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耕作層是農作物賴以生存的基礎,是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根本。據相關資料表明,1厘米厚土壤的形成需要200年,而要形成黑土地,則需要雙倍的時間。然而,大量的耕地耕作層隨著各種項目的建設被埋沒被破壞,失去了應有的可持續利用功能。
如何合理保護和利用好耕作層,目前還沒有出台相應的政策法規,而項目投資者為了節約建設成本不願去做。充分保護利用耕地耕作層,筆者認為,要加強立法,依法規範與約束用地行為。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表土復原,占補相抵。目前我國各項工程建設需要開挖大量土石方,工程結束後會留下一些開挖後的成片空地,如果將儲存建設用地上的耕作層,運到這些成片空地上,讓表土復原形成新的耕地,可以促進建設用地與開發土地相抵,既不影響建設,又減少農田損失。
二、把耕作層保護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預算。按照“誰占用,誰保護”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按經批准的方案負責耕地耕作層剝離利用的實施工作。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預算,同時抑制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衝動。
三、建立耕地耕作層儲備庫。將建設項目用地上的耕作層收集起來,建立耕地耕作層儲備庫進行戰略性儲存,一旦發生自然災害造成耕地損毀,可以發揮耕地耕作層儲備庫的作用,進行復墾。
相關部門應根據規劃,對建設單位占用耕地的數量、布局進行預測,儘早著手編制被占用耕地耕作層保護利用方案,科學統籌安排剝離、運輸、堆存、利用等配套銜接工作,儘可能縮短運距,減少中間環節,並加強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等方面的管理,以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用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有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畫,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畫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畫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