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持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加蓋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證》)。法律法規對執法證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構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地區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和《行政執法證》的審核及使用的監督工作。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機構《行政執法證》的申領、下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行政執法資格條件:
(一)屬於所在行政執法機構的在編在職人員;
(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經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考試合格;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內容、方式、標準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核定,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更及時調整。
綜合法律知識考試成績自考試之日起2年內有效;超過2年需要申領、換領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網上考試工作,組織市直行政執法機構(含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考試。
縣(含縣級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考試。
行政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和考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八條 除依法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外的行政執法機構申領《行政執法證》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地級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地級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地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機構向地級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經地級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依法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申領《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由其委託組織按照前款所列程式代為申領。
第九條 辦理《行政執法證》實行網上申領、網上審核。在網上申領《行政執法證》之前,行政執法機構應向同級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書面開戶申請,經逐級批准開通網上用戶後,方可在《廣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辦理申領證件業務。
開戶申請材料包括:1、《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管理系統新用戶申請審批表》;2、本單位(如有委託,含受委託單位)三定方案(成立批文)紙質文本和word電子文檔,紙質文本為複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3、如有委託,還需提交委託書紙質文本和word電子文檔。
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如實提交申領材料,並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領《行政執法證》的數量不得超過本機構人員編制總數。
第十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申領《行政執法證》材料是否齊全、行政執法職權依據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通過綜合法律知識考試、申領數量是否超過機構人員編制總數,並自收到申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申領資料齊全並符合條件的,審核同意並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申領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行政執法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收到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行政執法證》,應做好登記發放工作,及時通知相關行政執法機構領取證件。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如有遺失,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在當地主要報紙或者本級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告作廢。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證》破損或者需要變更所載信息的,由持證人所在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八、九、十條的相關規定提出補辦申請。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證》的有效期為5年。到期需換髮的,行政執法機構應在到期前3個月按本辦法第八、九、十條相關規定申領換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新參加綜合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予換髮。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同級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一)未在《行政執法證》載明的執法區域及證件有效期限內使用證件的;
(二)將《行政執法證》交給他人使用或者用於行政執法以外的用途的;
(三)未依法履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行政執法權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執法的;
(五)粗暴、野蠻執法的。
暫扣的期限為3個月,對被暫扣《行政執法證》的,其所在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屢教不改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暫扣情況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由其逐級按要求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執法人員對被暫扣《行政執法證》或者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決定機關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覆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覆核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覆核,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並上交同級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由其逐級上交到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一)《行政執法證》破損或者所載信息需要變更,持證人所在行政執法機構提出補辦申請的;
(二)《行政執法證》過期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
(四)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領人核發了《行政執法證》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死亡、退休、調離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因其他原因離開行政執法機構的;
(六)行政執法機構已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
(七)需要收回、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申領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告作廢;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收回並上交《行政執法證》的。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不予辦理《行政執法證》的;
(二)對明知不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辦理《行政執法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行政執法證》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17日十三屆6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是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強化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的重要舉措。《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也明確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上崗執法。為了貫徹落實《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同時,按照我市創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範區工作任務的要求,有必要建立我市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為此,市政府制定《肇慶市〈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我市規範行政執法證管理的準則。
二、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證》的範圍。
《辦法》所指的《行政執法證》是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加蓋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不包括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執法證件,如《警察證》,法律法規對執法證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考試的組織安排。
《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的考試分為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兩類。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內容、方式、標準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核定,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更及時調整。綜合法律知識考試由同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報名參加綜合法律知識考試的人員,須參加同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綜合法律知識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和考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三)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所需具備的條件。
《辦法》第五條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行政執法資格條件:1、屬於所在行政執法機構的在編在職人員;2、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3、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4、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經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考試合格;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辦《行政執法證》的程式。
《辦法》規定辦理《行政執法證》實行網上申領、網上審核。《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對有關申辦條件、環節、時限作了明確的規定。
(五)《行政執法證》的日常使用管理。
《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對遺失、換髮、暫扣、收回和註銷《行政執法證》等使用管理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政執法證》的有效期為5年。到期需換髮的,行政執法機構應在到期前3個月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申領換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新參加綜合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予換髮。《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同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根據《辦法》規定的有關情形,暫扣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或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