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衝突法彙編,是指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律體系基本上採取不成文法主義,是通過法院對判例的積累而使法得以確立和發展的。到19世紀,在邊沁的影響下,里芬斯頓等人雖從事了法典化運動,但未能取得充分成果。然而,隨著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出現了不同性質的新案件,而且出現了相互矛盾的判例,有必要以明確的方式來確認究意什麼是美國普通法。1923年,由法官、律師和學者等法律界人士組成了美國法律協會,其主要宗旨是“推動法律進一步明確化和單一化,使司法權得到更好的運用,並對法律開展學術研究和科學研究”。為此目的,決定對普通法進行整理、彙編,使之系統化。彙編並不是法典,只不過是由民間團體對現有的判例法所進行的記述而已。但它在某些方面卻有很高的權威^十劃中的國際私法彙編工作,從1923年起著手進行。哈佛大學的比爾教授受託從事國際私法彙編的起草工作,洛侖岑等9人被任命為顧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衝突法彙編
- 定義: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律體系基本上採取不成文法主義,是通過法院對判例的積累而使法得以確立和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