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涉外情報監控與通信截取法律制度》以美國國會編纂的《美國法典》2010年2月的版本為準,翻譯收錄了美國法律中與涉外情報監控和通信截取密切相關的四部主要法律:《涉外情報監控法》、《電子通信隱私法》、《聯邦通信法》中的相關條文和《通信協助執法法》。其中,《涉外情報監控法》是美國國會制定的一部關於反恐怖活動、反問諜活動、情報收集活動以及秘密司法程式的一部基本法;適用對象主要為外國勢力及其代理人;對電子監控、物理性搜查、通信記錄與通信追蹤、使用商務記錄等秘密調查和情報蒐集措施進行了全面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涉外情報監控與通信截取法律制度
- 作者:劉濤
- 語言:簡體中文
- 出版時間:2014年4月1日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250 頁
- ISBN:9787562053200
- 開本:32 開
- 類型:人文社科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美國涉外情報監控與通信截取法律制度》中的其他三部法律則對於在美國境內針對美國人的通信隱私保護和通信截取以及電信營運商對於政府實施通信截取的協助義務、協助能力、法律責任等做出了全面、細緻規定。
圖書目錄
美國涉外情報監控與通信截取法律制度簡介
一、與涉外情報監控和通信截取相關的立法及判例簡況
二、《愛國者法》以來的主要修改情況
三、《電子通信隱私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四、《涉外情報監控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五、《通信協助執法法》的主要特點
第18編第119章有線和電子通信的截聽以及對口頭通信的截聽
第2510節 含義界定
第2511節 禁止截聽和披露有線、口頭或者電子通信
第2512節 禁止生產、銷售、持有以及廣告宣傳用於截聽有線、口頭或電子通信的裝置
第2513節 對用於截聽有線、口頭或電子通信的裝置的沒收
第2514節(已廢止)
第2515節 禁止將截聽有線或者口頭通信所得信息作為證據使用
第2576節 對有線、口頭或電子通信實施截聽的授權
第2517節 通過截聽獲得的有線、口頭或電子通信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的授權
第2518節 對有線、口頭或電子通信實施截聽的程式
第2519節 關於截聽有線、口頭或電子通信的報告
第2520節 民事損害救濟的授權
第2521節 針對違法截聽的禁止令
第2522節《通信協助執法法》的實施
第18編第121章 對於存儲的有線和電子通信以及業務記錄的使用
第2701節 非法使用存儲的通信
第2702節 用戶的通信內容或業務記錄的自願披露
第2703節 用戶的通信內容或業務記錄的披露要求
第2704節 備份保存
第2705節 延期通知
第2706節 費用補償
第2707節 民事訴訟
第2708節 救濟的排他性
第2709節 政府反情報部門使用電話費賬單和通信業務記錄
第2710節 對於出租或者銷售的錄像磁帶記錄的不當披露
第2711節 本章中相關術語的含義界定
第2712節 針對美國提起民事訴訟
第18編第206章 通信記錄器和通信追蹤裝置
第3121節 關於安裝和使用通信記錄器與通信追蹤裝置的一般性禁令;例外
第3122節 向法院提出要求獲得安裝或使用通信記錄器或通信追蹤裝置授權命令的申請
第3123節 安裝或使用通信記錄器或通信追蹤裝置法院命令的簽發
第3724節 對安裝和使用通信記錄器或通信追蹤裝置的協助
第3125節 緊急情況下通信記錄器和通信追蹤裝置的安裝
第3126節 關於安裝或使用通信記錄器和通信追蹤裝置的報告
第3127節 本章中相關術語的含義界定
第47編第5章《聯邦通信法》中關於通信隱私保護和截聽的規定
第605節 未經授權對通信的公開或使用
第606節 戰爭期間總統的權力
第47編第9章 通信協助執法法
第一分章 對數字通信和其他通信的截聽
第1001節 含義界定
第1002節 對提供協助的能力要求
第1003節 關於容量要求的通知
第1004節 系統的安全與完整
第1005節 設備生產商以及電信後勤服務提供商的協助
第1006節 技術要求和標準;遵照執行日期的延長
第1007節 強制實施命令
第1008節 向電信營運商支付遵照執行能力要求所花費的成本費用
第1009節 關於撥款的授權
第1010節 報告
第二分章 向電信營運商的協助行為支付報酬
第1021節 法務部電信營運商協助執行基金
第50編第36章 涉外情報監控法
第一分章 電子監控
第1801節 含義界定
第1802節 無法院授權命令的電子監控;法務部長的證明檔案;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報告;加蓋公章
移送;公用電信營運商的職責和補償;申請書;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第1803節 法官的選任
第1804節 向法院申請獲得命令
第1805節 法院命令的簽發
第1805a節 至第1805c節(已廢止)
第1806節 電子監控所得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07節 向美國法院的行政管理辦公室和國會提交報告
第1808節 法務部長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報告;國會
相關委員會情報收集活動的職權或責任範圍;
國會相關委員會向國會提交報告
第1809節 刑事制裁
第1810節 民事責任
第1811節 戰爭期間的授權
第1812節 對某些通信進行電子監控和截聽所使用的專用
手段的說明
第二分章 物理性搜查
第1821節 含義界定
第1822節 為獲取涉外情報,物理性搜查的批准與授權
第1823節 申請獲得法院的授權命令
第1824節 法院命令的簽發
第1825節 物理性搜查所得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26節 國會審查
第1827節 刑罰
第1828節 民事責任
第1829節 戰爭期間的授權
第三分章 為獲取涉外情報信息,安裝和使用通信記錄器與通信追蹤裝置
第1841節 含義界定
第1842節 為獲取涉外情報和調查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安裝、用通信記錄器和通信追蹤裝置
第1843節 緊急情況下的授權
第1844節 戰爭期間的授權
第1845節 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46節 國會監督
第四分章 為獲取涉外情報而使用某些商務記錄
第1861節 為獲取涉外情報和調查國際恐怖主義活動而使用某些商務記錄
第1862節 國會監督
第1863節(已廢止)
第五分章 報告要求
第1871節 法務部長的半年度報告
第六分章 關於針對某些位於美國境外的人實施情報收集的額外程式
第1881節 含義界定
第1881a節 針對某些位於美國境外的非美國人收集情報的程式
第1881b節 在美國境內針對位於美國境外的美國人實施某些情報收集行動
第1881c節 針對位於美國境外的美國人的其他情報收集行動
第1881d節 聯合申請與合併授權
第1881e節 依據本章之規定獲得的信息的使用
第1881f節 國會審查
第1881g節 保留條款
第七分章 對向政府提供協助的人的保護
第1885節 含義界定
第1885a節 實施法律規定辯護的程式
第1885b節 聯邦法優先適用
第1885c節 報告
作者簡介
劉濤,男,漢族,1973年3月出生,四川南江人。1992年~1996年、1998年~2001年就讀於四川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和訴訟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2004年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獲訴訟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副教授,預審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刑事偵查學。出版專著《刑事訴訟主體論》,譯著《美國涉外情報監控法及涉外情報監控法院訴訟規則》,主編《偵查措施》教材。曾在《中國法學》、《法商研究》、《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研究》、《南方周末》、《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等刊物上發表論文30餘篇、主持教育部、法務部、中國法學會等部級科研項目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