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第一章基本條款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美亞少兒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英文全稱為JuniorPersonalAccident,簡稱為JPA。
第二條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條被保險人本契約投保時的被保險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但最多不超過四人(含四人),以投保單上所載的為準。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必須符合投保單所載的年齡要求。若本契約項下的被保險人按本契約其他條款的約定而發生減少,則應以該條款約定為準,我們將書面通知您。
第四條被保險人的減少我們將按以下約定減少本契約項下的被保險人:(1)若我們因承保風險發生重大變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險人繼續成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或您申請減少某被保險人,則自其被取消被保資格之時起,本契約項下的被保險人將不再包含該被保險人。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我們將退還按日計算的該被保險人項下相應的未滿期保險費。(2)自某一被保險人達到本契約投保單上所約定的最高承保年齡後的首個保險單滿期日的二十四時起,本契約項下的被保險人將不再包含該被保險人。(3)若某一被保險人身故或我們於本契約項下對某一被保險人的累計給付金額達到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則自其身故或向其給付之日起,本契約項下的被保險人將不再包含該被保險人。
第五條年齡的確定與錯誤的處理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法定身份證件登記的周歲年齡為準,本契約所承保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必須符合投保單所載的年齡要求。您在為被保險人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則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如果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所需收取的保險費較高,則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差額的保險費;若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將根據正確年齡的保險費率,計算實際繳付的保險費所能購買的保險金額。(2)若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所需收取的保險費較低,則所有多繳金額將無息退還,而所購買的保險金額維持不變。(3)若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根據我們的核保規則不能承保,則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或取消相應被保險人的被保資格並按約定無息退還相應已繳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的監護人同意,您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如為數人時,您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若未確定受益份額,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將享有相等的受益權。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經被保險人的監護人同意,您可以書面通知我們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由我們在保險契約上批註後生效。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糾紛,我們不負任何責任。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將應付的保險金給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別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則本契約應付的保險金將歸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第七條住所或通訊地址的變更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我們。如果您不作上述通知,我們按本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所傳送的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您。
第八條契約內容變更您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可根據本契約規定申請變更契約內容,經我們同意並在保險契約上批註後生效。若被保險人身故,則我們不接受本契約有關該被保險人的任何內容的變更申請。
第二章保險期間第九條保險責任的開始我們於本契約項下應負的保險責任,須經您繳付約定保險費且我們同意承保後開始。我們會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契約的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生效日期為準。保險費到期日和保險單滿期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十條保險期間及續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日期為準,但最長不超過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時起到保險單滿期日的二十四時止。僅當保險期間為一個月或一年時,您可於每個保險期間屆滿時或之前,向我們繳付續保保險費以示續保,若我們同意且您已繳付續保期保險費,則本契約將於下一個保險期間持續有效。本契約可按上述續保方式續保至所有被保險人均已達到本契約投保單上所約定的最高承保年齡後的首個保險單滿期日。
第三章保險金額第十一條保險金額本契約所稱的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單上所載的各被保險人與相關保險責任所對應的金額,若該金額經本契約其他條款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保險金額。
第四章保險責任我們在本章項下向任一被保險人給付的各項保險金累計金額以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意外
身故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內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者,我們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前曾領有第十二條第一或第二款的保險金給付,而該保險金給付已超過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則我們不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若該保險金給付少於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則其意外身故保險金為扣除此二款項下任何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第十三條意外殘疾及燒傷保險金給付(1)意外
殘疾保險金:任何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內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致成《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我們將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予該被保險人,給付金額為按該表所列的給付比例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計算。若同一意外事故發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體,而殘疾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若不同意外事故發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體,而殘疾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以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給付為準:若後次殘疾項目所屬的等級較嚴重,則需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若前次殘疾項目所屬的等級較嚴重,則我們不再給付後次的殘疾保險金。若該被保險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內所列二項或二項以上殘疾程度時,我們將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之總數以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2)意外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內遭遇意外事故致燒傷,我們將按所附《意外三度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對被保險人給付意外燒傷保險金,給付金額為按該表所列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上所載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計算。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導致燒傷,且發生在身體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體,我們將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導致的燒傷,發生在身體的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體的不同部位,以較高的燒傷保險金金額為準;若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則需扣除前次已經給付的燒傷保險金;若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則我們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無論是否同一意外事故導致的燒傷,若發生在身體不同的器官部位或不同的肢體時,我們給付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的總數以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章責任免除第十四條責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間發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人的傷害,我們不負任何賠償責任:(1)戰爭、軍事行動、暴亂,罷工,武裝叛亂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為。(2)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或輻射。(3)您的故意行為;或無論被保險人當時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4)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見義勇為行為除外)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5)被保險人因從事違法、犯罪的活動或因拒捕而導致的傷害;以及因遭受司法當局拘禁或被判入獄期間。(6)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7)被保險人因
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8)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9)被保險人罹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期間(上述定義,應按
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或其抗體,則認定病人已受該病毒感染)。(10)被保險人置身於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航班者除外)期間。(11)
先天性畸形。(12)受保前已存在的受傷及其併發症。(13)被保險人進行賽馬、潛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傘、攀岩運動、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武術、拳擊的運動或特技表演。(14)被保險人參與任何職業或半職業的體育運動。(15)被保險人進行各種車輛表演、車輛競賽或練習、駕駛卡丁車。(16)被保險人于海軍、空軍、陸軍服軍役或以警察身份執行任務期間。(17)被保險人從事採礦業、地下作業、涵洞作業、水上作業、五米以上高處作業的職業活動期間。(18)妊娠、流產、分娩及由此引起的傷害;性傳播疾病引起的傷害;美容手術,外科
整形手術或其他醫療導致的傷害。(19)細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傷害致有傷口而發生感染者除外),
食物中毒。
第六章保險費第十五條保險費的繳付本契約的保險費以保險單月度或保險單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