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民政局,是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民政局
- 辦公地址:習水縣希望社區民政局辦公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健全全縣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三)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治理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鄉(鎮)村(居)委政務公開工作。
(四)負責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工作。
(五)依法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
(六)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政策,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殯葬管理,擬定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組織實施關於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執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協助市級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的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統計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職責調整:
1.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劃入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衛生健康局;
3.將“三關愛”工作中的關愛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工作職責劃轉到縣民政局;
4.將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5.將縣民政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應急管理局;
6.將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劃入縣醫療保障局。
(十七)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 ,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信訪、督查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服務;負責局機關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本局大數據及相關信息化建設;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承擔全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局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初審及報送備案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民政宣傳信息工作;指導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幹部人事和外事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參與縣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中央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執行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全縣民政統計管理、經費的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和隸屬事業單位基建技改投資、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隸屬單位事業經費的使用;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三)基層政權股(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股)。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國家、省、市有關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規章、政策的貫徹落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習活動及縣內社會組織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四)社會事務股。深化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國家、省、市關於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政策、規章的貫徹實施;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跨縣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組織實施上級關於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政府駐地遷移、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內邊界爭議調處,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工作;負責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定工作,推進並監督標準化地名的使用;指導地名標牌的設定工作。
(五)社會救助股(養老服務股)。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的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中央、省、市、縣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擔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困難民眾社會救助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社會救助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綜合性指導意見,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等相關法規性檔案;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縣關於保障老年人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的貫徹實施,負責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建設、指導;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縣屬社會福利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承擔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擬定全縣“三關愛”工程服務政策,指導全縣“三關愛”工程工作;負責協助全縣社會福利彩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監督管理福利彩票代銷行為;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