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略誘案

聚眾略誘案,此案發生在19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聚眾略誘案
  • 出處:《中華民國大理院解釋例全文》
  • 所處年代:近代
  • 案件類型:搶劫案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山西省櫻山縣某甲與某乙是老相識,一次甲從山西到陝西辦事。在陝西遇到某乙,於是將乙引到丁家。丁因家境貧困,任其妻丙賣淫,藉以餬口。甲與丙長期廝混,丁因此使用了甲大洋近目元,乙也使用甲大洋20元。甲戀姦情熱,和乙商量,一起把丙拐走。後來乙到山西,率領二十多人把丙從甲家搶去,並同時搶虐該婦女衣服一包,內裹大洋十一元整。經過櫻山縣區別的偵查,最終拿獲歸案。

案件分析

該縣知事彭作楨對此案如何定罪科刑不無疑問;首先,甲把丙從丁家拐走,乙從中幫助,則甲構成和誘罪,乙為幫助正犯,此點毫無疑問。但後來乙搶奪丙的行為,是按私擅逮捕罪,還是按略誘罪論,則很難裁判;至於乙又掠去衣服一包並大洋十一元的行為應否同時科以強盜罪,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其次,甲因事發,供稱當初丙婦是從丁那裡買來的,並有丁的婚書為證。觀其婚書,上面貼有河南省的印花,這顯然是從陝西回山西路經河南時,順便購買印花貼在婚書上的,經過傳丁到案證明,婚書確是偽造。甲偽造婚書的行為能否就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再加上前面的和誘罪,實行二罪並處?此兩個問題由山西高等審判廳轉呈到大理院,大理院批覆:乙果真在甲實行拐丙行為時,曾予以幫助,自應準正犯淪。其後乙率眾將丙搶占,如果意在便於私圖(如因奸營利等),也應淪誘拐罪,否則當依私擅逮捕人的律文處斷。至於乙將丙的衣服及包內的銀洋十一元搶去,如果是圖為自己或丙丁以外的人所有,當然並犯強盜罪,就算是圖為丙、丁所有,若包內銀洋是屬於甲的,除其誤認為丙或丁的財物外,仍應論以強盜罪。再有,甲拐去丙後,如確曾偽造婚書,則偽造的行為是誘拐的方法,應從一重處斷;若是因案發才起偽造的意圖,藉以抵制或希圖卸責,則應各科其刑,二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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