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甸縣民宗局

一、負責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推動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在縣內的貫徹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甸縣民宗局
  • 地區:羅甸縣
  • 隸屬:羅甸縣政府
  • 機構:民宗局
主要職責,地址,

主要職責

二、負責組織開展區域內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創建活動,承辦國務院和省、州、縣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以及本縣內的慶典活動,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三、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識別、更改工作;協調縣內民族和宗教關係,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四、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加強對民族政策和全縣性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
五、參與制定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按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安排使用好少數民族“三項”經費(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少數民族教育專項補助資金、民族工作經費);參與對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項經費的分配和管理。
六、負責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工作。
七、貫徹黨的宗教政策,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正常的教務活動。支持和幫助宗教活動場所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教育活動,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八、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證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場所在憲法、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幫助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場所辦理需由政府協助或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和備案工作。
九、主動配合和積極參與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工作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十、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少數民族和宗教界對外的民族、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指導縣鄉(鎮)政府民族宗教事務方面依法履行管理職能。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址

羅甸縣龍坪鎮河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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