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濫施“長臂管轄”及其危害

《美國濫施“長臂管轄”及其危害》是2023年2月新華網發布的文章,通過列舉美國濫用“長臂管轄”的實例,深入揭露其對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和國際法治帶來的嚴重危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濫施“長臂管轄”及其危害
  • 發布:新華網
目錄,全文,

目錄

引言
一、美國“長臂管轄”的基本情況
二、美國“長臂管轄”的實施與擴張
三、美國“長臂管轄”的危害
結束語

全文

引言
歷史上,美國長期持續、頻繁不斷地對各國實施“長臂管轄”。遭受美國“長臂管轄”的國家,既包括美國的盟友國家,也包括與其敵對或關係緊張國家。近年管轄範圍呈現不斷擴大趨勢,長臂越伸越長。本報告通過列舉美國濫用“長臂管轄”的實例,深入揭露其對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和國際法治帶來的嚴重危害。
一、美國“長臂管轄”的基本情況
◆美國法律中“長臂管轄”專指司法機關對於住所或居所在其域外人員或實體實施的管轄,最初系由美國最高法院在1945年“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州案”中確立的一種司法管轄權,允許州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針對因被告住所不在該州而無法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可以被告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聯繫”為基礎行使“對人管轄”。
◆按照國際法,一國對域外人員或實體行使管轄一般要求該人員或實體或其行為與該國存在真實、足夠的聯繫。而美國行使“長臂管轄”採用“最低聯繫原則”,不斷降低行使“長臂管轄”門檻。與美國有某種極微弱的聯繫,如在美設有分支機構、使用美元清算或其他金融服務、利用美郵件系統等均構成“最低聯繫”。
◆美國為達到“長臂管轄”的目的,還進一步發展出“效果原則”,即只要發生在國外的行為在美境內產生所謂“效果”,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美國國籍或住所,也不論該行為是否符合行為發生地法律,均可行使管轄權。美國還不斷擴大“長臂管轄”範圍,對域外人員或實體濫施過分的、不合理的管轄,將美國內法律強制實施於域外非美國人員或實體,動輒利用別國企業對美元業務、美國市場和美國技術的依賴,對其進行處罰或威脅。
◆從本質上看,美國“長臂管轄”是美政府以美綜合實力和金融霸權為後盾,根據本國法律,對他國實體和個人濫施“域外管轄”的蠻橫司法實踐。
 二、美國“長臂管轄”的實施與擴張
◆在長期對外使用過程中,美國逐步發展出體系龐大、相互補充、環環相扣的“長臂管轄”法律體系,並不斷降低打擊門檻、擴大自由裁量權,成為美國推行霸權外交、謀求經濟利益的工具。這種做法無視別國主權,肆意干涉別國內政,嚴重損害別國正當利益,損害國際交往正常秩序。美國“長臂管轄”的擴張是全方位的,依託“最低聯繫原則”和“效果原則”,建立起龐大複雜的“長臂管轄”法律體系和執行體系,適用領域和範圍不斷擴大。
◆“長臂管轄”還成為美國濫施單邊制裁尤其是次級制裁的手段,美國往往通過行使司法權,追究未遵守美國制裁法律的域外實體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確保美制裁法律域外效力得以實現。除“長臂管轄”外,美國還綜合運用行政、經濟、金融等其他手段實行次級制裁。
◆強制域外取證是“長臂管轄”又一重要途徑。在涉他國司法程式中,美國頻頻採取單邊強制措施進行域外取證,繞過國家間正常司法執法合作渠道,直接要求在美設有分支機構或上市的銀行、網際網路企業等向其提供美國域外的賬戶信息、數據等證據。在遇到外國交涉時,往往以“司法獨立”、“正常司法協助或執法合作效率低下”等藉口搪塞。這是典型的“長臂管轄”,嚴重侵害他國司法主權和被取證對象的正當合法權益。
◆美國建立了各部門分工協作、聯手行動的全政府“長臂管轄”實施運作模式。美國總統及美國國會是相關制裁的決策主體,大多數經濟制裁決策由美國總統作出,美國國會在特定情況下通過立法活動參與制裁決策。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是最核心的制裁執行部門,其主要職權包括凍結美國管轄範圍內的資產、擬定和調整被制裁個人與實體的名單、審查和發放許可證。國務院經濟制裁政策與實施辦公室(SPI)專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與外交政策相關的制裁措施。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IS)管理獨立於OFAC以外的清單。此外,美國政府還通過控制SWIFT、CHIPS這兩大跨境資金支付清算系統為經濟制裁執法提供支撐,通過在必要時迫使其切斷與受制裁國金融機構的聯繫,而達到經濟制裁的目的。
◆美國不斷加強“長臂管轄”立法。美國涉“長臂管轄”法律名目繁多,主要有《對敵貿易法》《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以制裁反擊美國敵人法》《反海外腐敗法》《赫爾姆斯-伯頓法》等,《愛國者法案》、年度《國防授權法》等法律中也包含“長臂制裁”條款,此外還有一系列涉及“長臂管轄”的總統行政令。越來越多的美國聯邦立法包含長臂條款,目的是避免美國人通過在外國設立子公司等方式規避美國法,避免外國人比美國人受到較少限制,也避免相關國際規則的制定出現不利於美國國家利益的情況,從而用美國國內法來實現“長臂管轄”外交政策。
◆美國在司法領域出現將“長臂管轄”理念運用到刑事案件傾向,這是對“長臂管轄”的極度濫用。近年來,不少美國聯邦法律都規定了域外效力條款,美國法務部開始利用這些條款開展刑事調查並提起刑事訴訟。在這些刑事訴訟中,聯邦法院在審視自身管轄權基礎時,也開始利用“長臂管轄”理念,寬泛解釋案件與美國存在的聯繫,不斷擴張屬人和屬地等管轄權的範圍,降低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等管轄權適用的門檻。
三、美國“長臂管轄”的危害
◆美國堪稱全球唯一的“制裁超級大國”。根據美國財政部《2021年制裁評估報告》,截至2021財年,美國已生效的制裁措施累計達9400多項。
◆加劇國家間緊張關係,衝擊國際秩序。健康的國家間關係是保持國際秩序和平與穩定的“壓艙石”。早在上世紀90年代,美國出台《赫爾姆斯-伯頓法》,利用“長臂管轄”機制對世界範圍內與古巴進行交易的個人和實體施加經濟制裁,引發歐盟強烈不滿。歐盟於1996年通過了《阻斷法案》,以立法的形式阻斷美國“長臂管轄”措施在歐盟境內的效果,並賦予歐盟境內個人和實體起訴美國個人和實體的權利。歐盟頻繁在聯合國大會、安理會、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機構提出提案和發起倡議,呼籲國際社會關注美國“長臂管轄”的危害性,甚至還啟動了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式。迄今,美國“長臂管轄”已涉及中國、俄羅斯、伊朗、敘利亞、朝鮮、古巴、法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多個國家。美國塔夫茨大學教授德雷茲納在《外交事務》雜誌發表文章批評稱,美國歷屆政府濫用經濟脅迫和經濟暴力手段,將制裁作為解決外交問題的首選方案,非但起不到效果,還造成人道主義災難。
◆自1979年以來,美國就長期對伊朗等國實施各類單邊制裁。1996年又拋出所謂“達馬托法案”,禁止外國公司對伊朗、利比亞能源產業進行投資,實行危害極大、影響深遠的“長臂管轄”。此後,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層層加碼、步步升級。美國特朗普政府時期更是對伊朗實施制裁和“極限施壓”,企圖以壓促變,顛覆伊朗政權。時任伊朗總統魯哈尼曾表示,特朗普政府的制裁至少對伊朗造成200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是非人道的,是犯罪和恐怖主義行為。
◆1980年至1992年,美國就對利比亞實施單邊制裁,1992年至2003年,美國又脅迫、拉攏盟友擴大對利比亞的單邊制裁。世界銀行指出,利比亞因制裁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180億美元,利比亞官方認為,制裁使其損失330億美元。
◆海灣戰爭後,美國對伊拉克實施野蠻的單邊制裁,造成嚴重後果。1990年8月至2003年5月,制裁造成伊拉克石油收入損失1500億美元,導致今日伊拉克的人均年收入都沒有達到1990年的水平(7050美元)。此外,制裁還造成伊拉克嚴重的人道主義災難,伊拉克的嬰兒死亡率翻倍,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增長6倍。同時,伊拉克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體系被毀,識字率從1987年的89%下降到1997年的57%。
◆破壞各類國際治理機制的宗旨和功能。美國在聯合國框架之外頻繁實施單邊制裁措施。僅在2021年,美國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就針對2000多個實體實施了各類制裁措施。安理會的制裁功能因此受到衝擊,嚴重影響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正常運轉。美國並非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但卻因國際刑事法院試圖調查在阿富汗戰爭中涉嫌戰爭罪行的美國軍人,針對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本蘇達和另一位高級官員莫喬喬科採取制裁措施,引發國際輿論一致聲討。美國罔顧其“301”措施已被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定為違反國際法,繼續對來自中國和其他國家的進口產品發起各類單邊性質的“301調查”,並維持現有的“301”關稅措施,直接破壞了多邊貿易體制歷經多輪艱難談判所達成的關稅減讓成果,公然踐踏多邊貿易體制宗旨和精神,損害多邊貿易體制運作基石。
◆損害別國企業利益。為維持美國的經濟和科技領先地位,美國濫用國家公權力對正常國際商業交易和競爭橫加干涉,綜合運用出口管制實體清單和經濟制裁等措施,以國家安全和侵犯人權等事由為藉口,限制別國企業獲取對其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的原材料、物項和技術,甚至動用次級制裁措施,禁止世界範圍內其他企業與之發生正常貿易往來,試圖從根本上破壞這類企業的供應鏈。
◆法國阿爾斯通集團高管被拘押是典型案件。2013年,為了在與法國阿爾斯通公司的商業競爭中獲勝,美國動用《反海外腐敗法》,以存在海外賄賂行為為由,將阿爾斯通高管皮耶魯齊逮捕,並誘使其簽訂認罪協定,據此套取更多對阿爾斯通公司不利的證據和信息,最終阿爾斯通公司不得不接受美國通用電氣的收購要求,自此,阿爾斯通公司從世界500強行列中徹底消失。美國“長臂管轄”已完全淪為國家公權力打壓商業競爭對手和干涉正常國際商業交易的工具,徹底背離美國長期自我標榜的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念。
◆近年來,美國頻繁利用《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針對被其認定從事所謂“嚴重侵害人權行為”的各國主體實施單邊制裁,但這種制裁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往往罔顧被制裁主體同樣享有人權保護的基本事實,侵犯被制裁主體的基本人權。
◆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期間,美國政府頑固堅持對伊朗、敘利亞等國實施單邊制裁,導致被制裁國家難以及時獲得抗擊疫情需要的醫療物資。由於制裁,伊朗無法進口基本藥物和醫療器材,嚴重影響數百萬伊朗人的健康狀況。伊朗政府為籌措抗疫資金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50億美元的抗疫特別貸款,但受到美國阻撓。美國通過凍結伊朗海外資金、威脅疫苗供貨方等方式阻礙伊朗進口新冠疫苗。美國布魯金斯學會分析估計,在伊朗疫情最嚴重時期,美國持續施加的制裁影響進一步加劇,可能導致多達1.3萬人死亡。
結束語
美國“長臂管轄”久已有之,其內容和措施隨時代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但其本質並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始終是維護美國霸權、打壓外國競爭對手、干涉別國內政甚至顛覆他國政權的霸權工具。近年來,美濫用“長臂管轄”,門檻不斷降低,力度空前加大,打擊對象範圍不斷擴大。這不僅損害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違反國際法,侵蝕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多邊主義國際秩序,還造成和加劇了國際社會主要大國之間的緊張關係和衝突,對二戰後建立的國際安全體制構成威脅。同時干預和扭曲了正常的國際商業交易和國際貿易秩序,破壞了全球貿易正常供應鏈,極大地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加大了企業的運營成本。美國應摒棄其非法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措施,切實履行其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國際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