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是行為人公然聚眾,施行強暴脅迫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 定義:行為人公然聚眾,施行強暴脅迫的行為
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本罪的行為主體可分為首謀者、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及在場助勢者三種,這與聚眾妨害公務罪相同。(2)本罪的行為是公然聚眾而施強暴脅迫的妨害秩序行為。公然聚眾的含義與聚眾不解散罪中的公然聚眾相同。(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妨害秩序的故意,而實施本罪的行為,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欠缺這一主觀的不法要素,則不負本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