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

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是為管理投資諮詢的有關事宜而設立的法律。要求向他人提供證券交易有償資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到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登記,其活動必須符合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定標準。在某些方面,該法的一些規定與證券交易法中有關經紀人和自營商的一些規定類似,只是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所針對的客體是從事證券業務的經紀商和證券商的活動;而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是針對從事有報酬的投資諮詢業務的專業人員。

要求投資諮詢人員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按照交易委員會的規定應妥善保存被諮詢公司的有關表冊、案卷,以便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供其進行審查。而對銀行、經紀商、會計師和屬於附帶提供投資諮詢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則不必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申報。該法同樣禁止對登記的投資諮詢者實施欺詐性的行為,禁止共享利益的協定,並防止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轉讓諮詢契約的行為。該法亦適用於以投資諮詢為主要營業活動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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