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轄區
主要職責
一、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辦法、措施;研究擬定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政策;組織貫徹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章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指導、審核全縣土地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禦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四)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和土地儲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穩定耕地面積。
(五)擬訂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按規定擬定、審查、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辦省、州、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閒置費等的征管,組織有關預算的執行。
(八)強化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建立公開、公平、競爭的土地、礦產市場,維護規範土地、礦產市場秩序。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礦產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等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縣境內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按規定徵收解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使用費。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保護地質環境,組織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規定組織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的開發,依法督促地熱、礦泉水開發利用單位按規定進行鑑定和年度審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科研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申報。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美姑縣國土資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秘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保密、保衛、接待、資產管理及局機關依法行政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公務員考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征地安置補償資金和耕地占補平衡資金的管理撥付;負責地勘、地質災害防治、土地開發整理等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負責監督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徵收、核算、管理、使用;負責國土資源行政事業性費用的徵收、監督、管理和使用;負責搞好機關財務資金管理使用,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二)政策法規股。
監督檢查我縣國土資源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省、州政府決定、命令情況;組織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法規諮詢、信訪工作;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出讓劃撥、礦產出讓等的監督檢查;承擔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動態巡查工作;依法對全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負責受理和辦理縣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申報;管理本部門在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完成本部門和縣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三)礦產管理股。
依法進行採礦權、礦產品經營許可審批登記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調處採礦爭議、糾紛;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培育、規範礦權市場;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依法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探礦權市場,維護礦產資源勘查秩序;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管理制度,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建立基礎儲量資料庫;組織研究全縣或重點地區礦產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辦理採礦權審批(含劃定礦區範圍申請、變更、轉讓、註銷、延續)事項。
(四)土地管理股。
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土地徵用補充耕地管理辦法;貫徹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規定;組織研究全縣或重點地區土地、礦產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依法承辦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報批和負責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立案、審查、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登記、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依法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管理辦法;承辦建設項目用地、土地資產處理、臨時用地、收回土地的審查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土地評估和分等定級評定與監測;組織研究全縣或重點地區土地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負責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審批、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審批等行政審批事項。
(五)資源規劃股。
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及地質環境規劃;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依法承辦土地、礦產資源利用規劃、計畫的審查、報批。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美姑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數為5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副科級)。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美姑縣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美姑縣委機構編制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