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運動員工會

成立於20世紀50年代,是保障美國職業運動員權利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運動員工會
  • 外文名:American athletes trade union
美國職業運動員早就嘗試成立屬於自己的組織。1885年職業棒球運動員成立了全國職業棒球運動員兄弟會,1954年棒球大聯盟運動員工會的成立以及1966年工會地位的確立,運動員開始有效地同俱樂部的所有者商議契約問題。這些變化是由於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全國勞工關係法案》。該項法案規定,工人有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和罷工的權利。在此之前,運動員協會只是自發的協會,得不到聯盟的承認。真正代表運動員利益的工會成為職業體育勞資關係中重要的一部分。NBA運動員協會形成於1954年,NFL運動員協會形成於1956年,NHL運動員協會最後被聯盟承認於1967年。
當運動員組織工會合法化後,各職業聯盟的運動員都建立了運動員工會。運動員工會的首要目標同資方進行集體談判,並最終簽訂集體協定。為進一步完成這個目標運動員工會具備五個功能:①組織成員支持工會目標;②協商適用於所有運動員的契約條款;③使用壓力策略,包括罷工;④通過中訴抱怨過程強化集體談判協定條款;⑤召開會議,對集體協定投票並同成員交流。運動員工會代表運動員同俱樂部進行集體談判主要涉及工資,契約時間以及福利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運動員工會還就運動員最低薪酬、養老金的支付、新隊員工資結構、紅利等內容同俱樂部交涉。
運動員工會的建立為集體議價創造了條件,改善了運動員的地位,某種程度上改變了職業體育中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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