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邊界水資源條約》簽署於1909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關於邊界水域處理方面的長期友好關係主要因歸功該條約,該條約寫於百年前,但它沿用到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加邊界水資源條約
- 時間:1909年
- 處理問題:處理尼亞加拉河問題
- 國家:加拿大和美國
,只在1950年由於處理尼亞加拉河的一些特殊問題作過唯一一次修改。在環境問題成為公眾重要的關注對象的多年之前,該條約已就控制河流的水位、流量和邊界污染方面對各自的自由行動作出多種限制;同時它還為解決某些糾紛規定了一些規則。根據這個邊界水資源條約,在不影響單方面水位和水流量的情況下,加拿大政府對加美邊界水域,如五大湖等水域的水資源的處理擁有司法權。除人道主義救援以及飲料生產等個別情況外,不允許從這些邊界水域大批量用水,在加美邊界水域建水壩等水利工程必須獲得加拿大政府的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