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端硯石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端硯石資源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3月6日
- 批准時間:2018年5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
條例全文
(2018年3月6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2018年10月24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端硯石資源的保護、勘查、開採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端硯石資源,是指主要分布於肇慶市北嶺山脈、爛柯山脈、羚山山脈以及七星岩,用於硯台及衍生工藝品製作,由特定地質作用形成的含鐵質水雲母絹雲母板岩(俗稱紫端)、水雲母絹雲母板岩(俗稱綠端)、白雲質大理岩(產於七星岩,俗稱白端)等不同岩石資源的總稱。
第三條 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嚴格保護、總量控制、合理開採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端硯石資源的保護工作,將端硯石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將端硯石資源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端硯石資源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端硯石資源保護職責要求,做好有關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端硯石資源勘查、開採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端硯石資源的違法行為。
公安、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端硯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監督作用,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法勘查、開採、破壞端硯石資源等行為,有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聯繫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村民小組、村(居)委或者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在采砂、採石、取土、建房等活動中新發現的端硯石資源,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新發現的端硯石資源進行調查評估論證,確認屬實的,擬訂保護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在勘查、開發、保護端硯石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端硯石資源專項規劃,設立端硯石資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公布實施。
端硯石資源保護區以端硯石資源賦存及開發利用條件為基礎,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要求,劃定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限制勘查區。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端硯石資源保護區的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識,並進行維護。
保護標識應當載明端硯石資源的保護類別、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及舉報方式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擅自移動保護標識。
第十條 端硯石禁止開採區內實施以下保護措施:
(一)不得新立端硯石資源採礦權;
(二)廢棄的端硯石資源開採坑口坑洞應當予以封閉;
(三)在端硯石禁止開採區附近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設施安全規定,預留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十一條 端硯石限制開採區內實施以下保護措施:
(一)對端硯石資源實行計畫開採、綠色開採、安全開採、有序開採,按照採礦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規模進行開採;
(三)採礦權人應當建立管理台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管。
第十二條 端硯石限制勘查區實施以下保護措施:
(一)使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技術開展勘查;
(二)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或者依法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三)勘查完成後,及時匯交端硯石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旅遊發展不得對端硯石資源造成破壞。
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確需在端硯石資源賦存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單位必須了解工程所在地區端硯石資源分布情況,並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依法附具相關證明。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端硯石資源的損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監管,發現工程致使端硯石資源無法完整保存的,擬定搶救性開採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端硯石資源專項規劃,組織制定限制開採區端硯石資源年度開採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五條 端硯石資源探礦權新立、轉讓、延續、保留、註銷登記,端硯石資源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註銷登記及其出租、轉讓審批,應當依法向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等礦業權手續。
禁止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勘查端硯石資源。
禁止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端硯石資源。
第十六條 開採端硯石資源應當依法計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並做好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防護等工作,需要配套建設的有關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必須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等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必須採伐林木的,依照有關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採伐審批等手續。必須因地制宜地採用合理採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十七條 禁止礦業權人實施以下行為:
(一)超越批准範圍勘查、開採端硯石資源;
(二)超量開採端硯石資源;
(三)非法將端硯石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轉讓或者倒賣牟利;
(四)以破壞性方法開採端硯石資源;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相關行為。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超量開採,是指採礦權人在採礦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限內超過生產規模總量開採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以下行為:
(一)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開採端硯石資源;
(二)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破壞採礦、勘查設施,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相關行為。
第十九條 端硯石開採坑洞具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的,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申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
經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依法進行保護。
第二十條 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責任主體,公安、水利、林業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端硯行業組織協同配合的端硯石資源保護聯合巡查機制;建立聘請當地村(居)民、林場工作人員為協管員的日常巡查機制,開展巡查。及時發現無證勘查、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聯合巡查、日常巡查應當利用遙感監測、統一監控處理信息平台等現代科技手段,促使巡查及時高效開展。
第二十一條 對於居住地或者山林權屬地在端硯石資源保護區內,因端硯石資源保護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村(居)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給予適當的政策或資金扶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勘查端硯石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端硯石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端硯石產品,能夠計算違法所得的,追繳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不能計算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以及第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超量開採端硯石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沒收超量開採的端硯石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不能計算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負責端硯石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端硯石資源保護,促進端硯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端硯石資源的保護、勘查、開採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端硯石概念】本條例所稱端硯石,是指主要分布於肇慶北嶺山脈至爛柯山脈之間區域範圍內,用於硯台及衍生工藝品製作,由特定地質作用形成的含鐵質水雲母絹雲母板岩(俗稱紫端)、泥質白雲岩和水雲母絹雲母板岩(俗稱綠端)、白雲質大理岩(產於七星岩,俗稱白端)等不同岩石的總稱。
第四條【保護原則】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採、總量控制、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端硯石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端硯石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有序開發利用端硯石資源。
市人民政府和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將端硯石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端硯石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端硯石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落實端硯石資源保護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市和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對端硯石資源勘查、開採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端硯石資源違法行為。
林業、環保、安監、工商、公安、農業、水利、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端硯石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舉報獎勵】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法勘查、開採、破壞端硯石資源等行為,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對秘密舉報人的身份和聯繫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
在保護、勘查、開發端硯石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八條【保護區保護】端硯石資源為本市保護性開採礦產資源,實行禁止開採、限制開採、限制勘查的保護區制度。
端硯石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劃定端硯石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和限制勘查區,並予以公示,制定具體保護性措施。
在禁止開採區不得開採端硯石資源,原有開採坑口坑洞一律予以關閉。
對禁止開採區外的端硯石資源實行計畫開採。
第九條【發現報告制度保護】在采沙、採石、取土、建房等活動中發現端硯石資源的,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向村民小組、村(居)委或者政府機關報告新發現的端硯石資源,收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評估論證後,擬訂保護措施和開採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對報告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標識保護】市和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端硯保護區的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識,並進行維護。
保護標識應當載明端硯石資源的保護類別、保護範圍、法律責任及舉報電話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保護標識。
第十一條【其他活動規避性保護】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嚴格保護的工作原則,其活動不得對端硯石資源造成嚴重破壞。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端硯石資源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技術手段,保證端硯石資源的安全。
第十二條【年度開採計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端硯石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組織制定端硯石資源年度開採計畫並予以實施。
第十三條【勘查開採許可】勘查、開採端硯石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採礦權,並辦理勘查許可證、開採許可證;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端硯石採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第十四條【依規勘查開採】勘查、開採端硯石資源應當嚴格按照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登記的內容開展礦業活動。
探礦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匯交端硯石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不得擅自進行採礦活動。
採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端硯石資源年度開採計畫,按照端硯石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採取科學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工藝。
第十五條【環保全全要求】開採端硯石資源應當依法計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並做好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防護等工作,相關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合格後投產使用。
需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的,必須依法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並做好采後復綠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開採端硯石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禁止性勘查開採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以下行為:
(一)超越批准礦區範圍勘查、開採端硯石資源;
(二)非法將探礦權、採礦權轉讓或者倒賣牟利;
(三)亂采濫挖或者以破壞性方法開採端硯石資源;
(四)盜竊、哄搶礦區端硯石資源或者其他財物,破壞勘查、開採設施,擾亂礦區生產秩序;
(五)妨害端硯石資源正常勘查、開採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開採遺蹟文物保護】端硯石開採坑洞具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申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依法進行保護。
第十八條【日常監測巡查】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責任主體,林業、公安、水利等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同配合的端硯石資源保護聯合巡查機制;建立聘請鎮村(居)、林場協管員日常巡查機制,開展群防群治,並落實巡查經費保障。
利用遙感監測、統一監控處理信息平台等現代科技手段,及時發現並制止無證勘查、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政府扶持】對於居住或者山林土地權屬在端硯石資源保護區內且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村(居)民,端硯石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妥善解決其生產生活出路。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1】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端硯石資源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端硯石產品,能夠計算違法所得的,追繳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不能計算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2】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超越批准礦區範圍開採端硯石資源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端硯石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採礦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3】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亂采濫挖或者破壞性開採端硯石資源的,報請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5】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行為,由國土資源、林業、環保、安監、工商、公安、農業、水利、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