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審計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審計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我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組織對國家重大政策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促進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斷完善。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及其他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組織對國家重大政策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著力監督檢查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情況的審計。
2.組織對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中央和省、市、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
3.對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
4.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資源環境保護資金、救災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
5.組織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有資產存在或投入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
6.加強對“三農”、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扶貧、救災、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以及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
7.除以上審計事項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與國家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跟蹤檢查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八)負責指導和監督縣域內部審計工作。
(九)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其中,局長 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主任1名(按副科級配備),股室領導職數4名。
內設機構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組織有關重要會議;起草有關重要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規定;負責機構編制和幹部的考錄、調配、任免、考核、獎懲、人事統計、人事檔案、人事信息、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制定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組織培訓等工作;宣傳、信息、新聞發布、老幹部、檔案、信訪、保密、督辦、工資福利、黨群工作、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和機關後勤事務等管理工作;組織審計領域交流活動;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審計項目成果的統計;負責組織制訂有關審計業務的規章制度;組織對局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審理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組織實施審計等普法教育;管理行政及審計事業經費;負責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局機關的套用,組織建設局機關的審計信息系統、計算機及網路維護管理、計算機運用審計的培訓、審計案例的編寫,提供審計項目技術支撐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鄉(鎮)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牽頭組織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工作,組織對國家重大政策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縣本級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信貸計畫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捐贈項目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縣級國土資源環境部門和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專項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的真實、合規和效益。加強對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以及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穢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深入分析財政投入與項目進展、事業發展等情況,推動資源、環保政策落實到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規定,組織對縣屬國有、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有國有資產存在或投入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對以上審計事項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財政有撥款關係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級各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管理和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涵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災、救濟、撫恤、安置等社會優撫救濟資金,彩票發行及公益金、助殘、兒童和老年人福利等社會福利基金,國家用於擴大就業和促進再就業的專項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含貨幣、有價證券、實物)、住房資金,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縣屬農林水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效益;負責審計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
負責全縣政府投資審計計畫的編制、執行和督促、調研、匯總及縣級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情況;負責研究擬定全縣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意見、規章制度、審計標準;負責對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前置審計工作;承擔起草政府投資工作的重要檔案、材料等綜合性工作及內外聯繫協調工作;負責對縣級交通、水利、能源、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屬單位工業、民用建築、辦公用房等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以上審計事項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承擔耿馬縣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內外聯繫協調和其他綜合性工作;負責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國家機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主要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縣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及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編制縣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協助相關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