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軍等販賣毒品案,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雙崗以17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雷品60克冰毒。
一、耿軍販賣冰毒83.9克和麻果50粒的犯罪事實
(一)2010年3月8日左右,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城隍廟附近的“速8”賓館門口,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韓海波冰毒0.8克。
(二)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雙崗以17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雷品60克冰毒。
(三)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安慶路“肥西老母雞”飯店門口賣給被告人韓海波22.6克冰毒。
(四)2010年3月15日15時許,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速8”賓館以6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李浩冰毒0.5克。
(五)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瑤海區大通路海匯賓館2107房間以4000元的價格賣給昂勇麻古50粒,後被偵查人員當場查獲。
二、被告人雷品販賣冰毒52克的犯罪事實
(一)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雷品在合肥市雙崗以6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李敏約0.8克冰毒。
(二)201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雷品在合肥市包河區陽光小區以3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李雲龍0.4克冰毒。
(三)2010年3月16日,偵查人員在合肥市包河區寧國路陽光小區6棟104室被告人雷品的住處當場查獲50.8克冰毒。
三、被告人韓海波販賣冰毒23.4克和0.7克麻果的犯罪事實
(一)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韓海波將0.8克冰毒送至合肥市銀瑞林酒店,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張利和龔志軍。
(二)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韓海波將22.6克冰毒和7粒麻古(重0.7克)帶至合肥市廬陽區永紅路“柒加壹”酒店406房間販賣,被偵查人員當場查獲。
四、被告人李浩販賣毒品3.7克的犯罪事實
(一)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浩在合肥市西一環“國軒苑”小區,以800元的價格賣給張慧冰毒0.8克。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浩分別在合肥市瑤海區三里街“興佳”賓館、合肥市站塘路“東苑雅居”小區以2000元的價格兩次賣給張慧約2克冰毒。
(二)2010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李浩在合肥市新站區勝利路“金色地帶”小區1817號公寓,以700元的價格兩次賣給熊學松0.6克冰毒。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浩在合肥市瑤海區臨泉路“月亮灣”小區門口,以420元的價格賣給熊學松0.3克冰毒和吸毒工具一套,後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
(一)2010年3月8日左右,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城隍廟附近的“速8”賓館門口,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韓海波冰毒0.8克。
(二)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雙崗以17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雷品60克冰毒。
(三)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安慶路“肥西老母雞”飯店門口賣給被告人韓海波22.6克冰毒。
(四)2010年3月15日15時許,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速8”賓館以6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李浩冰毒0.5克。
(五)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耿軍在合肥市瑤海區大通路海匯賓館2107房間以4000元的價格賣給昂勇麻古50粒,後被偵查人員當場查獲。
二、被告人雷品販賣冰毒52克的犯罪事實
(一)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雷品在合肥市雙崗以6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李敏約0.8克冰毒。
(二)201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雷品在合肥市包河區陽光小區以3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李雲龍0.4克冰毒。
(三)2010年3月16日,偵查人員在合肥市包河區寧國路陽光小區6棟104室被告人雷品的住處當場查獲50.8克冰毒。
三、被告人韓海波販賣冰毒23.4克和0.7克麻果的犯罪事實
(一)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韓海波將0.8克冰毒送至合肥市銀瑞林酒店,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張利和龔志軍。
(二)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韓海波將22.6克冰毒和7粒麻古(重0.7克)帶至合肥市廬陽區永紅路“柒加壹”酒店406房間販賣,被偵查人員當場查獲。
四、被告人李浩販賣毒品3.7克的犯罪事實
(一)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浩在合肥市西一環“國軒苑”小區,以800元的價格賣給張慧冰毒0.8克。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浩分別在合肥市瑤海區三里街“興佳”賓館、合肥市站塘路“東苑雅居”小區以2000元的價格兩次賣給張慧約2克冰毒。
(二)2010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李浩在合肥市新站區勝利路“金色地帶”小區1817號公寓,以700元的價格兩次賣給熊學松0.6克冰毒。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浩在合肥市瑤海區臨泉路“月亮灣”小區門口,以420元的價格賣給熊學松0.3克冰毒和吸毒工具一套,後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