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二維聯邦審計制度

美國二維聯邦審計制度是指由聯邦政府責任署審計制度和聯邦監察長辦公室審計制度二者有機構成的美國聯邦政府審計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二維聯邦審計制度
  • 外文名:Bidimensional Federal Audi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政府責任署審計制度概況,監察長辦公室審計制度概況,二者的內在聯繫,

政府責任署審計制度概況

政府責任署是美國聯邦政府的最高審計機關,它是一個獨立的服務於國會的非黨派機構。政府責任署的官方網站上清晰地描述了該機構的職責是“支持國會履行其憲法責任,為了美國公民的利益,幫助提升聯邦政府的績效並確保問責,向國會及時地提供客觀的、真憑實據的、非黨派的、非意識形態的、公平的信息”。政府責任署的最高長官是主計長(the Comptroller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由總統從國會提供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並擁有長達15年的任期。政府責任署根據國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要求以及公法或委員會報告的授權來開展工作,同時也在主計長的領導下開展相關的研究。政府責任署主要通過以下5個方面來開展監督工作:(1)對機構的運行開展審計,以判斷聯邦資金的使用是否具備效率性和效果性;(2)調查對違法或不適當行為的指控;(3)報告政府的計畫和政策是如何實現其目標的;(4)開展政策分析並列出選項以供國會考慮;(5)發布法律決定或發表意見,例如投標保護規則和對機構規則的報告。

監察長辦公室審計制度概況

監察長辦公室是美國各聯邦機構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為做隸屬的機構提供獨立、專業、及時的監督服務,包括審計監督和監察監督,從而確保聯邦機構及其成員公正、廉潔、恪盡職守並對結果負責。監察長為各聯邦機構監察長辦公室的負責人,監察長由總統任命,但須由參議院提名並同意,以確保該任命只依據其正直的品格,以及在會計、審計、法律、管理分析、公共行政和調查等方面表現出的能力,而不考慮其所屬黨派等政治因素。1978年《監察長法》規定在農業部等12個聯邦機構設立監察長辦公室,確立了監察長辦公室的法定監督地位。1978年之後,國會又陸續在其他聯邦機構設立了監察長辦公室,到1988年對《監察長法》進行修正之後設立了監察長辦公室的聯邦機構已達56個。

二者的內在聯繫

構成二維聯邦審計制度的政府責任署審計制度和監察長辦公室審計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繫,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二維聯邦審計制度是聯邦政府機構內審和外審的有機統一
雖然在聯邦法律層面,政府責任署審計制度的建立要早於監察長辦公室審計制度,但監察長辦公室審計制度的歷史實踐卻要遠遠長於政府責任署審計制度,例如陸軍監察長辦公室的設立可以追溯到美國建國伊始的1777年,比總審計署的成立足足早了140餘年。從建國初期到南北戰爭前,美國始終堅持著“最小政府”的原則,聯邦政府所承擔的職能非常有限,此時聯邦層面僅有財政部的主計長和審計員履行財務支出的審計職能。建國伊始,軍費支出占了聯邦政府財政支出的很大比重,為了審核軍費支出,陸軍部設立了監察長辦公室這一內部審計機構。由於此時的審計機構均屬於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並不具有獨立性,因而並不屬於現代意義上審計制度的範疇。1921年《預算和會計法》的頒布設立了隸屬於國會的總審計署這一聯邦政府的外審機構,由此建立起了現代意義上的審計制度。由於總審計署作為最高審計機關在用於審計監督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資源都上十分有限,不可能滿足聯邦政府範圍內的所有審計監督需求,因而很大一部分的審計監督職能特別是對財政資金由財政部撥向聯邦機構之後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職能需要由聯邦機構的內審機構來完成。因此,總審計署的成立並沒有消滅各聯邦機構的內部審計機構。此外,在政府各組成部門中設立內審機構,同樣也是當今世界範圍內大多數國家在審計實踐上的共同之處。1978年《監察長法》的頒布進一步從聯邦法律的層面規範了監察長審計制度,並在其他尚未設立內審機構的聯邦機構內建立起了監察長辦公室。由此可以看出,美國二維聯邦審計制度實現了聯邦政府機構內審和外審的有機統一,是美國國家審計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客觀產物。
二、二維聯邦審計制度有效地平衡了審計獨立性和行政效率性
國家審計理論和實踐表明,立法型審計制度下的國家審計機關因為直接隸屬於立法機關而不受政府管轄,所以其獨立性通常會高於行政型審計制度下的國家審計機關。行政型審計制度下的國家審計機關由於配置在政府序列,在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向監督對象——政府的信息傳遞鏈更短,審計機關較立法型審計制度下具有信息優勢,且審計成果往往能夠更好地得到運用,因而其行政效率性往往高於立法型審計制度。當然,這裡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政府高度重視並支持審計工作尤其是審計整改,否則就會導致審計雖然發現並揭示了問題但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也就是“屢審屢犯”的現象。美國二維聯邦審計制度的建立有效地在審計獨立性和行政效率性二者之間取得了平衡,監察長辦公室審計制度更是整合了審計權和監察權,使得各聯邦機構內部實現了“監審合一”,有效的整合了監督資源,形成了監督合力。
三、二維聯邦審計制度實現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共享審計權
雖然美國1787年《憲法》的原意是建立一個分權的政府,但其實際上建立了一個分立機構但共享權力的政府,二維聯邦審計制度下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共享國家審計權,正是這一憲政特色在國家審計領域的體現。在二維聯邦審計制度下,為了避免總審計署和監察長辦公室的重複審計監督,美國國會於1984年頒布了《單一審計法》,並於1996年頒布了《單一審計法修正案》,規定了對聯邦機構的單一審計制度,避免聯邦機構重複接受審計,從而有效地協調了總審計署和監察長辦公室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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