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輪船載運法是193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為保護美國船舶營運業務的法律。該法律規定,凡屬美國政府機構貸款購買的商品,或能由美國商船運載的貨物,一律由美國船隻裝運。
美國政府在執行這項法律時具體規定; 最低應有50%的貨物須由美國輪船裝載。這是與《購買美國貨法》等同的保護貿易主義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政府在執行歐洲復興方案及後來的外援工作中都適用本法。
美國輪船載運法是193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為保護美國船舶營運業務的法律。該法律規定,凡屬美國政府機構貸款購買的商品,或能由美國商船運載的貨物,一律由美國船隻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