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文化藝術、文物工作、體育工作、旅遊及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我縣文化、文物、體育、旅遊、廣播電視科技開發套用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體育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產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協調文化產業、旅遊產業發展中的問題;協調平衡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的比例關係。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組織實施文化市場資源、旅遊資源的普查、挖掘和保護工作,指導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維護各類文化市場包括旅遊市場秩序。
(二)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管理縣級重點公共文化設施,指導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和管理各鄉鎮廣播電視事業建設事項;指導廣播電視傳送網的分級建設和開發。
(三)綜合管理全縣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全縣性重大文化、體育、旅遊活動。
(四)管理全縣文化市場,監督實施文化市場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政策;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負責全縣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市場的管理;查處違禁出版物和有關出版、印刷或複製以及發行單位違法違規活動;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及動漫、網路遊戲有關市場的監督管理。
(五)指導社會文化事業,制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協調全縣性社會文化活動。負責民間藝術劇團管理。
(六)指導圖書館事業,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促進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研究擬定文物、博物館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文物保護的法規,指導文物、博物館工作。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組織實施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弘揚和振興;擬訂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物考古、文物保護、博物館工作,負責全縣古籍保護整理工作。指導推進文化、體育、廣播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
(八)把握輿論導向,指導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電視創作、生產以及廣播電視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和管理縣廣播電台、縣有線電視台、鄉鎮廣播電視站。
(九)加強廣播電視的客觀維護管理和監督,依法監督、管理、審查、監看廣播電視各類節目接收使用的衛星電視節目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廣播電視系統及其通過閉路電視系統播出的音像製品的管理;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播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的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指導管理文化、旅遊和文物領域以及博物館對外與港、澳、台交流與合作以及宣傳推廣工作;承辦對外、對港澳台文化交流項目的相關事務,推動羅源文化走出去。
(十一)組織本縣旅遊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組織協調重大旅遊節慶和會展活動;負責對全縣國內旅遊、出入境旅遊的管理和指導,推動旅遊區域合作,健全跨區域旅遊合作體系;收集、發布國內外旅遊市場動態信息。
(十二)組織實施文化、體育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促進旅遊產業與文化體育產業相融合;統籌協調本縣旅遊消費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本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開發;促進高端旅遊、歷史文化旅遊、新型鄉村生態旅遊等“旅遊+”新業態發展;協調和指導紅色旅遊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旅遊產業投資促進和重大旅遊項目的協調、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項目進行審核和審查,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核和審查;參與政府投入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安排職責;管理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監測旅遊產業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四)承擔本縣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管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工作,建立健全旅遊集散體系、諮詢服務體系和旅遊公共服務信息網路體系;負責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旅遊安全等方面的標準;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五)承擔規範本縣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指導全縣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文化、體育、文物、廣播電視、旅遊市場的違法行為;督察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六)承擔本縣旅遊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制定旅遊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十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縣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培訓工作;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
(十八)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深入實施體育惠民工程,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學校、企業、機關、部隊、社區、農村和少數民族、殘疾人、老年人、青少年的體育工作。
(十九)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和協調全縣體育競賽與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制定體育競賽計畫;組織全縣性體育競賽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體育行業標準。
(二十)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指導、規範體育場館、體育設施的建設;研究和指導運動隊的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加強體育宣傳,指導體育科學研究工作;協助配合教育部門發展體育教育,培訓體育幹部和體育工作專業人才。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宣傳、信息、電子政務、保密、檔案、普法、安全、綜治、掃黑除惡、政風行風、政務公開、信訪、績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並監督指導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專項資金、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審計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管理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二)文化管理科
1.編制全縣文化藝術、公共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文化市場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加強推進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本系統文化設施建設,統籌協調重要文化政策調研工作;承擔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指導社會文化事業,研究擬定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年兒童文化、各類圖書館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普及工作;指導文化館、圖書館資源建設、開發和利用,推進文化館、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直屬社會文化單位的業務建設;指導藝術事業,編制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巨觀調控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布局;指導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負責民間藝術劇團管理;協調、指導全縣藝術活動;負責指導文化、精神文明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負責指導、管理並組織實施文化對外及對台、港、澳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
2.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監督實施文化市場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政策和法規,指導文化市場稽查;管理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查處違禁出版物和有關出版、印刷或複製以及發行單位違法違規活動;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及動漫、網路遊戲有關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文化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全縣“掃黃打非”工作,承擔縣“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體育科
負責編制全縣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綜合統計工作;促進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部門制定的體育行業標準;指導、推動社會辦體育;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行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和推動農村體育、社區體育、行業體育、少數民族體育、老年人體育、青少年體育和殘疾人體育及其它社會體育的發展;協同有關部門組隊參加省市的農民、職工、少數民族、殘疾人等體育比賽以及組織舉辦全縣性的民眾體育比賽活動;指導(鄉)鎮體育活動;研究擬定競技體育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發展規劃,並檢查貫徹執行情況;研究和協調全縣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制定全縣體育競賽計畫,推行體育競賽改革;負責業餘訓練和體育運動學校的巨觀管理;規劃和組織業餘體校的各項考核、專項比賽,指導和檢查評估體育運動學校的業餘訓練工作;指導體育科研工作;指導管理全縣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際間及與港澳台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四)旅遊廣播電視科
1.負責編制全縣旅遊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綜合統計工作;編制旅遊重大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承擔全縣旅遊經濟指標的測算、分析、匯總、上報工作;負責指導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全縣旅遊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實施旅遊住宿、旅行社、車船等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負責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編制;負責星級飯店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和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導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各類旅遊景區景點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等級標準,負責有關旅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負責聯繫旅遊院校的業務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國內外旅遊教育培訓的交流和合作。
2.承擔國內、國際旅遊市場開發工作;負責組織指導A級旅遊景區評定;負責指導鄉村旅遊和工農業旅遊示範點評定;承擔旅遊對外合作、區域交流協作事務;負責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旅遊品牌的對外宣傳推廣;負責收集研究旅遊市場信息,向旅遊行業提供信息服務;負責建立完善高端旅遊促進獎勵機制;負責指導旅遊招商引資,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負責指導重點旅遊區建設,推進旅遊與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承擔全縣旅遊資源普查、規劃、保護和開發相關工作;負責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旅遊目的地創建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本縣大型旅遊節慶活動以及會展旅遊、會議獎勵旅遊、商務旅遊等高端旅遊項目開發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重大高端旅遊活動的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旅遊節慶活動,協調外來大型旅遊促銷及展覽活動;負責統籌協調本縣旅遊消費政策,擬訂擴大旅遊消費的獎勵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協調旅遊商品的開發和推介工作;負責擬訂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旅遊商品開發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紅色旅遊有關工作;負責推進特色旅遊商品行銷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文化旅遊部、省文化旅遊廳、市文化旅遊局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港澳台旅遊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赴港澳台旅遊市場管理辦法;承擔開展對港澳台市場推廣工作;承擔管理和指導對台旅遊工作,按規定承擔福建居民赴金、馬、澎旅遊的相關事務。
3.負責編制全縣廣播電視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面貫徹黨的宣傳工作方針和政策,把握輿論導向,指導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電視創作、生產以及廣播電視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和管理縣廣播電視台(含廣播電台)、鄉鎮廣播電視站;負責廣播電視的客觀維護管理和監督,依法監督、管理、審查、監看廣播電視各類節目接收使用的衛星電視節目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廣播電視系統及其通過閉路電視系統播出的音像製品的管理;負責廣播電視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共用天線及其他廣電設施的管理。指導開展“村村通”“村村響”惠民活動。
(五)文物保護科
擬訂文物保護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相關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辦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負責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維修工程方案評審、報批、檢查、驗收等工作。指導、監督文物維修工程項目和文物合理利用等工作。依法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擬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博物館開展文物徵集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服務等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非國有博物館的文物管理工作。承擔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防、消防、防雷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案件,協助配合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依法承擔文物、博物館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