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是美國1970年通過的對證券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的法案。在此法中提出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以便使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
該法案中規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要向證券經紀商和交易商的客戶提供經濟保障,並要求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的成員都是該公司的成員。公司成員按其證券業務收入的1%繳納保險基金。該公司負責賠償其成員因管理不善、投機而破產致使客戶遭受的經濟損失。每位客戶最高賠償限額定為50萬美元,現金賠償限額為10萬美元。但不賠償因證券行市波動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美國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是美國1970年通過的對證券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的法案。在此法中提出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以便使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