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重大事故的特別規定》制定本規定。工作要與平時掌握的安全生產狀況有機結合,要做到有側重、抓重點,要做到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消滅隱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各級領導幹部到礦檢查規定
- 地點:習水縣
- 做到:有側重、抓重點
- 及時:消滅隱患。
- 根據:《安全生產法》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一、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重大事故的特別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習水縣各級領導幹部到礦檢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以下各級涉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1、縣人民政府縣長為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的總責任人。
2、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按照分工為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責任人。
3、縣安監局局長、煤管局局長及各相關科局主要領導和各有關鄉鎮(區)的鄉鎮長(主任)為本轄區內煤礦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4、縣安監局分管副局長、煤管局分管副局長及各相關科局的分管領導和各有關鄉鎮(區)分管副鄉鎮長(副主任)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5、縣安監局安監三股股長,煤管局煤炭行業管理股、執法股、生產技術股股長,各相關科局安全管理科(股)長和各有關鄉鎮(區)企業辦(煤管站)主任(站長)為直接責任人。
三、各級領導幹部到礦檢查規定
各級煤礦安全管理責任人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日常安全檢查要根據煤礦分布情況、生產規模、礦井瓦斯等級、水患等情況,制定出有效工作措施,紮實開展工作。工作要與平時掌握的安全生產狀況有機結合,要做到有側重、抓重點,要做到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消滅隱患。
1、縣政府總責任人每個季度應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召開一次調度會,研究解決煤炭行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和措施。
2、縣政府管理責任人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煤炭安全生產專題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具體工作問題,指導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每月到各有關鄉鎮(區)或煤礦企業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督促。
3、前述主要責任人必須每月對煤礦企業進行至少兩次煤礦安全生產檢查;第一責任人必須每旬對煤礦企業進行一次煤礦安全生產檢查;直接責任人必須每周對煤礦企業進行三次以上的煤礦安全生產檢查;縣和鄉鎮(區)安全員必須每周五天以上到煤礦企業進行檢查、管理和指導。
4、前述主要責任人每月下井檢查在1對(次)以上;第一責任人下井檢查在3對(次)以上;直接責任人下井檢查在10對(次)以上;縣和鄉鎮(區)安全員下井檢查在15對(次)以上。
附則
5、縣國土局每月必須組織不少於2次的面上非法小煤窯巡查、檢查,並明確專人負責小煤窯的動態監測監控;各有關鄉鎮每月必須組織不少於3次的非法小煤窯巡查、檢查,並在明確專人負責動態監測監控的基礎上,完善包片、掛幫、重點盯防責任制。
四、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