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交售制

制度簡介,存在的問題,變革與取消,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制度簡介

20世紀30年代上半期開始實行的蘇聯農產品收購的主要形式,是國家從農業取得資金和糧食的重要手段。1933年1月,蘇聯人民委員會和聯共(布)中央發布《關於集體農莊和個體農戶向國家義務交售穀物的決議》,以義務交售制代替預購契約制,起先僅限於穀物,1940年4月以後推廣到油料作物、蔬菜和畜產品,同時把按計畫播種面積計算交售額的方法改為按耕地面積計算交售額(包括畜產品)的方法。30年代上半期,義務交售制約占農產品收購量的80%,到1936—1937年,它的比重下降為40%,1953年,又進一步下降為25.9%。

存在的問題

農產品和畜產品的義務交售制在長期的執行過程中表明,這種制度使集體農莊莊員的生產積極性和他們所得到的物質利益嚴重脫節,到了50年代,這種制度就愈來愈阻礙農業生產的發展。
集體農莊的產品傳統上有4個流向。第一,部分是向國家義務交售。這部分是自上而下以計畫的數字下達的。是硬性的,一般情況下不以集體農莊收穫的好壞而發生變化。這對國家來說,叫收購。作為報償,國家以極低的價格計算返給集體農莊以各種工業品和部分貨幣。然而,國家的收購價格遠不能補償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尤其是在穀物、馬鈴薯和畜產品方面。赫魯雪夫在1953年蘇共中央九月全會上就指出了這種價格與生產成本之間的大額差距。當時,許多集體農莊生產一公擔馬鈴薯要花40盧布的費用,而國家的收購價格卻是每公擔只有3盧布。因此,直到50年代初,集體農莊的穀物、牛肉、豬肉和牛奶的生產都是賠本的。
還有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是,國家的這種收購價格還是20年代末—30年代初規定的,二十年來沒有發生什麼變化。所以,在50年代初,集體農莊仍以這種過時的低價(如穀物每公斤4—8個戈比、馬鈴薯5個戈比、蔬菜20戈比、牛肉20戈比、豬肉70戈比、牛奶25戈比、蛋每4個2盧布左右)向國家交售。
集體農莊產品的第二個流向是採購。所謂採購,是國家獲取集體農莊糧食的另一種渠道。國家以比收購價格較高的價格來購買集體農莊莊員手中剩餘的糧食,即除去收購等流向後歸自己支配的糧食。在1953年以前,採購價格與收購價格的差距為:穀物為11倍,馬鈴薯為5倍,牛肉為13倍,等等。從原則上講,採購對集體農莊莊員來說是自願的,但往往它又是硬性的(有硬性的採購量,硬性的採購價格和硬性的採購期限),是以行政命令來完成的。在流通渠道上,不存在商業關係。私人之間的買賣是被禁止的、集體農莊莊員不可能自願地將自己手中為數不多的餘糧而售給任何人。由於集體農莊莊員不可能自由地轉入城市居住,至於轉到其他的集體農莊也是受嚴格控制,即使能轉,其行政手續也十分複雜,因此採購成了集體農莊莊員出售餘糧的唯一途徑。
第三個流向是,向農業機器拖拉機站支付耕作費、收穫費、技術設備使用費及其他勞務費。直至50年代初,集體農莊都要將收穫量的三分之一支付給農業機器拖拉機站。1953年中央九月全會雖然決定要提高農產品的價格,但直至1958年,無論是國家的採購價格,還是集體農莊向農業機器拖拉機站的繳納,都抵償不了農業的生產成本。隨著農業機器拖拉機站的改組,技術設備已經歸屬集體農莊,因此將這些技術設備的費用轉入集體農莊的生產成本,就是勢在必行的事。
在這三種流向之外,集體農莊莊員還要向國家繳納其他各種稅收。因而,在大多數地區,在大多數情況下,集體農莊莊員只能依靠自留地上的糧食、瓜菜來維持生活,生活水平是低下的。多年來實行的這種農產品義務交售制不僅阻礙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使集體農莊莊員的生活得不到改善,而且嚴重影響了工業的發展,尤其是九月全會以後,隨著國家執行一種新的農業政策,隨著農業機器拖拉機站的改組,不從實質上改變這種義務交售制已是不行的了。

變革與取消

第一階段

(1953—1956年):改革階段,即改變計算標準和減少交售範圍與定額的階段。
1953年九月中央全會後,開始陸續實行按每公頃耕地或土地面積計算交售農產品或畜產品的制度。最初實行這一制度的考慮是,在原先的義務交售制的情況下,先進的集體農莊和落後的集體農莊對國家所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這不能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
這種改革首先在畜產品和農產品的馬鈴薯與蔬菜方面執行。有關決議和法令規定,必須嚴格執行按公頃計算義務交售數額的原則,不允許提高先進集體農莊的交售定額,並且在一個區內只實行一種交售定額標準。與此同時,還免去了集體農莊莊員戶、工人戶和職員戶歷年來(截止到1953年1月1日)的欠繳義務交售額。作為一種保證措施,還提高了義務交售的畜類和家禽(提高4.5倍以上)、奶類和肉類(提高2倍)、馬鈴薯(提高1.5倍)、蔬菜(提高25—40%)的價格,規定了肉類、牛奶、禽蛋和乳酪的平均採購價格(肉類平均提高30%,奶類——50%,平均提高了11%)。國家向集體農莊採購這些產品時,採取預先訂立契約的形式。還修定了集體農莊因機器拖拉機站的工作以肉類和牛奶支付費用的新的定額標準,比原來的降低10%。
從1953年起,完全取消義務交售定額的只有畜產品中的綿羊奶、乾酪和綿羊肉。國家將以採購價格採購這些產品,並準予集體農莊以這些產品代替牛奶的義務交售額。
1954年3月國中央全會又決定在穀物的徵購中實行按每公頃耕地計算義務交售定額的制度。規定在相同條件的地區內這種定額不應有大的差距,在同一行政區內只實行一種義務交售定額。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級機關由於習慣於多年的義務交售制,而對採購工作不重視,結果採購計畫完成得相當差。
1954年6月中央全會決定從1954年收穫後再次降低現行的集體農莊義務交售穀物和油料作物種子的定額,同時以提高了的採購價格增加對這些作物的採購量。還決定從1954年起實行硬性的、各區不同的向機器拖拉機站交納的穀物和油料作物種子的實物報酬標準。中央要求把所有這些措施貫徹到各集體農莊。六月全會的決議還決定,從1954年收穫後開始免除集體農莊莊員、工人、職員的生產單位,以及漁業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義務穀物交售。同時還免除了集體農莊、集體農莊莊員及其他個體繳糧者的義務交售和向拖拉機站交納的實物報酬的全部積欠。
總起來說,這一時期義務交售制的變革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改變義務交售的計算標準——按每公頃耕地或土地面積計算;二是不斷擴大減少義務交售的範圍和降低義務交售的定額。其發展趨勢是從降低集體農莊莊員和其他個體繳納者的義務交售定額到降低集體農莊的義務交售定額。
根據1957年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到1956年底,改革義務交售制就對農業生產產生了明顯的促進作用。集體農莊莊員的義務交售量大幅度下降。若與1952年相比,1957年,集體農莊莊員等的個人義務交售量:肉類下降到只占全國收購和採購總量的10.2%,牛奶—從31%下降到7.1%。①與此同時,國家的採購量卻明顯增加:穀物增加22%,小麥—44%,油料作物種子—34%,馬鈴薯—28%,皮棉—12%,甜菜—36%,亞麻纖維—約一倍,肉類—51%,牛奶—62%,禽蛋—42%,羊毛—41%。②

第二階段

(1957—1958年):取消義務交售制的階段。1957年7月4日,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通過決議,規定從1958年1月1日起,完全取消集體農莊莊員等個人義務向國家交售一切農產品的制度。今後,國家將通過國營和集體農莊合作社商業系統來購買集體農莊莊員等個人手中多餘的農產品,決議要求集體農莊應全力幫助莊員出售農產品,組織產品收購站和集體農莊市場來從事這項工作。
隨著農業機器拖拉機站的改組,作為集體農莊向機器拖拉機站交納的實物報酬就不復存在了。集體農莊通過收購方式向國家上交的糧食也就必須由別的途徑來加以解決。1958年6月,蘇共中央全會就這一問題再次作出決議:從1958年起,取消集體農莊向國家義務交售農產品的制度和向機器拖拉機站、技術修理站和集體農莊中的專業站因所完成的工作支付實物報酬的制度。也是從這一年起,國家對集體農莊農產品的收購形式統一為以採購方式來進行。
為了確保新的農產品採購制度的順利執行,六月全會決議還要求:第一,要繼續貫徹按公頃計算農產品,尤其是穀物、土豆、肉類、牛奶、羊毛和禽蛋的採購量原則;第二,對各集體農莊不能實行統一的標準,要根據專業化程度來分別確定;第三,要正確制定採購價格,要在經濟上有依據,要能補償集體農莊的生產費用,即要從各地區的中等生產條件、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產品成本的降低以及建立社會主義擴大再生產所必需的積累出發。一種在正常年景下沒有變化,但在好壞年景略有差異的既穩定又靈活的價格政策將使國家和集體農莊雙方受益;第四,要注意節約採購費用,壓縮採購環節。
到此為止,蘇聯的採購政策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即自有集體農莊以來,採購政策就經歷了一個從義務交售、徵購和採購並行(對機器拖拉機站工作的實物報酬、契約定購和採購)的發展階段,到最終形成了一個以市場為主要渠道的統一的採購政策,這就不能不對農業生產發生重大影響。
義務交售製取消的後果 農產品的採購實質上是涉及社會主義城鄉關係、工農經濟聯盟的關鍵問題。在集體農莊制度下,更遠一些,從十月革命後的農業發展起,農產品的收購政策,就一直是國家政策的重點,受到黨政最高領導人的密切關注。20年代,列寧所實施的新經濟政策就是以調整糧食的收購政策為出發點和主線的。他期望通過一種使農民和國家都獲益的政策,使農民的經濟和國家的經濟都獲得發展,從而通過商業的結合、經濟的結合,在新的條件下調整工農業間、城鄉間的關係,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
20年代末,30年代初,史達林改變列寧的新經濟政策,實行一種新的經濟政策。這個被人們稱之為新經濟政策的核心也是國家收購農產品的政策。史達林所期望的就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排除市場關係的計畫經濟,以國家的力量來無所不包地解決農產品的供應和工業品的銷售問題,從而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
列寧新經濟政策的商業結合實質上是使市場渠道在農產品的採購上發揮更大作用的最初的,也是有效的嘗試。史達林干擾和中止了這種政策的執行。因而,幾十年來,這種嘗試在蘇聯的經濟發展中歷經了種種曲折和鬥爭。然而,歷史事實表明,在以小農為主的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的條件下,有兩個重要的問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地加以解決的。一是國家不可能一下就擁有解決農業發展問題的一切力量。農業的發展不僅要靠國家的力量和社會主義工業的力量,而尤其是要依靠解放農業生產力後農業經濟(國營的和合作社營的)自身所迸發出的力量來加以解決。二是排除了市場和商業關係的自上而下的計畫經濟既不可能從經濟上,也更不可能從政治上來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
赫魯雪夫遠沒有列寧理論上的正確性和預見性,以及使堅定與靈活相統一的政策遠見性。他也沒有史達林在實施一項新政策時總要提出一個他自己經過考慮的理論的實用能力。但赫魯雪夫在具體工作中卻是很敏感的,往往善於抓住政策實施中的關鍵問題。從變革義務交售制,到實施徵購和採購並行的政策,並最終實行統一的採購制,這一事實本身就是最好的說明。赫魯雪夫更多地是憑直覺來決定政策和採取哪些措施的。他實施和推進了義務交售制的變革,但卻未能從理論上來說明這種變革的意義。事實上,赫魯雪夫並未預見到義務交售制的廢除會把市場和商業關係最終地引進到蘇聯農業發展的機制中來,但他的改革實踐使人們對自上而下的計畫經濟產生了某種程度的懷疑因素,使人們開始想到實行了幾十年的傳統的史達林的建設社會主義的方式並不是唯一正確的。赫魯雪夫決策的直覺是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廢除義務交售制)得以取得某些成功的基礎,而他在理論上的貧弱卻為他的改革措施埋下了不能功成圓滿的因素。
不管怎么講,義務交售制的廢除是把市場和商業關係引進蘇聯農業經濟的發展中來了。以後,蘇聯的農業發展有起有落,多起多落,但這種關係卻始終沒有退出農村這一廣大的國內市場。
和發展農業的其他措施相比較,義務交售制的廢除是立即使集體農莊莊員受到實惠的措施,因而得到廣泛的支持,使得這一措施的實施過程也就順利得多。在義務交售制變革的進程中,國家不僅多次提高採購價格,而且逐步放寬了對個人從事農付業生產的限制。從1953年9月起,政府就作出新的規定:“……每一個集體農莊的農戶都有權經營規模不大的個人副業以滿足消費需要,而這些需要目前都靠公有經濟尚無法完全得到滿足”。那種違反這一原則,對宅旁園地經營的產品採購定額定得過高的做法受到了批評,被認為是“不但損害了莊員的利益,而且歪曲了集體農莊勞動組合形式的本質。”在以後的兩年中,還採取措施免除了莊員等個人宅旁園地交售穀物的義務,同時免除了歷年的拖欠。但這一措施在1956年有所反覆。在關於修訂農業勞動組合示範章的決議中,認為個人副業的經營只能是輔助性的,“主要滿足莊員個人對新鮮蔬菜、水果和漿果的需要”,因而提出“要力求縮小宅旁園地”對於集體農戶私人使用的牲畜,決議認為“未必還需要保留過去規定的集體農戶占有牲畜的數量”。1957年下半年後,隨著義務交售制的廢除,集體農戶的個人宅旁園地經濟及其他副業又獲得發展。到了1964年,這種宅旁園地(包括集體農戶、工人戶和職員戶)的總面積為七百萬公頃。雖然這在耕地總面積中是個微不足道的數字(當時,集體農莊的耕地面積全國為四億八千二百七十萬公頃,國營農場為五億七千一百一十萬公頃),但其生產率卻是很高的。同一時期,私人所擁有的牲畜數量也占相當的比例:牛為全國總頭數的百分之五十,豬為百分之二十八,羊為百分之二十一。這種比例表明了個人副業在畜產品的供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統一採購制的確立及其相應措施的貫徹,大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使集體農莊莊員的收入明顯增加。就全國而言,農產品和畜產品的生產量和收購量均有大幅度增長。穀物:1960年的產量為八十一億多普特,收購量為二十八億五千多萬普特(分別比1953年增長百分之六十一和百分之五十);肉類:1960年的產量為八百七十二萬多噸,收購量為七百九十萬噸(分別比1953年增長了百分之五十和一倍以上);奶類:1960年的產量為六千一百五十三萬多噸,收購量為一千零六十萬噸(分別比1953年增長了百分之七十和一點五倍)。而以俄羅斯聯邦為例,僅在 1959年,集體農莊向國家出售了牛奶八百九十萬噸(和1953年相比,增加兩倍多),肉二百三十萬噸(增加一倍多),蛋十二億隻(增長一倍多)。在這一年,集體農莊莊員從參加集體農莊勞動和經營個人副業所獲得的收入占其總收入的48%,其中來自經營個人副業的收入為30%。而在1953—1959年的6年中,集體農莊莊員的貨幣收入從174億盧布增加到620億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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