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旗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相關制度規定,負責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全旗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城鄉各類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組織落實推進城鎮化的方針政策。分配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旗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相關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旗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全旗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及整合重組工作,承擔全旗礦業權服務與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項目,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落實上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五)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統一管理和協調旗林業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公文辦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安全保密、新聞宣傳、電子政務、檔案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和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編制全旗自然資源系統幹部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編制全旗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相關政策措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及上行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統籌協調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負責自然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擬訂自然資源收益分配等有關財務制度。承擔行政事業收費和專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自然資源權益股。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
建立全旗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旗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和實施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全旗不動產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貫徹執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市場、民用測繪航空攝影活動。監督管理全旗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擬訂全旗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地圖市場監察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自然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及信息數據資源整合與管理平台建設,指導運行維護。負責職責範圍內相關智慧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重大自然資源科技計畫,負責自然資源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負責有關科技獎項的申報。
(三)國土空間規劃股。擬訂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並實施全旗空間規劃體系。組織編制、指導、實施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旗重要專項規劃。開展全旗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檢查和驗收。負責全旗城鄉規划行業管理工作。
負責全旗國土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調整等工作。負責組織全旗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旗各階段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旗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調整工作。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負責各級開發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和調整等工作。負責全旗建制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的編制及管理工作。
(四)礦產資源管理股。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做好探礦權、採礦權登記服務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採礦權使用費的收繳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礦產資源整合工作。負責轄區內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協調自然資源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和全旗礦產資源規劃。負責全旗重點礦區礦業權設定區劃調整編制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信息發布和開發利用“三率”指標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負責全旗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全旗地質勘查項目計畫管理與成果效益評估,管理旗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全旗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
(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分配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組織擬訂全旗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旗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工作。
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旗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擬定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建設用地審批許可、規劃用地許可。負責全旗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建設用地竣工驗收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六)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負責全旗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及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申報、實施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組織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負責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儲備庫項目建設。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七)執法監察股。負責查處全旗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全旗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全旗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系統內執法監察業務培訓。根據授權委託對各蘇木鄉鎮街道執行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開展檢查。擬訂全旗自然資源執法監察相關制度。配合國家、自治區、市自然資源督察檢查機構開展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工作。承擔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紀檢、群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