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民政局,是一處地方性政府辦公機構。

宋一丁同志為聊城市民政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民政局
  • 外文名:Liaocheng Municipality Civil Affairs Bureau
  • 單位職能: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社會福利
  • 局    長:宋一丁 
單位地址,工作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辦事指南,

單位地址

聊城興華東路71號
聊城市民政局

工作職責

(一)承擔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聊城民政聊城民政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承擔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的責任;承擔烈士褒揚工作的責任;承擔審計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的責任;承擔審核報批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責任;承擔指導優撫事業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的責任;承擔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責任。
(四)承擔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協調軍供站的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的責任。
(五)承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的責任;承擔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的責任;承擔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的責任;承擔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的責任;承擔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的責任;承擔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減災規劃,承擔承辦市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的責任。
(六)承擔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的責任;承擔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責任。
(七)承擔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的責任;承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承擔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的責任;承擔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責任。
(八)承擔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的責任;承擔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的責任;承擔市內縣際、鄉際邊界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按照有關規定,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的責任;承擔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責任。
(九)承擔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的責任;承擔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老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的責任。
(十)承擔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的責任;承擔承辦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批的責任;承擔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的責任。
(十一)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的責任。
(十二)承擔管理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的責任。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根據魯發[2009]18號檔案“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市民政局在負責上述工作的同時必須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辦、調研、安全保衛、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優撫科
負責全市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申報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申報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
(三)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原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受安置工作;負責全市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檔案的接受和審核,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達安置計畫,指導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得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四)救災科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和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並承辦中央、省和市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地社會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的落實;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和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決策民主政治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市內縣際、鄉際邊界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協調等工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地名規劃和信息化建設,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審定本市行政區劃、邊界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承擔市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社會事務科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全市婚姻登記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出國人員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承辦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批;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業資金和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全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行政許可科 負責民政業務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和決定。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擔。

直屬單位

聊城市民間組織管理處: 擬定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全市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聊城市復退軍人醫院:承擔全市在鄉復退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和復退軍人精神病人的醫療康復任務。同時,向社會開放,為全市人民的身體健康保健服務。
聊城軍用飲食供應站:保障平時和戰時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運輸途中的膳食、開水及軍用馬匹的草料、飲水供應,有住宿條件的軍供站應保障過往部隊中轉休息。
聊城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積極配合部隊做好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進住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落實軍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
聊城市慈善總會:籌募善款,賑災救助,扶貧濟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與合作,經市委、市政府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指導單位會員工作,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
聊城市救助管理站: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兒童及反家庭暴力婦女保護工作
聊城市革命烈士陵園管理處:
1、徵集、整理、展示與本地革命鬥爭有關的文物、烈士鬥爭史料和遺物;
2、褒揚革命烈士,維護烈士紀念建築物;
3、保管革命烈士骨灰盒,建立完善的烈士檔案和骨灰暫存人員檔案;
4、貫徹烈士褒揚有關政策、法規,做好革命烈士紀念活動的組織和宣傳,充分發揮愛國主義,國防教育及青少年教育基地的作用。
聊城市社會福利院:收養由國家供養的城市居民中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精神病人;代養自費的退離休孤老家庭無人照顧的孤老殘幼及精神病人等。
聊城市兒童福利院:收養我市轄區內孤兒、棄嬰、殘疾兒童以及需要政府給予救助的少年兒童,為其提供養育、醫療康復、特教、心裡輔導、技能培訓等服務。
聊城市福利彩票銷售管理中心:負責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銷售活動,籌集社會福利基金,研究制定彩票銷售方案並經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
聊城市殯葬管理處:管理殯葬事宜,推進殯葬改革。
聊城市公墓管理處:負責全市範圍內的公墓建設、銷售工作。
聊城市丈八烈士陵園:
1、徵集、整理、展示與本地革命鬥爭有關的文物、烈士鬥爭史料和遺物;
2、褒揚革命烈士,維護烈士紀念建築物;
3、保管革命烈士骨灰盒,建立完善的烈士檔案和骨灰暫存人員檔案;
4、貫徹烈士褒揚有關政策、法規,做好革命烈士紀念活動的組織和宣傳,充分發揮愛國主義,國防教育及青少年教育基地的作用。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申請

1、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條件: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2、工作規程及辦理機構: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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