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經營者,
使用者
山東省通信管理局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說,他們只負責管理該省內的伺服器,境外的伺服器不歸他們管。濟南市公安局網警支隊一位女士說,如果只是瀏覽沒有不良信息的網頁,一般不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是複製擴散有違法內容的帖子,一旦被查獲,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多位律師認為根據法律原則性規定,瀏覽被禁止的網頁應該涉嫌違法,但如何處罰則要視具體情節及危害程度而定。“如果只是自己瀏覽沒有散布,那么情節輕微,一般不會受罰。如果提供‘翻牆’服務,肯定違法了,比如買家藉此瀏覽色情網頁,則賣家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山東某律師說。
山東另一律師則認為:“《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境外網頁上的言論缺乏管理,誰能保證沒有上述內容呢?一旦瀏覽到了,那就已經違反了這條規定。”
第20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 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
除了以上規定之外,對提供“翻牆”服務的賣家而言,《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規定的懲罰措施更重。
第4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第19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 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