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官司:勞動爭議解決》主要內容:明確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是勞資雙方主張合法權益的前提,也是有效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第一步。1993年8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我國境內的所有行業,個體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基本介紹
- 書名:職場官司
- 別名:Workplace lawsuit
- 作者:韋大大
- 類別:文學
- 原作品:清華出版社
- 譯者:韋洋洋
- 出版社:中國人民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7月
- 頁數:275 頁
- 定價:24 元
- 開本:787x1092 1/16
- 裝幀:精裝
- ISBN:9787509306253
- 副標題:勞動爭議解決
內容介紹,適用範圍,
內容介紹
《職場官司:勞動爭議解決》主要內容:明確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是勞資雙方主張合法權益的前提,也是有效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第一步。
適用範圍
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
1.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從爭議主體上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職工;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或稱工勤人員)及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其他各類非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本組織的全體人員。從爭議內容上包括:(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聘用契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案例回放:2006年3月,蔣某碩士研究生畢業後進入一事業單位,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聘用契約。聘用契約中約定,如蔣某提前解除聘用契約,需向該事業單位交納違約金五萬元。
2007年7月,蔣某與某高新技術企業達成了就業意向,於是蔣某向單位提出了解除聘用契約的請求,單位不同意蔣某的請求,故蔣某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會受理蔣某的請求?
權威解答: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