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罰是指限制或剝奪違法者某項行為能力的制裁。既可以針對個人,也可以針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主要形式有:停產。違法者在一定期間內停止生產,如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可以責令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停產治理。停業。行政機關命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間內停止營業,如食品衛生管理機關責令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商店停業整頓等。扣留許可證。行政機關暫時收回原批准相對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許可證書,在扣留期間,相對人失去從事該項活動的能力,如交通管理機關扣留機動車駕駛執照。吊銷許可證。行政機關依法收繳許可證,相對人從事該項活動的能力被取消,如要繼續從事,必須重新申請,經過批准之後才能進行,如工商機關依法收繳某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等。
行為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
(1)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第一,這是一種對行為資格的處罰,適用於須獲得資格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不剝奪被處罰人獲得的權利資格,而只是限制其權利資格。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對被處罰人來講,只是暫時的不能再從事被停止的生產或經營活動。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錯誤,改進工作。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通過進行整頓,糾正違法,改進工作,從而達到恢復生產或經營活動的條件。
(2)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指限制或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
暫扣許可證、執照,表現為行政機關暫時或在一定期限內,收繳扣留相對人的證照,限制其權利的行使,與臨時性強制措施很相似,但暫扣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而不是強制措施。吊銷許可證、執照的特點,在於收繳違法相對人的證照,剝奪已獲得的許可權利,終止其繼續從事該證照範圍內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