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恩恕

翟恩恕

翟恩恕,男,漢族,舒城縣人,1962年3月生,1980年2月參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專學歷。曾任六安市霍山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副處級)。

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2015年9月8日,提起公訴。

2016年7月21日,霍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6年10月20日,六安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繳納人民幣十五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翟恩恕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2年3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歷任霍山縣衡山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鎮長;霍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安園經濟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總經理;霍山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副處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10日,據六安市紀委訊息,翟恩恕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9日,新安晚報訊,安徽省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訊息稱,霍邱縣檢察院日前以涉嫌受賄罪對翟恩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翟恩恕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該案由六安市檢察院立案偵查、霍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霍邱縣人民法院審理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翟恩恕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霍刑初字第00316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人翟恩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繳納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翟恩恕受賄所得人民幣58.1萬元、歐元0.5萬元、價值2.4萬元的購物卡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原審被告人翟恩恕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0月20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維持霍邱縣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316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翟恩恕受賄所得人民幣58.1萬元、歐元0.5萬元、價值2.4萬元的購物卡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撤銷霍邱縣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31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翟恩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繳納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三、抗訴人(原審被告人)翟恩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繳納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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