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第二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是1960年8月8日至19日在倫敦召開。主要討論了青少年犯罪的新形式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措施,並且審議了關於社會變革與預防犯罪的關係問題。會議通過的《報告書》提到,青少年犯罪新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特徵:結夥活動、盲無目的違法、搞破壞和狂熱地追求享樂等等。儘管這些行為不一定具有嚴重的反社會性質,但是從社會治安的角度看,是有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
《報告書》指出,“在一些國家裡,某些類型的影片、宣傳廣告、連環畫冊、關於犯罪和違法活動的聳人聽聞的報導、低級趣味的文學和電視、廣播節目等等,已成為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之一。因此,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的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以及道德觀念,採取合理的措施來減輕濫用公眾宣傳工具帶來的不良後果,並鼓勵創作有教育意義和積極意義的電影和文學作品,從而使國家的傳統道德,文明發揚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