:
-腳踏車障礙賽國家隊世界冠軍;
(2004年修改)
5 世界錦標賽和青年世界盃比賽服裝1.5.12 在世界錦標賽中,每位運動員都應身穿與其國家隊隊友相同的國家隊隊服。唯一允許的差別僅是隊服上的廣告。運動員在下列場合必須身穿國家隊隊服:比賽中,頒獎儀式,新聞發布會,電視採訪,簽名會,以及比賽期間其他需要向媒體和外界展示良好形象的場合。
參加青年世界盃的運動員可以按照國際自盟下列有關比賽服裝的規定,在比賽中身穿國家隊隊服。但是,國家單項協會可以決定在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必須身穿國家隊隊服。
1.5.13 每個國家單項協會都必須在每年的12月1日之前制定出符合國際自盟規定的國家隊隊服,並且在第二年的整個賽季中,該隊服必須保持不變。
1.5.14 根據國際自盟規定,下列廣告允許出現在隊服的基本設計上:
1.隊服的胸前廣告和後背廣告為長方形,最高允許為10厘米,最寬允許30厘米。
2.肩部和衣袖的連線處的廣告為單線條,最高允許5厘米。
3.在隊服側面允許出現一條側條紋廣告,最寬9厘米。
4.廠商的標誌在每件隊服上只允許出現一次,最大面積為25平方厘米(5厘米X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