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實在主義法學

美國實在主義法學又譯“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繼美國社會法學之後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的另一重要支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實在主義法學
  • 別名:美國現實主義法學
主要代表者是J·弗蘭克和K·列維林。反映此派理論的著作有弗蘭克的《法律和現代精神》(1930)、《初審法院:美國司法的神話和現實》(1949);列維林的《棘叢》(1930)、《實在主義法學——下一步》(1930)、《實在主義的理論與實際》(1962)。這個學派在美國的追隨者甚多。它與R·龐德為首的美國社會法學,都以O·霍姆斯大法官倡導的關於法是法官的“預測”和“經驗”的觀點為指導。但美國實在主義法學更富有心理學法學色彩,它把龐德的“無法司法”和“法官立法”理論推向極端,認為真正的法存在於政府官員和法官的行動即判決及對判決的預測之中;而法官的判決,最後又依賴法官的個人特性和無數刺激引起的法官心理活動。另外,這個學派還具有明顯的法律虛無主義特徵。具體說,弗蘭克偏重於法律事實的虛無主義,認為案件事實取決法官的認定,而不必是客觀的事實;而列維林是法律規範的虛無主義,把法律規範視為可有可無的東西。70年代以來,美國實在主義法學存在著被新興起的行為主義法學代替的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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