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公安部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

能源部、公安部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是能源部(已變更)於1990年05月28日發布,自1990年05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能源部(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90年05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5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電力工業管理
  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
(1990年1月31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5月28日能源部、公安部發布)
為治理經濟環境,整頓供用電秩序,保證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電,必須嚴禁任何竊電行為。為此,特通告如下:一、全國城鄉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要積極宣傳和貫徹《全國供用電規則》,加強對職工的法制教育,共同遵守和維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為竊電: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啟封供電企業加封的表計封印;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
5.包燈用電戶,私自增加用電容量;
6.致使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失效的其他行為。三、供電部門對竊電行為,可視情況當即採取限制用電或停電措施,並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第十章第80條第2款規定處理。造成供電部門設備損壞的,竊電責任者還要照價賠償或支付修復費用。四、竊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竊電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檢查竊電行為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專用證件,按章辦事。被檢查的用電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六、對持證查電的工作人員進行侮辱、毆打、非法拘禁或用其他方法威脅人身安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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