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醫活體鑑定實踐中,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肢體損傷程度的鑑定,在損傷鑑定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也是相當複雜,最不易被法醫鑑定人掌握的。為更好地掌握《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中的精神實質,在鑑定實踐中做到不枉不縱,充分體現司法鑑定的公正性、權威性。下面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結合相關文獻資料總結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肢體功能位
-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 原因:骨、關節本身損傷
- 計算方法:L=(1-S/40)×100%
概念,標準,比例計算,計算方法,
概念
根據全國高等院校教材《康復醫學》規定,上肢功能的評定是以手功能為主要依據的,而下肢功能評定是以步行能力和步態分析為主要依據的,也就是說,在上、下肢功能評定中手和腳的功能是至關重要且不可缺的。而新標準規定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上、下肢體三大關節功能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上、下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再用它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顯然,新標準對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不包括手功能或足功能。按照新標準附則5.1條之規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得採用本標準條文二條以上或同一條文二次以上進行評定;當周圍神經損傷同時影響肢體大關節和手或腳功能時,如果只能按肢體功能喪失程度或手功能喪失程度一個條文評定傷殘則是非常不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傷者的肢體功能障礙和手或腳功能障礙分別評定傷殘程度。如腕關節損傷同時引起腕關節功能障礙和手功能障礙,如果以腕關節功能喪失程度作為評殘的依據,由於腕關節功能在整個上肢功能中的權重指數只是0.18,即使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也只能評十級傷殘;而手功能完全喪失可評定為七級傷殘。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腕關節功能障礙和手功能障礙同時進行評殘,以保證傷者的合法權益。
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引起肢體功能障礙的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骨、關節本身損傷,肌肉、肌腱損傷,也有神經、血管損傷。尤其是神經損傷,既有中樞的也有外周的。損傷部位的不同和損傷程度的不同,後果也不一樣。應該說標準對不同的情況設定了不同的評定標準,但在具體規定方面還不夠詳細。因此,如何準確理解標準,正確把握和運用標準也是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作者認為:一是對於神經系統嚴重損傷,包括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根性或叢性損傷,引起肢體全癱的,應直接援引有關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如四肢癱、三肢癱、偏癱、截癱和單癱等)的條文,直接評定傷殘程度。二是對於神經系統損傷,包括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根性或叢性損傷,引起肢體功能部份肌肉癱瘓,則不宜直接援引上述標準評定傷殘程度。可適用於標準所規定先計算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再援引有關標準(肢體喪失功能的百分數)進行評定傷殘程度。
比例計算
新標準雖然規定了根據關節喪失功能比例和關節權重指數計算肢體喪失功能比例的方法,但如何計算各關節的功能喪失比例在標準中未作進一步的說明。實際這個問題在老標準中就已存在。長期以來,大多採用關節運動活動度作為評定關節功能喪失程度,但實際上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是極不合理的。例如,周圍神經部分性損傷所引起的關節功能損失障礙,可能並不影響關節的運動活動度,但由於肌力嚴重下降,關節運動弛緩、無力,關節的實際功能損失已非常嚴重。為了較合理地解決所存在的問題,我們借鑑中華醫學會手外科學會關於上肢周圍神經功能評定中的一些做法,將關節運動活動度和肌力同時作為評定關節功能的指標,以彌補單純依靠關節運動活動度計算關節功能的局限性。並採用計分的方法,根據計分結果評定關節功能喪失比例。
根據損傷引起關節功能障礙的不同,計分的方法也不一樣。一是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引起肢體部分肌肉肌力下降,不伴有關節運動活動度受限的,只以肌力計分結果評定傷殘程度;二是骨、關節損傷,或伴有肌肉或肌腱的損傷,但不伴有神經損傷,或雖伴有神經性損傷,但損傷輕微,不伴有肌力下降的,只以關節運動活動度計分結果評定傷殘程度;三是上述損傷兼而有之,既有關節運動活動度的受限,又有肌力的下降,則綜合關節運動活動度和肌力計分的結果評定傷殘程度。
計算方法
關節活動度正常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事故損失工作日標準》(GB/15499-1995)。如系單側肢體功能障礙應以健側關節活動度作為參考,但雙側關節活動度均有減損時,應以國標所規定的正常值以低限為參考。評定關節功能障礙時,其關節活動度凡達到國標所規定的正常值低限時均不認為有關節功能障礙。根據損傷的不同計算方法也不一樣。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引起肢體部分肌肉肌力下降,不伴有關節運動活動度受限的,以肌力計分結果占肌力計分總分(40分)的比例作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計算公式為:L=(1-S/40)×100%
L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S為計分結果。
例如,一傷者系單純性神經損傷所致膝關節功能障礙,肌力測試結果累計得分為25分,根據公式計算其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為L=(1-25/40)×100%=37.5%
2、骨、關節損傷,或伴有肌肉或肌腱的損傷,但不伴有神經損傷,或雖伴有神經性損傷,但損傷輕微,不伴有肌力下降的,以關節運動活動度計分結果作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計算公式同上:L=(1-S/40)×100%
例如,一傷者系骨關節單純性損傷致肩關節功能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事故損失工作日標準》中所規定的關節活動度與計分方法得分20分,則根據公式計算其肩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為L=(1-20/40)×100%=50%。
3、上述兩種類型的損傷兼而有之,既有關節運動活動度的受限,又有肌力的下降,則根據關節運動活動度和肌力計分結果占總分(80分)的比例作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計算公式為:L=(1-S/80)×100%
L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S為關節運動活動度和肌力計分累計結果。如一傷者肘關節損傷,測得關節運動活動度30分,肌力測定為24分。累計為54分,則肘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為L=(1-54/80)×100%=32.5%。
當弄清上述四個問題後,在套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鑑定時,就可以得心應手。所作出的鑑定結論就十分準確,就能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