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標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制定落實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及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及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執行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林草措施防治工作,配合編制石漠化防治總體規劃,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研究調整縣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執行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林業方面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林業方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承擔林木採伐許可、移植古樹(名木)許可、木材運輸許可、許可權內臨時徵用(占用)林地許可、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林木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良種除外)、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檢疫許可。承擔林業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林政專項執法檢查;承擔交易市場木材運輸的檢查和監督。
(八)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貫徹落實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九)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貫徹落實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指導監督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相關行政案件查處及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貫徹落實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三)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州級和縣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省級、州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四)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本部門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森林資源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林業信息化建設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六)負責縣城規劃區域內園林綠化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承擔縣城區道路、廣場等的綠化建設,負責縣城區行道樹、廣場綠地等公共綠化區的養護及管理;負責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制定;補植補種綠籬、花卉和喬木;綠地的維護,建立和完善植物養護管理技術檔案;參與城鄉新、擴、改建項目配套綠地審查和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負責政府投資城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綠化覆蓋率;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十七)濕地公園規劃、方案、計畫和制度的改革草擬和實施;濕地資金的籌措;對濕地公園實施保護、修復、建設、管理、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組織、參與或利用有關部門開展濕地公園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參與濕地保護與利用的交流和合作。濕地資源的普查、評價及成果、數據和資料的管理,濕地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濕地保護檔案管理;園區內相關產業的協調調查,濕地公園的保護、規劃、綠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羅羊南亞熱帶河谷季雨林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其他工作。
(十八)參與林木(草)種苗選育、引種、檢驗、加工、貯藏等技術指導和研究。圍繞林木(草)種質保護與利用開展項目申報、設計、建設等事務性、技術性工作。協助開展林木(草)種子、苗木質量的抽檢工作和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工作;其他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承擔宣傳、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後勤等工作;制定林業和草原大數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目標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及群團工作;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意見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指導人才隊伍建設、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工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的實施;指導貫徹落實生態扶貧開發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林業和草原項目申報和資金管理;承擔統計信息、稽查、國有資產、機關財務、內部審計和所屬事業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森林資源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林業信息化建設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林政資源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貫徹落實森林資源 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鄉鎮林業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許可權內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查上報和臨時徵用、占用林地審核工作;指導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工作;指導管理森林城市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公益林;指導農村林地和林木承包、流轉管理;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地修復、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等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聽證工作;承擔林業行政許可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承擔林業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林政專項執法檢查;承擔交易市 場木材運輸的檢查和監督;組織開展造林實績檢查驗收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研究提出縣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指導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相關工作,起草野生動植物保護和人工繁育利用等發展規劃,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獵捕、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和野生植物採集、經營利用。組織林業方面世界遺產項目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林業方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指導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建設;指導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林業和草原災害綜合防治相關工作;貫徹落實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指導開展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規劃編制及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林業消防、安全生產相關宣傳和監管工作。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 6 名。設局長 1 名,副局長 3 名;正副股長(主任)2 名(含機關黨委副書記 1 名,實行兼職)。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
(三)種苗站。
為林木(草)種苗生產提供管理、指導等技術性服務。參與林木(草)種苗選育、引種、檢驗、加工、貯藏等技術指導和研究。圍繞林木(草)種質保護與利用開展項目申報、設計、建設等事務性、技術性工作。協助開展林木(草)種子、苗木質量的抽檢工作和林木種苗行政執法任務;其他工作。
縣種苗工作站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管理人員1名,專業技術人員4名。設站長1名。
(四)羅甸縣林業財務核算中心。
林業(草原)生態建設與保護工程、項目資金管理及核算,管理林業財務、統計和林業國有資產。機關年度預決算、專項資金內審;跟蹤資金使用情況;其他工作。
縣林業財務核算中心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管理人員1 名,專業技術人員1名。設中心主任1名。
(五)羅甸縣林業災害防治中心。
提供林業病蟲害、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及防治服務,保護林業產業和林業生態建設成果。林業病蟲害、有害生物監測、調查、防治、普查、風險評估、檢驗鑑定和技術培訓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做好中、長期趨勢預報,提出防治方案。森林植物檢疫相關工作;相關行政執法的服務工作。
縣林業災害防治中心核定事業編制4名,均為專業技術人員。設中心主任1名。
(六)羅甸縣木材流動監測站。
提供木材運輸監測服務,維護木材交易市場秩序。木材交易過程的監測;協助開展木材交易過程的行政執法。縣木材流動監測站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管理人員3名,專業技術人員3名。設站長1名。
(七)羅甸縣森林資源工作站。
為保護和綜合利用森林(草原)資源提供服務。林地、林木(公益林、天然林、濕地)、草原資源的保護利用。森林(草原)資源消長動態監測和資料庫的建設,森林碳匯、採伐限額編制、執行和造林實績的核查。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救護、繁育;古樹名木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項目申報、設計、建設。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管理和林業工程檢查與監督、驗收,行政執法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宣傳、諮詢和信訪服務。
縣森林資源工作站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管理人員1名,專業技術人員7名。設站長1名
(八)羅甸縣林業生態工程建設中心。
為全縣林業(草原)生態和產業建設工程提供管理、指導服務。協助主管部門貫徹執行林業(草原)生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劃、計畫及管理辦法。圍繞造林綠化、植被恢復、森林經營、草原生態建設等開展項目申報、設計、建設等事務性、技術性工作。負責退耕還林(草)、造林補貼等項目實施、管理及建設指導等技術性工作,抓好相關政策宣傳及政策兌現。負責石漠化治理、珠江防護林建設項目實施、管理及建設指導等技術性工作,抓好相關政策宣傳。負責林業產業打造、林下經濟項目建設,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林產工業新技術的開發利用;負責林業招商引資及外資引進項目的管理。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等相關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指導科學技術研究,開展林業技術、人才培訓,為林業產業、林下經濟發展提供服務及指導。
縣林業生態工程建設中心核定事業編制22名,其中:管理人員2名、專業技術人員20名。設中心主任1名。
(九)羅甸縣林業規劃設計隊。
為林業(草原)資源專項調查、監測,推動林業(草原)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森林(草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估、質檢、指導及林業專項資源核查等公益性技術服務。專項諮詢、評估、規劃及天然林保護、公益林建設、林業行政(刑事)案件查處提供技術服務。涉及森林(草原)資源管理的資源性檢查,編制項目實施(設計、規劃)方案。自然保護地規劃、森林資產評估、林業碳匯等服務性工作。
縣林業規劃設計隊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管理人員1名,專業技術人員6名。設隊長1名。
(十)羅甸縣翠灘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
為森林公園建設、保護、管理及旅遊產業發展提供服務。翠灘省級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開發及管理,公園設施維護與安全管理。公園遊覽服務與娛樂、科研等基礎設施建設及管理,公園區域內經營性事務管理。區域內的生態綠化及保護、動植物保護、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及林業有害生物預防等。
縣翠灘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核定事業編制3名,均為專業技術人員。設主任1名。
(十一)羅甸縣大小井風景名勝區管理處。
為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管理及旅遊產業發展提供服務。大小井風景名勝區的建設、保護、開發及管理,設施維護、安全管理與經營性事務管理。風景名勝區遊覽服務,區域內娛樂、科研等基礎設施項目規劃、指導建設及管理。
區域內的生態綠化及保護、動植物保護、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及林業有害生物預防等。
縣大小井風景名勝區管理處核定事業編制3名,均為專業技術人員。設處長1名。
(十二)羅甸縣森林防火中心。
為保護森林(草原)資源提供預防森林(草原)火災服務。森林、草原的日常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體系建設、宣傳教育、防火值班、監測預警、督促指導等事務性工作。
縣森林防火中心核定事業編制9名,其中:管理人員5名,專業技術人員4名。設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十三)羅甸蒙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處。
為公園及自然保護區建設、保護、管理及旅遊產業發展提供服務。濕地公園規劃、方案、計畫和制度的草擬和實施;濕地資金的籌措;對濕地資源實施保護、修復、建設、管理、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組織、參與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濕地公園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參與濕地保護與利用的交流與合作。濕地資源的普查、評價及成果、數據和資料的管理,濕地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濕地保護檔案管理;園區內相關產業的協調配合,濕地公園的保護、規劃、綠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羅羊南亞熱帶河谷季雨林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其他相關工作。
羅甸蒙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處核定事業編制13名,其中:管理人員3名、專業技術人員10名。設處長(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現任領導
副局長:車龍雲、張應富、薛萬江
地址
羅甸縣龍坪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