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與肉製品物流規範

肉與肉製品物流規範

為了保障肉與肉製品在商業物流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5月7日頒布了國家標準GB/T 21735-2008《肉與肉製品物流規範》,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以後的肉與肉製品的物流管理就按照此規範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肉與肉製品物流規範
  • 外文名:Meat and meat products logistics specification
  • 標準號:GB/T 21735—2008
簡介,物流流程,冷卻肉,凍肉,肉製品,低溫肉製品,常溫肉製品,品質要求,肉類,肉製品,包裝與標誌,肉類,肉製品,預包裝,運輸和貯藏,運輸設備,貯藏設備,裝卸,配送、銷售和召回,配送,銷售,召回,

簡介

為了保障肉與肉製品在商業物流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5月7日頒布了國家標準GB/T 21735—2008《肉與肉製品物流規範》,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GB/T 2175—2008規定了肉與肉製品的物流流程、品質要求、包裝與標誌、運輸和貯藏以及配送、銷售和召回的技術要求,適用於肉與肉製品商業物流的各環節,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物流流程

冷卻肉

生產廠宰殺的畜禽胴體經預冷(預冷間溫度-20—0℃)→冷卻後的胴體或分割肉(中心溫度約4℃)→冷藏暫存(冷藏間溫度0—4℃)→冷藏運輸(廂體溫度0—4℃)→(銷售方提出需求量計畫派送)→零售市場展示式冷藏櫃(櫃內溫度0—4℃)→ 消費者
在此過程中若有不合格產品召回→生產廠

凍肉

生產廠宰殺的畜禽胴體經預冷(預冷間溫度-20—0℃)→冷卻後的胴體或分割肉經凍結(凍結間溫度≤-25℃,凍結的胴體中心溫度≤-15℃)→冷藏(冷藏間溫度≤-18℃) →冷藏運輸(廂體溫度≤-16℃)(銷售方提出需求量計畫派送)→零售市場冷藏庫暫存(冷藏間溫度約-18℃)→零售市場展示式冷藏櫃(櫃內溫度≤-16℃)→消費者
在此過程中若有不合格產品召回→生產廠

肉製品

低溫肉製品

生產廠加工的產品→冷藏暫存(冷藏間溫度0—4℃)→冷藏運輸(廂體溫度0—4℃)(銷售方提出需求量計畫派送)→零售市場展示式冷藏櫃(櫃內溫度約4℃)→消費者
在此過程中若有不合格產品召回→生產廠

常溫肉製品

生產廠加工的產品→常溫暫存(≤25℃)→常溫運輸(≤25℃)(銷售方提出需求量計畫派送)→零售市場展示式冷藏櫃(櫃內溫度≤25℃)→消費者
在此過程中若有不合格產品召回→生產廠

品質要求

肉類

豬肉、牛肉、羊肉、禽肉的質量指標均應符合相應的國家產品標準,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肉製品

各類肉製品的質量指標均應符合相應的國家產品標準,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包裝與標誌

肉類

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肉類應進行分割預包裝或設有可追溯的措施。預包裝標識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凍肉應在≤16℃冷藏櫃內銷售。冷卻肉應在0—4℃的冷藏櫃內銷售。

肉製品

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肉製品應進行預包裝。預包裝標識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低溫肉製品應在0—4 ℃的冷藏櫃內銷售。常溫肉製品應在≤25℃的銷售櫃內銷售。

預包裝

預包裝標識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應標明必要的認證標識。

運輸和貯藏

運輸設備

運輸設備應是專用設備,每天用畢應進行清洗消毒。運輸中同肉與肉製品接觸的器具均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且利於清洗消毒。運輸的車輛或貨櫃應具有降溫和(或)保溫功能。運輸凍肉的廂(箱)體內應能保持-16—-18℃的溫度。運輸冷卻肉或低溫肉製品的廂(箱)體內應保持0—4℃的溫度。

貯藏設備

貯藏設備內與肉、肉製品接觸的表面材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並能滿足清洗消毒的條件。貯藏設備應具有降溫和(或)保溫功能。貯藏凍肉的設備應能保持≤-18℃的溫度。貯藏冷卻肉的設備應能保持0—4 ℃的溫度。貯藏常溫肉製品的設備應具有乾燥和通風的功能冷藏設備應具有除霜功能、溫度遙測功能和溫度自動控制功能。溫度波動允許值為±2 ℃。
貯藏設備內不能同時貯藏有異味的其他食品(或產品)。

裝卸

應採用“門對門”聯接的方式裝卸。肉與肉製品不應落地,不應滯留在常溫條件。

配送、銷售和召回

配送

應根據客戶的進貨計畫按物流要求實施配送。生產廠送貨或第三方物流配送均應採用專用的器具和運輸設備,並定期回收和清洗消毒。

銷售

用於銷售的肉與肉製品均應是產自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企業。銷售時應配備適用於肉與肉製品銷售溫度要求的展示式冷藏櫃。應按照展示式冷藏櫃冷藏的使用要求來碼放銷售的肉或肉製品,未經過預包裝的肉或肉製品不應在展示式冷藏櫃內銷售。不合格的產品應及時下架。

召回

應按國家《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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