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商會

義大利商會

中國義大利商會(CICC)是於1991註冊成立,是一家民間的、自發的、非盈利性組織,由義大利的法人和個人組成。其會員包括義大利主要的工業集團、銀行、法律事務所、運輸公司以及一些中小型企業。中國義大利商會定期向其會員提供關於中國經濟和中國商業環境的信息,並根據要求,隨時為它們提供建議和支持。中國義大利商會還組織其會員同來自義大利的知名人士和中國的主要政府官員及經濟學家進行會見。中國義大利商會與義大利使館和義大利對外貿易委員駐中國辦事處保持聯繫,以協調並實施具有共同利益的項目。中國義大利商會作為中國歐盟商會的一員,積極支持中國歐盟商會於中國政府機構及其它機構的交往中發揮其歐洲商業利益代表的作用。同時,許多中國義大利商會的會員參加了中國歐盟商會工作組的活動,這些活動構成了中國歐盟商會的核心。

該項目的主要目標是要在義大利、特別是在私營部門推動工業產權文化的發展,以便提高有關專利和專利信息對發展義大利企業的重要性的認識。 理念:向企業部門更多提供有關工業產權的信息將會增加對專利和商標的需求和使用。 活動:在商會內建立信息中心;使各中心與該網路建立線上連線;開展推廣和提高認識的活動,以便使各企業更敏銳地意識到工業產權制度提供的種種機遇以及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種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大利商會
  • 外文名:China Italy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地址:義大利
  • 成立時間:2000年
  • 作用:推動工業產權文化的發展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商會活動,建立信息中心,線上連線,推廣活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00年在DINTEC1 的協調下, 19個義大利商會和隸屬於商會的專門機構策劃了一個創建“傳播專利文化信息中心網路”項目。該項目的主要目標是要在義大利、特別是在私營部門推動工業產權文化的發展,以便提高有關專利和專利信息對發展義大利企業的重要性的認識。
這個項目是基於這樣一種理念:向企業部門更多提供有關工業產權的信息將會增加對專利和商標的需求和使用。
人們認為專利保護:
將使義大利企業具有競爭優勢,因為它通過確保企業在一定時間內享有使用此種發明的專有權的形式保護了在研究和開發中投入的費用。
並且專利資料庫中所包含的信息的使用對企業至關重要,因為它可使企業:
核查企業打算保護的相同發明是否符合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的要求(防範性行為 );
了解近期的技術發展情況以便從專利持有人那裡獲得使用許可(發展新的活動 );
獲取關於競爭者研發活動的信息並了解某一領域中的技術創新方向(監測競爭情況 );
了解可能侵犯其權利的專利和商標(監督活動 )。

理事成員

介入實施該項目的主要人員如下:
商會或作為其傳播專利文化中心基礎的專門機構;
DINTEC,該組織為商會開展具體活動提供援助;
義大利專利商標局,該局在執行這一項目的整個過程中均提供幫助。

商會活動

該項目包括下述各項活動:
在商會內建立信息中心
使各中心與該網路建立線上連線
開展推廣和提高認識的活動,以便使各企業更敏銳地意識到工業產權制度提供的種種機遇以及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種服務。

建立信息中心

該項目旨在擴大現有的PATLIB中心並在商會或其專門機構內部建立新的PATLIB中心或專利信息點(PIP)中心:
Patlib中心:
PatLib中心是專利圖書館,它擁有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以及由歐洲專利局和義大利專利商標局提供的CD-ROM資料庫。Patlib中心與歐洲專利局另外19個成員國的其他PatLib中心線上連線。在義大利有18個PatLib中心,其中有9個是在商會內部運作的。“傳播專利文化信息中心網路”項目為擴大PatLib中心的數量作出了貢獻。
PIP中心:
建立PatLib中心需要在人力和物力資源上進行大量投資。在對此種服務的需求並沒有高到需要建立PatLib的地區,由PIP中心向客戶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作為信息中心的PIP中心是義大利專利商標局想出的點子,與PatLibs相比其擁有的工具和資源更為有限,但其在整個義大利領土上傳播信息的程度卻更高。
該項目導致了在商會結構中20個新的PIP中心的建立。通過使用PatLib和PIP中心,用戶可以查詢以義大利、歐洲和國際文獻為基礎的完整的商標和專利信息。用戶為了更加有效確定所需查詢的信息類型,可從該中心的某一雇員提供的幫助中受益;用戶還可以找到有關下述內容的信息:申請程式;某一專利的法律狀況;有關特殊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以及如何申請商標和專利的信息材料。
為了確保在提供服務中一定程度的同質性,所有中心都在人力資源和基礎設施方面獲得了相類似的支助。在以下方面確定了某些最低標準:
關於工作人員專業合格性的指導方針
關於獲得硬體和軟體的指導方針(針對兩類中心的內容有所區別 )
關於提供專利和商標文獻以及其他著錄的指導方針(針對兩類中心內容有所區別)
PatLib和PIP中心的工作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關使用專利資料庫的技術問題;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問題以及發展和推廣用於中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共用程式。

線上連線

使PatLib和PIP中心之間相互連線的動機是出於為使這些中心之間的知識轉讓和經驗共享更加方便,以便提高服務水平並使其提供服務達到同質水平。
線上網路包括:
該網站包括有關中心提供各種服務的信息;與主要線上專利資料庫的連結;有關當前智慧財產權立法的欄目以及一個有關各種活動的資料庫。該網站被看作是開展推廣活動的一種手段以及各中心工作人員之間互動的一種工具。
一個虛擬通信網路,這一網路的開發旨在促進內部通信次數增加到最高水平。

推廣活動

推廣活動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對中心開展的各項活動以及智慧財產權制度提供的種種機遇的認識,特別是為了鼓勵向那些可能對使用某種技術感興趣的公司轉讓技術。
該網路的交流計畫旨在:
推動中心向私營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提供的服務
在本地組織與企業家、經濟管理者、發明個人和大學的各種會議。為此目的已出版了小冊子並在當地報紙和線上標題廣告中刊登廣告以便對活動進行宣傳
散發每月一期的通訊,報導國際上工業產權的訊息和有關中心活動的信息。這份通訊面向各中心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心的用戶。
1 DINTEC是由UNIONCAMERE (義大利商會聯盟) 和ENEA (義大利國家新技術、能源和環境署) 於1994年6月建立的一家公司。這家公司的工作範圍是收集和傳播技術規則和標準並推廣檢驗和質量文化。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1.中國義大利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由義大利及其他國家的商界人士、企業家及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經選舉產生的社團。
2.本商會各項活動須遵守本章程、義大利共和國各項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本商會得到中國政府和義大利政府的承認。
第二條 會址
1.本商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2.本商會應業務需要設立以下聯絡辦公室:(1)北京,(2)上海, (3)廣州,(4) 蘇州,(5)重慶
第三條 目的、職權
1.本商會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義大利和中國商界人士、企業家和經濟組織間的貿易、工業、文化關係的發展,為此,本商會致力於:
(1)促進兩國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發展,促進與在華意資企業有聯繫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為會員和申請人挖掘合作創意並予以協助。
(2)為會員和申請人收集並提供關於中國市場發展的經濟、金融、商務、社會、稅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為其提供商業項目和機遇,包括直接投資、技術轉讓、產業合作。
(3)與有關機構合作組織兩國商界人士的考察、技術研討會、關於經濟的會議、兩國的商務交流及其他有助於合作交流的活動。
(4)協助會員和申請人解決商界人士、企業家、經濟組織間發生的商業糾紛,尤其是敦促他們求助於兩國或國際性仲裁組織或協調機構的解決;
(5)督促政府機構和兩國公共行政部門對關係到會員者共同利益的問題予以關注。
(6)與外交機構、義大利及外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促進、協調、實施共同計畫和活動。
(7)舉辦並參加有利於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關係的各種會議、論壇、展覽、展示會和其他各種相關活動。
(8)促進義大利語教育(尤其中國小),在中國的義大利外交-領事系統中,以非盈利方式給組織教育機構提供資金。
(9)為實現這些協作目標而提出各種有益的舉措。
2.本商會為非贏利機構。董事會可決定將每年部分利潤捐助給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和期限
1.商會對會員數量不做任何限制。
2.下列主體有權加入本商會:義大利公司, 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或義大利籍任職人員。
3.指導董事會將自提交申請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決定候選會員的入會與否。如持反對意見,則自該決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監事會提交審議。監事會則在十[10]日內審議並作出裁決。
4.各法人將負責註冊登記,並有權在任何時候,預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商會,委派商會一名代表來行使本章程賦予會員所有的權力。
第五條 會員之除名和退出
1.商會會員,出於重大原因,可以按指導董事會的決議由本商會予以開除。對於不服開除決議的會員,則自該決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監事會提交審議。監事會則在十[10]日內審議並作出裁決。
2.會員可在任何時候選擇退會,退會立即生效。
3.會員被開除或退會,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會員之分類
1.會員可分為以下類別:(1)名譽會員;(2)支持會員;(3)普通會員。
2.對中-意關係發展做出貢獻的,或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可授予名譽會員稱。名譽會員的命名由會員全體大會決定。名譽會員免交會費,但不享有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
3.支持會員是指長期對本商會做出經濟貢獻的會員。
4.普通會員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會員。
5.全體會員大會的投票權屬於普通會員和支持會員(“投票會員”)。
6.各會員有權向會長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可以在全體會員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日程中討論。
第七條 會員期限及會費
1. 會員資格有效期為自然年制一年,可續費延期,每年會費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續繳;
2. 會員必須繳納會費,必須在註冊或在續約時繳納;
3. 下一年度會費數額,應由董事會根據商會預算需求提出建議,經每年第二次大會批准確認;
4. 會費不得分發給各會員,或匯往境外。
第八條 商會財政年度及資金
1. 商會財政年度周期以公曆年計。
2. 公共資金在董事會的指導下,由本商會所有辦公室自主分配使用。董事會每年根據實際需要,並聽取大會意見,決定預算中的資金分配份額。
3. 本商會宜持有一個獨立公共資金賬戶用來保證本商會為期六[6]個月的財政支出。秘書長和董事會在必要的情況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內對公共資金金額與剛剛結束的半年度開支核查是否收支平衡。公共資金的動用僅限於本商會的解散或其他由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的特例。
4. 本商會宜持有一個獨立資金賬戶用來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的對本商會員工結束用工關係的資金。秘書長和董事會在必要的情況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核心查資金金額,包括所有解除用工關係與下一個半年度末是否收支平衡。員工結束用工關係資金的動用僅限於本商會的員工結束用工關係。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商會機構包括:
-全體會員大會(簡稱“大會”);
-執行董事會(簡稱“董事會”);
-監事會
-會長;
-三[3]位副會長;
-財務主管;
-秘書長。
2. 除秘書長外,商會所有的職務均須經選舉產生,職務不得兼任。
3. 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不獲取任何報酬,亦無在中國履行其相關職責時報銷費用(如差旅費等)。只有在董事會同意的預算和最大經濟化的標準下的國外費用可以報銷。
4.在中國常駐的支持會員享有所有職務的被選舉權。競選本商會的副會長及理事必須是常駐於該領事轄區的會員。
5.義大利駐華大使是本商會名譽會長。

第十條 全體會員大會:組成與權利
1. 大會由商會所有會員組成;
2. 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以下專屬權:
- 討論並決定具有所有與商會的活動和宗旨有關的,與商會的各機構有關的所有約束的權力;
- 討論並決定有關上一年度管理的財務和董事會年度報告,並提出指導路線及方針;
- 討論和批准決算;
- 討論並決定預算,提出指導路線和方針,以及可能的各項修改;
- 討論並決定有關董事會、監事會和會員的提議;
- 討論並決定對本章程的各種修訂;
- 商會人員各職務的選舉;
- 討論並決定本商會的解散。

第十一條 全體會員大會:召開與決議
1. 每年至少召開兩[2]次大會,會議通知應由會長書面發給全體會員。大會一般應在北京召開。每年第一次大會宜在2-3月間召開,第二次大會宜在9-10月間召開。
2. 大會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或多數董事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抑或根據監事會的提議召開。在此情況下,會長應儘快召開大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大會,則要求開會的會員或董事會或監事會可直接通知其他所有會員開會。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會長決定會期並主持召開大會。
3. 大會召開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十五[15]日書面發給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七[7]日內,書面要求會長在大會議程中增加內容,應就此進行討論並向會員發出通知。
4. 大會正常召開,並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時,方為有效。如不具備上述條件,會員大會可以在三十[30]分鐘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在能夠正常召開的情況下,該次會議的召開仍然有效。
5. 大會應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應由副會長主持。
6. 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投票中擁有一[1]張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開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該表決權。
7. 大會按照出席的表決會員,或委派的代表,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的大多數來決定。對商會章程修訂的建議,必須至少得到所有有投票權的會員中75%的批准通過(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對本商會解散的建議,必須經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投票,並以超過75%(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的表決結果批准通過。
8. 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會長投票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
9. 大會作出的決議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會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大會召開後的五[5]日內起草,並分發給董事會的各成員,由董事會成員在七[7]日內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大會召開十四[14]日內,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傳送給每一位會員。
10. 各會員可派其他會員作為代表出席大會。每個會員不得接受三[3]個以上的代理委任。並不得再轉派該委任。
11. 受邀參加大會的人員無投票權,可以是外交代表的主管,或外交代表商業辦公室的業主,也可以是對外貿易促銷的政府辦公室主任。有關議題的討論可以邀請非會員參加,可以作為觀察員或發言人與會。
第十二條 選舉大會:商會職務選舉
1. 商會職務選舉須在全體會員大會(“選舉大會”的簡稱)上進行。有關選舉大會的召開,生效和其他條件將按照會員大會的規定,但召開的期限為三十[30]日。由選舉產生的大會每兩[2]年召開一次,最好在2月和3月之間召開。
2. 競選事務應在會前十五[15]日之內通知其他會員。不得同時競選多項職務。根據本章程,所有競選會員都必須參加選舉。
3. 支持會員均可競選會長、三[3]名副會長、財務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職務。競選會長、副會長、財務主管的競選會員。根據制度職責以及其相關的義務。必須保證在北京出席選舉。
4. 競選上海領事轄區和廣州領事轄區的副會長必須居住在各自相應的轄區內。
5. 各轄區的一名董事競選會員應分別居住在(1)北京;(2)上海;(3)廣州;(4)蘇州;(5)重慶。
6. 所有自商會重建之日(1998年1月22日)起,任期至少四[4]年,任期期滿後仍繼續保持商會會員並常駐在中國的前任會長、前任副會長、前任轄區副會長都可以競選監事會職務。選舉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董事會競選的會員須指明所屬轄區或居住地。
7.選舉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理事會競選的會員須指明所屬領事轄區或居 住地。 8.董事會須在選舉大會召開前三[3]個月,通過商會的網站,確定進行表決的各法規規 定的標準和程式。電子投票只要它能夠保證投票的保密性則可以被允許。在召開選舉會員大會的通告中,會長通告有關投票規則。
9.當選者在選舉結束後即開始履行商會職務,為期兩[2]年,直到下次選舉大會召開前為止。在新一屆選舉大會選出商會各項職務以前,擔任原職務者繼續留任會員的職務。
10. 商會職務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時,應由具有第12條第3款、第12條第4款和第12條第5款以及第12條第6款規定的被選舉資格的未當選者中排名第一者擔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選,則須根據本條規定重新舉行空缺職務的選舉。
第十三條 董事會:組成與職權
1.董事會包括十三[13]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式選舉產生。
2.董事會成員包括:
- 一[1]位主席;
- 三[3]位副主席;
- 一[1]位財務主管;
- 八[8]位董事。
3.受邀參加大會的人員無投票權,他們是名譽會員,外交機構主管,或外交代表商業辦公室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對外貿易推廣的政府辦公室主管以及其領事館轄區代表。有關議題的討論可以邀請非會員參加,可以作為觀察員或發言人與會。
4.董事會成員任期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
5.董事會成員任董事會是本商會行政機構,專門處理如下事務:
(1)決定與商會活動有關的路線和指導方針,並安排各項活動的年度計畫;
(2)決定本商會同其他機構、組織和團體的合作協調事宜;
(3)決定本商會有關的計畫項目和執行措施;
(4)建立辦事處和工作人員的組織機構,決定與本商會的正常運作有關的所有事宜;
(5)任命秘書長;
(6)制定年度預、決算交由大會審查;
(7)決定各轄區資金使用額度,並預先授權將這些資金用於各種項目和具體的計畫;
(8)就接受捐助、贈款和遺贈以及決定動產的採購和出售;
(9)批准成立商會下一批工作組,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監察實施;確定根據本條款第七點主要原則的附屬工作組篩選的協調人員和負責人;
(10)向大會建議年度會費數額;
(11)向大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12)行使其他的、除只屬於大會以外的所有權利。
6.董事會可向董事長及諸理事交辦特別的委任。
7. 董事會成員和工作組協調人員,由於在商會職責內任何時候所認識的人或企業,或獲得的商機訊息,都應避免使用這些認識的人和訊息為己在商會的身份自我發展或謀求自身企業的利益。本商會指導董事會成員及工作組協調人員不能直接或間接擔任商會帶薪職務亦不可為商會提供有償服務,董事會決議通過則除外。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與決議
1.董事會每年須至少召開四[4]次會議,會前應由理事長向各位理事發出書面通知。董事會每年在每一領事轄區至少召開一[1]次會議。可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建議將主會場設在北京。
2.董事會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理事長應儘快召開董事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董事會,則要求開會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開會。
3.董事會召開的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七[7]日內以書面發給各位董事和名譽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任何一位理事或名譽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二[2]日內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長在董事會議程中增加內容,均應就此進行討論。
4.董事會有效的條件包括:(1) 董事會正常召開;(2) 當在確定的時間內,出席了至少半數以上成員。如不具備上述條件,該董事會會議則不成立,並不能作出決議。
5.董事會應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缺席,應由董事會召開地的領事轄區事務副理事長代為主持。
6.每一位董事在投票中擁有一[1]票權利。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7.董事會的表決,將按照出席成員簡單多數的公開投票決定,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根據出席董事會議的多數董事會成員的要求,投票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8.董事會作出的決定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主席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董事會召開後五[5]日內起草,由董事會成員和名譽會員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董事會召開後十五[15]日內完成。並下一個首次會議上批准通過。會議紀要是與董事會的內部檔案;如果認為合適,會議主席可以安排摘錄該紀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決議,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
9.連續三[3]次缺席董事會的理事,按照第12條第8款的程式予以序撤銷和更換。
10.秘書長以書記員身份參加董事會會議。
11. 對於需要董事會通過的日常行政事務,可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子投票,實行默許原則的投票除外。
12. 董事會成員和名譽會員還須承擔對董事會商談內容的保密責任,不向外擴散董事會檔案,或董事會成員間的信函,或董事會與第三方商談的話題。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與許可權
1. 監事會包括不低於六[6]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式選舉產生。
2. 監事會成員根據上述擔任職務規定分為“名譽監事長”或“名譽副監事長”,監事任期為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
3. 監事會(1)監察章程規定的會員的權力和義務的履行;(2)可申請召開大會,提請討論會員普遍關心的議題;(3)根據需要,支持董事會的決議。 監事會的召開應該是在監事會或董事會成員認為必要時,由其中一位成員提前7天發出書面通知。
4. 監事會成員可以參加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有權向董事會詢問商討議題以及與商會相關的各項問題說明。
第十六條 商會會長及副會長
1.會長負責協調和主管商會各項事務;接收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和指令並交由秘書長執行;代表本商會與第三方打交道。會長代表全體會員管理和執行商會日常執行既定目標的情況。
2.在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但時間不得超過兩[2]個月。如果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超過兩[2]個月,副會長應提請選舉大會選舉新的會長。
3.會長可向有關機構、組織或項目中派出個人代表,這些代表宜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第十七條 財務主管 審計
1.財務主管監督本商會資金的使用,並對全體會員負責。
2.本商會資金,除由董事會決定的支付日常開支的必要部分外,均應存入由董事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劃撥到每個辦公室的資金亦應遵守此規定。
3. 秘書長和副會長,根據董事會規定,自主掌握供本商會日常支出的資金。秘書長和副會長將按照商會一般經濟狀況,應製作一份關於本商會及各轄區機構財務的季度報表報告。
(4)董事會負責指定一家地方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審核。
第十八條 秘書長
1.秘書長人選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徵得義大利外交部同意後作出任命。
2.秘書長負責領導商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大會和董事會各項決定,起草各項活動計畫,起草預決算草案,起草大會、董事會、商會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各類紀要。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最新問題。參加商會內部各組織、機構召開的會議。
3.秘書長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員的負責人,負責接受會長和各位副會長在主管領域內事務的指令。
4.秘書長應是義大利籍公民。秘書長不得為商會會員,不得在商會內外從事任何商業或職業活動。
5.秘書長的報酬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內部規定及語言
1.內部規定根據本章程,為商會內部各機構和部門限定和協調了權利與職責。
2.董事會根據本章程的原則,有權協調各項具體的業務與行政措施。
3.義大利語和中文是本商會的正式語言。本章程由義大利語中文構成,如有差異,以義大利版本為準。
第二十條 與政府機構的溝通
1.董事會如有需要在下列檔案形成之後三十[30]日內應通過外交機構向義大利經濟發展部發回報告:
(1) 董事會和全體會員大會根據法律通過的決定的副本;
(2) 預算、決算報告副本,並附審計報告;
(3) 會員名單,註明與前一年的變化;
(4) 關於前一年舉辦的活動和取得的成果的報告;
(5) 有關新計畫中活動安排的報告;
(6) 商會的機構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章程的變更
1. 對於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由董事會提交大會依照第11條第7款之規定的方法實行審議並通過。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期限及解散
1.對本商會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
2.大會可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決定解散本商會。大會在作出解散本商會的決定後,應以簡單多數選出清算人。如大會未選出清算人,應由商會會長和三[3]位副會長負責商會的清算事務。
3.商會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況下,清算的一切財產將完全根據義大利駐華使館外交代表負責人的決定捐獻給慈善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有效期及過渡條款
1. 本章程自大會批准之日生效。
2. 會員機構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會員大會選舉繼續留任。監事會經選舉和上述程式批准立刻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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