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改革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改革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改革,指推動聯合國安理會內部格局的改動,簡稱為安理會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理事會改革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form
概念釋義,法律問題,改革現狀,改革困境,美國化傾向,財政危機,發展問題,安全制度,堅持原則,總結,

概念釋義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改革,即指推動聯合國安理會內部格局的改動,簡稱為安理會改革。從1995年開始,成為世界各地熱議的話題,引起了相當大的討論和爭議。
60年來, 聯合國在為人類的和平與進步事業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 也暴露出自身機制與制度安排上存在的許多問題與缺陷。時代要求聯合國要與時俱進, 進行改革。其中安理會改革是聯合國改革的焦點和最大難題, 關係到大國的重新定位和國際格局的調整, 也關係到在 21世紀建立一個什麼樣的世界秩序。安理會的改革從提出起,已有 10年, 由於各國沒有就安理會改革取得共識, 前景並不明朗, 其改革還面臨著很多問題與困境。

法律問題

1 、聯合國憲章的修訂:依照國際法的規定, 安理會的改革必須對聯合國憲章進行修訂。根據憲章第108條規定, 聯合國大會對憲章的任何個別修正案, 都應經過大會會員國 2/3表決通過並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 各依其憲法程式批准後, 才對聯合國全體成員國發生效力。第109條規定了第二種修正程式, 旨在重新審查憲章的聯合國會員國全體會議, 可以在大會會員國2/3和安理會任何理事國的表決所確定的日期與地點舉行;全體會議以2/3所建議的對憲章的任何更改, 都應經過聯合國會員國後發生效力。
2 、主權平等原則: 聯合國是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 它的產生和存在是為了促使國際社會普遍尊重各國主權、 領土完整和獨立, 維護所有會員國的主權和國家利益, 從而建立一個和平、 公正、 平等的世界新秩序, 不能也不應該干涉其會員國的內部事務, 更無權代替主權國家的決策。因此安理會的改革必須在遵循聯合國憲章規定的七項原則下進行, 以實現它的宗旨, 所有國家對此採取默認態度。
3 、大國一致原則: 聯合國憲章要求在一切重要決策事項上,需要有五大國的高度一致才能生效, 而且自始至終賦予了五大國徹底保護這種否決權的權力, 使否決權條款不會遭到大國所不願接受的任何修改, 從而支持著這個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有/主要責任的安理會和整個聯合國的大廈。在安理會改革中否決權不可少, 否決權即是大國的權利, 也是它們的責任和義務, 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保障。

改革現狀

安理會是聯合國最重要的機構, 是聯合國內部/中央一級的第一級機構。安理會改革實質上是自二戰以來世界權力的一次再分配,既關係到大國的重新定位和國際格局的調整, 也關係到在 21世紀建立一個什麼樣的世界秩序的問題。迄今為止, 安理會只進行過一次改革, 伴隨著冷戰後世界格局的深刻變化, 誕生於 60年前的安理會已不能全面反映當今聯合國的組成和國際戰略力量的對比。因此, 有必要對安理會進行適當改革。安理會的改革實際上涉及兩方面的具體問題, 即安理會的擴大和否決權的廢存或限用問題。
1 、 安理會的擴大:改革應體現地區平衡。聯合國自 1945年成立以來, 會員國數量已增加近 4倍。在聯合國 191個會員國中, 已開發國家不到 20%, 同時開發中國家會員國在安理會的代表性不足。因此, 安理會擴大應當首先考慮開發中國家。另外, 確定新增安理會理事國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 如人口、 經濟、 軍事及其影響, 而不能僅考慮經濟因素。一些國家認為, 如果僅僅根據各國在經濟上對聯合國的貢獻來確定安理會新常任理事國成員, 就會使該機構成為一個富國和大國俱樂部, 這只能使聯合國諸多會員國失望。所以安理會成員要更具代表性和地區性。安理會擴大是聯合國改革諸多議題中尤為引人注目的一項內容。急於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幾個國家結盟互助, 志在必得。然而, 它們提出的方案並未得到聯合國廣大成員國的理解和支持。隨著/團結謀共識0陣營和美國的方案陸續出台, 各種意見激烈交鋒, 安理會改革擴大前景撲朔迷離。
2、安理會改革的另一焦點是否決權問題: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 否決權一直成為修改憲章的一個重大問題。否決權制度本身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而且某些常任理事國大肆濫用否決權, 嚴重阻礙了安理會順利地發揮作用, 否決權改革已是大勢所趨。否決權的產生有一定的歷史必然性和進步性, 否決權依然是聯合國生存的基礎和支柱, 是大國矛盾的緩衝器, 近半個世紀的政治現實告訴我們:沒有否決權就不會有聯合國。因此否決權不能取消, 但是必須對否決權加以限制, 以減少其消極作用。隨著多極化的發展, 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的陰魂不散, 所以在多元化的聯合國中否決權的存在更為重要。關鍵是如何完善制約它, 使之更為完善。在這個問題上, 應該看到五大國一致的原則本身就起了大國間互相制約的作用, 也保護了少數,並且非常任理事國也能制約五大國。但根據歷史經驗來看, 否決權最大的消極面是安理會對一個大國的破壞和平行動顯得束手無策。對於第六章及第 52條第三項內各事項之決議, 爭端當事國不能投票。 然而一些大國並沒有很好的守這一條規定。憲章沒有規定如果安理會成員構成了對於和平之威脅, 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採取的措施, 正因為這一缺乏, 否決權就成了有些大國的護身符。所以在今後的改革中要使/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這一規定更為嚴密, 並同樣適用於對大國行為法律上的約束。

改革困境

美國化傾向

作為聯合國總部的創建國和東道國, 美國在聯合國發展歷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 也一直試圖在這場改革中塗抹上更多的美國色彩。美國急於成立一個人權理事會的組織, 宣稱是為了保證國際組織的積極作用, 實則是為了保護他們自己不被其他國家批評。美國希望人權理事會向安理會負責, 並且成員國的人權理念要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一致, 其中最重要的是和美國的人權觀相符。美國又一次流露出了領導聯合國的心思。同時由於美國超強的霸權實力, 特別是其硬實力與國際社會其他成員之間的力量差距不斷拉大, 加之美國獨特的政治文化傳統, 美國從本國利益出發來界定國家集體利益、 輕視甚至無視多邊主義國際制度對其對外行為和主權的限制、 我行我素地推動自己狹隘國家利益的單邊主義的傾向日益嚴重。聯合國的威信因美國大搞單邊主義而大大下降, 所以當務之急是恢復和強化聯合國的權威。這樣做對國際社會肯定是利大於弊。這應當是聯合國安理會改革的主要意義。

財政危機

5聯合國憲章6第十七條規定, 聯合國組織的會費應由各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一。作為一個依靠會費和捐助維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聯合國本身並不具備造血功能。這就為一些國家利用經費問題大做文章提供了機會。長期以來, 美國曾以聯合國行政效率低、 有損美國利益與預算問題表決制度 不合理等為理由, 長期拖欠會費。日本政府也經常以自己是聯合國第二大會費國為由, 要求給它安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帽子。由此可見, 聯合國財政困難是一個反映有關會員國政治意願的複雜問題。在多級世界中, 聯合國越來越難做到在各國的切實利益之間以及各國家集團的相互利益之間找到合理的平衡。因此聯合國的財政困難, 已經成為痼疾, 雖然經過長期討論和協調, 問題仍然未能解決, 使聯合國一直處於財政危機之中。

發展問題

多年來聯合國一直存在著重安全、 輕發展的傾向, 因此, 發展問題理所當然應成為本次聯合國改革的難點。發展是人類社會消除貧困、 走向共同繁榮的根本途徑, 是每一個國家的政府都應關注並加以解決的迫切問題。許多開發中國家由於經濟實力、 科技水平和人才資源長期處於劣勢, 再加上現存不公正、 不合理國際政治和經濟秩序的制約, 在發展的道路上困難重重、 步維艱, 不平等問題在世界許多地區日趨嚴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的今天, 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關係也更加密切, 如果過多的國家陷入發展困境, 已開發國家也難以一枝獨秀。現實證明, 近年來南北之間日益拉大的貧富差距,已經成為誘發衝突、 造成世界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可以說, 不解決好發展問題, 世界和平就沒有穩固的基礎, 世界各國的發展前景都將受到威脅。同樣, 沒有和平與發展的保障, 聯合國安理會的改革藍圖也難以穩步向前推進。

安全制度

由於歷史發展、 制度設計和具體運行與現實環境等眾多原因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還存在許多固有的缺陷, 尚難以滿足國際社會對其維護國際和平與穩定之厚望。從多年來的國際實踐考察, 特別是在地域或集團政治的影響下, 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集體安全制度,曾經或仍受制若干難以逾越的障礙的制約:首先, 在以大國為核心的安理會中, 5個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 安理會在斷定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 確定具體制裁對象及制裁措施時, 均需五大國的一致通過。在以分權為基礎並形成為多級的國際社會裡, 由於大國及各國家集團之間錯綜複雜的矛盾, 安理會很難就某些重大問題通過決議。其次, 集體安全制度中如何協調效率與合法性之間的矛盾是其制度運行中的又一個難題。合法性和效率之間存在的張力幾乎是所有國際制度存在的一對矛盾, 難以克服, 在具體行動中往往存在顧此失彼的局面, 從而影響集體安全制度的效能。

堅持原則

聯合國的改革要與時俱進, 根據國際環境的變化發展, 本著建立和平、 穩定、 公正、 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理念, 推動國際多邊制度的發展, 使之適應並繼續發揮管理全球化下國際事務的領導作用:首先, 安理會改革應當弘揚5聯合國憲章6的精神, 加強安理會的作用和權威。要通過改革進程進一步強化5聯合國憲章6所倡導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主權平等、 集體互助等原則的實施。其次, 堅決維護國家主權。5聯合國憲章6明確指出:聯合國組織建立在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基礎上。民族國家是組成國際社會的基本行為主體, 各國政府是承擔全球合作治理的主體, 主權國家在保護本國人民免受威脅和改善生活以及保障人權等方面負有主要責任, 國家層面上的合作治理和善治是區域和全球治理的基礎。因此安理會改革應當同維護國家主權有機配合。再次, 改革的重點是繼續提高聯合國安理會的工作效率, 更有效地完成聯合國三大任務, 增強聯合國應對各種威脅和挑戰的能力。
推行行政改革, 以提高效率, 精簡秘書處機構、 反對官僚主義和文牘主義、 改善聯合國內部機構管理。遵循協商一致、 循序漸進、 兼顧效率、 公平公正、 穩健的原則, 推進改革進程。最後, 改革的同時要有益於國際衝突的和平解決以及世界各國經濟均衡、 健康持續的發展。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堅持全球參與、 國家共同治理、 合作共贏的理念, 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發展。

總結

安理會改革必須做好迎接挑戰的充分準備, 積弊必須革除, 任務必須調整, 但是必須堅持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促進國際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體現出民主、 公正、 客觀合理、 平衡有效的基本原則, 服從於促進建立和平、 穩定、 公正、 合理的國際新秩序這個大目標。同時安理會的改革更需要更成員國尤其是五個常任理事國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 力爭提出一個基本可為各國所接受的方案, 從而真正啟動聯合國改革, 使得聯合國及安理會得以全面反映21世紀的現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