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福新政立法

羅斯福新政立法,是指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危機期間羅斯福政府通過國會制定的一系列法律的統稱。1933年3月4日富蘭克林、羅斯福就任美國總統,為擺脫經濟危機採用美國經濟學界芝加哥學派的觀點,以凱恩斯主義為理論基礎,利用國家政權積極干預經濟生活,採用立法調節全國經濟,對工業、銀行、金融、農業、勞工加強管制,在美國歷史上被稱為羅斯福的“新政”。

挽救銀行危機,改革與開始管理金融制度。為了解決銀行貨幣荒,羅斯福政府委託各聯邦儲備銀行根據各銀行資產發行貨幣,授權復興金融公司用購買銀行優先股票的辦法給它們提供流動資金。為了恢復民眾對銀行的信任,它規定由財政部整頓銀行,並監督銀行的重新開業。財政部根據要求採取了支持有支付能力的大銀行,淘汰了無償還能力的不健全銀行。為保護銀行儲備和阻止黃金外流,它禁止儲藏和輸出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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