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實施《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1997年11月26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8年5月30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實施《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5.30
  • 實施時間:1998.05.30
第一條 為了貫徹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依法推行計畫生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和國家關於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縣推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城鎮少數民族職工、居民,牧區漢族牧民,在自治縣工作七年以上獲得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漢族專業技術人員,可有計畫地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生育不得超過三個子女。
第三條 凡按計畫批准生育第二、三個子女的間隔年限是:牧區少數民族夫妻三年,城鎮少數民族夫妻、漢族夫妻四年。
第四條 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另一方為漢族者,其生育胎次和間隔年限按少數民族對待;夫妻一方為城鎮戶口,另一方為牧業戶口者,其生育胎次和間隔年限按女方戶口對待。
第五條 凡生育第二、三個子女的,須經夫妻雙方申請,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村、鄉、區或單位,逐級審查核實,報縣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堅持以避孕為主,推行綜合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必須採取有效節育措施;已生育兩個子女的漢族育齡夫妻和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少數民族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絕育措施;計畫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另一方為漢族者,其節育措施按少數民族對待。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計畫外生育子女的,按《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自治縣對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計畫生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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