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納德·高斯
《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該文通過
交易成本的概念來解釋企業的規模。
《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認為完善的產權界定可以解決
外部性問題。(參見
科斯定理)。
科斯的交易成本學說被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引入到現代組織理論中而且十分有影響力。
科斯也因其在《聯邦通訊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1959))一文中批評了頻率執照制度,並提出財產權作為更有效率的頻率分配方案而被稱為頻率政策改革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